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13756发布日期:2018-10-19 21:48阅读:41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充压式爆破装置,尤其是一种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爆破法制浆(explosion pulping)简称Ep,也有蒸汽爆破制浆(班灌)之称,最早由Mason于1 9 27年提出来。他用高压285℃蒸汽使木片废料爆破性的解离成纤维,得到褐色浆料,在离解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木素的游离基,其浆料经挤压后制成建筑人造板材。为防止纤维在高温下降解,还曾用了液氨代替水,虽取得成功,但难以工业化生产。国外,如加拿大、日本、瑞典等都在进一步研究Ep法。Ep法是高得率、低能耗、无公害先进的制浆工艺,符合世界制浆发展方向。我国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及治理污染工作的加强,许多科研院校和工厂企业都热切关注Ep法的深入发展趋势。

截至目前,已采用爆破制浆的木材包括阔叶材的桉木、杨木、桦木及针叶材的云杉、花旗松等。木片在1 70~200℃的密闭条件下保压1~11min,然后瞬间排压,使木片爆破到集料罐中,使纤维内部细纤维化和部分离解。全部反应均发生在爆破反应罐中。

利用改变爆破处理的工艺条件(温度、压力、反应时间),可以对木材中的木素、半纤维素的加水分解及对纤维素中的细纤维量进行控制。蒸汽对木片半纤维素中的乙酰基在加水分解时,产生的乙酸变为触媒,不仅使半纤维素反应,还引起木素解聚现象。因此,引起木材中的半纤维素溶化,木素低分子化和热软化,而使木材组织变软。这种状态的木片经过瞬时爆破,受到强烈震动及磨浆碎裂,使纤维胞壁和腔道存在着的水分迅速地汽化,使体积急剧膨胀,引起被处理物料发生物理与化学变化,导致细胞构造破坏,使木片在良好的解纤状态下排出。处理条件缓和适当,可得到纤维状的产物,反之处理条件过于剧烈时,只能得到泥状的产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这种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 该制浆装置包括:惰性气体储存箱、惰性气体阀、进料口、气体出口、爆破阀、蒸煮器、蒸汽阀、喷嘴、蒸汽入口、纤维接收槽、惰性气体供给罐。

惰性气体供给罐与惰性气体储存箱固定连通,惰性气体储存箱通过惰性气体阀与蒸煮器固定连通,蒸煮器的上端设有进料口,蒸煮器的下底通过蒸汽阀与蒸汽入口固定连通;蒸煮器通过爆破阀与纤维接收槽固定连接,纤维接收槽与气体出口固定连接。

惰性气体优选氮气。

蒸煮器进入惰性气体后进行高温高压。

蒸煮器的蒸汽压力为13-14 MPA蒸汽。

蒸煮器的蒸汽温度为200-250度。

蒸煮器进入惰性气体后进行高温高压时产生爆破。

蒸煮器产生的爆破声音通过长度细长的气体出口消除。

气体出口优选设为内外双层的螺旋状结构。

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的原料进入蒸煮器后,先用较低温度的蒸汽加热,然后关闭蒸汽阀,打开惰性气体阀供给压缩惰性气体进行充压,使之达到高压从而进行爆破。本实用新型是高得率、低能耗、无公害先进的制浆工艺,符合世界制浆发展方向。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根据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惰性气体储存箱1、惰性气体阀2、进料口3、气体出口4、爆破阀5、蒸煮器6、蒸汽阀7、喷嘴8、蒸汽入口9、纤维接收槽10、惰性气体分供给罐11。

这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 该制浆装置包括:惰性气体储存箱1、惰性气体阀2、进料口3、气体出口4、爆破阀5、蒸煮器6、蒸汽阀7、喷嘴8、蒸汽入口9、纤维接收槽10、惰性气体供给罐11。

惰性气体供给罐11与惰性气体储存箱1固定连通,惰性气体储存箱1通过惰性气体阀2与蒸煮器6固定连通,蒸煮器6的上端设有进料口3,蒸煮器6的下底通过蒸汽阀7与蒸汽入口9固定连通;蒸煮器6通过爆破阀5与纤维接收槽10固定连接,纤维接收槽10与气体出口4固定连接。

惰性气体优选氮气。

蒸煮器6进入惰性气体后进行高温高压。

蒸煮器6的蒸汽压力为13-14 MPA蒸汽。

蒸煮器6的蒸汽温度为200-250度。

蒸煮器6进入惰性气体后进行高温高压时产生爆破。

蒸煮器6产生的爆破声音通过长度细长的气体出口4消除。

气体出口4优选设为内外双层的螺旋状结构。

工作原理: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为了减轻在高温下纤维的严重降解,实用新型出低温高压爆破装置,也就是采用蒸汽加热,惰性气体充压的办法,惰性气体充压式爆破装置的原料进入蒸煮器后,先用较低温度的蒸汽加热,然后关闭蒸汽阀,打开惰性气体阀供给压缩惰性气体进行充压,使之达到高压从而进行爆破。气体采用氮气,蒸汽加热200度,而压力可高达13.8MPA。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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