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八孔洞箫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06610阅读:2614来源:国知局
一种八孔洞箫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乐器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八孔洞箫。



背景技术:

洞箫历史悠久,具有音色圆润、轻柔、幽静、典雅等特点,适用于演奏低沉委婉的曲调,洞箫包括中空主管、设置在中空主管一端的吹孔和设置在中空主管上的指孔,演奏时演奏者用嘴吹吹孔、用手指按着或松开指孔就能演奏出曲调,演奏出的曲调都是低沉委婉的,但是,传统的八孔洞箫在演奏时无法避免的要使用大拇指来按住箫的管体来保持平衡。但是由于管体均由竹子制成,管体较滑,容易造成演奏者持箫的不稳定,容易影响吹出的曲调稳定性,而且普通洞箫爱好者由于功力不足,口劲运用不当风门较大,形成“漏风”,他们把没有充分振动起来的口风气流吹成喇叭型,大部分气流被吹到吹孔外面去,所以他们吹出的音色干干巴巴不好听,甚至吹出噪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不仅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而且提高演奏者持箫稳定性的八孔洞箫。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八孔洞箫,包括中空主管,设于所述中空主管顶端的吹嘴,以及八个设于所述中空主管管壁上的指孔;

在所述中空主管和所述吹嘴的连接处设有缺料口,在所述中空主管管壁上设有两防滑指槽,以缺料口中心向下为正面中轴线,相应正面中轴线的位置在中空主管背面设有反面中轴线,八个指孔沿正面中轴线等间隔设置且孔心位于正面中轴线上,所述防滑指槽沿反面中轴线设置且槽心位于反面中轴线上,通过在中空主管反面中轴线上设置的防滑指槽,提高演奏者持箫稳定性。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吹嘴由椭圆柱体,圆片以及管状体组成;所述椭圆柱体与圆片上表面一侧的边缘相连且沿椭圆柱体轴向设有贯穿椭圆柱体和圆片的吹孔,所述管状体与圆片下表面另一侧相连且轴向上设有缺口,同时管状体套于所述中空主管内,通过增加吹嘴结构,大大降低了洞箫演奏人员对口型的用气的要求,使吹奏气流保持在最佳值,防止了由于气流角度的变化引起的高音游移,降低了耗气量,减少了气流噪音,使普通演奏人员吹出的音色更好,也更便于新手快速学习洞箫,从而加快其普及和发展。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中空主管外管壁上镀有色膜层,增加洞箫的外形美观性,且延长使用寿命。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中空主管为竹管,材料简单易得,成本低。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缺料口为半圆形口。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指孔为直径8mm的圆孔。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相邻指孔间距为22mm。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

1.本实用新型不仅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而且通过在中空主管反面中轴线上设置的防滑指槽,提高演奏者持箫稳定性;

2.本实用新型通过增加吹嘴结构,大大降低了洞箫演奏人员对口型的用气的要求,使吹奏气流保持在最佳值,防止了由于气流角度的变化引起的高音游移,降低了耗气量,减少了气流噪音,使普通演奏人员吹出的音色更好,也更便于新手快速学习洞箫,从而加快其普及和发展。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吹嘴结构主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吹嘴结构仰视图;

其中:1中空主管,2指孔,3缺料口,4防滑指槽,5椭圆柱体,6圆片,7管状体,8吹孔。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参照图1-4所示,一种八孔洞箫,包括中空主管1,设于中空主管1顶端的吹嘴,以及八个设于中空主管1管壁上的指孔2;在中空主管1和吹嘴的连接处设有缺料口3,在中空主管1管壁上设有两防滑指槽4,以缺料口3中心向下为正面中轴线,相应正面中轴线的位置在中空主管1背面设有反面中轴线,八个指孔2沿正面中轴线等间隔设置且孔心位于正面中轴线上,防滑指槽4沿反面中轴线设置且槽心位于反面中轴线上,通过在中空主管1反面中轴线上设置的防滑指槽4,提高演奏者持箫稳定性。

本实用新型的吹嘴由椭圆柱体5,圆片6以及管状体7组成;椭圆柱体5与圆片6上表面一侧的边缘相连且沿椭圆柱体5轴向设有贯穿椭圆柱体5和圆片6的吹孔8,管状体7与圆片6另一侧相连且轴向上设有缺口,同时管状体7套于中空主管1上,通过增加吹嘴结构,大大降低了洞箫演奏人员对口型的用气的要求,使吹奏气流保持在最佳值,防止了由于气流角度的变化引起的高音游移,降低了耗气量,减少了气流噪音,使普通演奏人员吹出的音色更好,也更便于新手快速学习洞箫,从而加快其普及和发展。

本实用新型的中空主管1外管壁上镀有色膜层,增加洞箫的外形美观性,且延长使用寿命,且该中空主管1为竹管,材料简单易得,成本低。

本实用新型的缺料口3为半圆形口,指孔2为直径8mm的圆孔,且相邻指孔2间距为22mm。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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