一种游艇的火情防护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52111阅读:218来源:国知局
一种游艇的火情防护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船舶安全防护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游艇的火情防护系统。



背景技术:

游艇在出现火情时,遍布于游艇上的供电线路和引擎油箱管路容易受火情影响发生二次伤害,一旦火势蔓延到引擎油箱甚至会发生爆炸,加剧火情,不利于快速灭火,威胁到游艇上乘客的生命安全。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在游艇出现火情时阻止火势蔓延的防护系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解决上述所提及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在游艇出现火情时阻止火势蔓延的防护系统。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的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游艇的火情防护系统,包括有检测装置、断电装置、油路封闭装置及泡沫喷射装置;检测装置包括有烟尘浓度感应器、温度感应器、与烟尘浓度感应器及温度感应器电性连接的信号控制器;断电装置包括有设于供电电路上的断电器;油路封闭装置包括有阀体、内置压缩空气的第一罐体、连通第一罐体并通过压缩空气推动阀体封闭油路的推缸、设于压缩空气和推缸之间的第一电磁阀;泡沫喷射装置包括有内置压缩泡沫的第二罐体、设于第二罐体出口的第二电磁阀;断电器、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通过信号控制器控制开闭。

优选的,还包括有连通海水的海水进水管、连通海水进水管的消防栓。

优选的,阀体包括有转轴和绕转轴转动的碟片,转轴连接悬臂,悬臂上铰接有连接臂,推缸的输出端铰接连接臂。

优选的,碟片包括有至少两个,连接臂和转轴之间有对应碟片数量的相互平行的悬臂。

优选的,第二罐体通过支架固定在游艇的机舱内。

有益效果是: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游艇的火情防护系统,其通过感应空气中的烟尘含量和空气温度来对火情进行预警,在烟尘含量和空气温度出现数据异常时通过信号控制器的信号控制断电器切断供电、第一电磁阀阻断油路供油、第二电磁阀开启灭火泡沫的喷射,快速灭火的同时防止火势进一步的蔓延,避免二次损害。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其中:

图1 为火情防护系统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2 为油路封闭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3 为泡沫喷射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3所示,一种游艇的火情防护系统,包括有检测装置、断电装置、油路封闭装置及泡沫喷射装置。

检测装置包括有烟尘浓度感应器1、温度感应器2以及信号控制器3,烟尘浓度感应器1和温度感应器2用于感应空气中的烟尘含量和温度数值,判断火情时,优选的同时对空气烟尘含量和空气温度两个数据进行综合评定,这是因为单一数据的检测容易检测失误;比如乘客吸烟的情况下烟尘可能会达到火情判定标准,而温度则不会达到火情判定标准,此时不应该判定为火情而进行防护措施;断电装置包括有设于游艇的供电电路上的断电器4;油路封闭装置包括有阀体、内置压缩空气的第一罐体5、连通第一罐体5并通过压缩空气推动阀体封闭油路的推缸6、设于压缩空气和推缸6之间的第一电磁阀7;泡沫喷射装置包括有内置压缩泡沫的第二罐体11、设于第二罐体11出口的第二电磁阀12;断电器4、第一电磁阀7和第二电磁阀12通过信号控制器3控制开闭。第一电磁阀7和第二电磁阀12均为通用件,信号控制器3可以包括有“和”信号判定模块,即烟尘和温度信号均达标则发射信号。信号控制器3可以通过电信号控制断电器4、第一电磁阀7和第二电磁阀12的开闭,也可以通过无线信号控制断电器4、第一电磁阀7和第二电磁阀12的开闭。

通过烟尘和温度双重的判定,在游艇内烟尘含量和温度同时达到设定标准,则判定为火情,通过检测装置的信号控制断电器4、油路封闭装置、泡沫喷射装置的开启,使得游艇上电源紧急关闭防止火情下的电源及电线的燃烧爆炸,游艇上的油路关闭防止火情下油箱的助燃及爆炸,泡沫喷射装置能够对出现火情的游艇腔室自动喷射灭火泡沫,辅助灭火。

一种游艇的火情防护系统,还可以包括有连通海水的海水进水管、连通海水进水管的消防栓,海水进水管内设置有消防泵,消防泵通过检测装置的信号开启,消防泵可以连接出若干连通各个船舱的灭火管,通过大功率的消防泵把海水泵出,通过海水流经灭火管来对出现火情的船舱进行喷水灭火。

阀体可以包括有转轴8和绕转轴8转动的碟片,碟片转动封闭游艇的油箱管路,转轴8连接悬臂9,悬臂9上铰接有连接臂10,其中推缸6的输出端铰接连接臂10。碟片也可以包括有至少两个,连接臂10和转轴8之间有对应碟片数量的相互平行的悬臂9,这样设置是为了在出现火情时能够同时关闭多根管路。出现火情,第一罐体5上的第一电磁阀7打开,第一罐体5内的压缩空气使得推缸6能够经过连接臂10和悬臂9的作用使得阀体封闭油路;第二电磁阀12开启,第二罐体11内的压缩泡沫喷射而出进行灭火。第二罐体11可以通过支架固定在游艇的机舱内。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并非对其进行限制,凡未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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