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发明涉及机加工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
背景技术:
在工地上我们经常需要将一些钢筋拧成一定长度的麻花形状,这是我们不得不需要借助一些专门的机械设备进行拧曲。而在工地上我们干活时,是很难找到这种设备,而且这种设备也不便于携带。为此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能将钢筋快速地拧成麻花状以及方便携带、操作也简单。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方便携带以及快速地将钢筋拧成所需的麻花状。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发明采用的具体技术方案是:
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主要由底座、转盘、中心定位杆、放料槽、压板装置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两侧设有支撑块,其中右支撑块上设有两个放料槽,该放料槽用于安放待拧曲的钢筋;所述的转盘安装在左支撑块,用于带动钢筋的旋转;所述的压板装置安装在右支撑板上端,用于压着固定钢筋,该右支撑板的一侧还设有一个锁扣;所述的中心定位杆位于右支撑板两个放料槽之间,用于限定钢筋拧曲的弧度。
进一步的:所述的转盘包括有:刻度盘、轴承、钢筋槽,其中所述的刻度盘安装在转盘的外侧,在对应的底座外侧设有指针,通过刻度盘与指针可以读出转盘所转的角度;所述的轴承位于转盘中心;所述的钢筋槽为四个小圆孔,分别与中心对称设计在转盘的四周。
进一步的:为了进一步固定中心定位杆和转盘,防止转盘在转动时发生震动,所述的中心定位杆的另一侧安装在转盘的轴承内。
进一步的:所述压板装置包括有:锁扣孔、液压块,所述的锁扣孔位于压板装置的右侧,用于与右支撑板的锁扣配合将压板装置固定在右支撑板上;所述的液压块共有两个,安装在压板装置的一侧,用于将钢筋压紧在放料槽内。
进一步的:所述的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还包括:涡轮、蜗杆,所述的涡轮与转盘相连,用于驱动转盘的转动;所述的蜗杆与涡轮相连,用于驱动涡轮的转动,该蜗杆的输入轴设有手摇柄。
工作时先将钢筋一头插入转盘的钢筋槽内,另一端通过压板装置的液压块固定在右支撑板上的放料槽内。此时即可手摇蜗杆带动转盘转动,从而将放置在转盘的钢筋槽内的钢筋拧曲成用户所需的麻花状。用户可以可以根据麻花圈数的需要手动要蜗杆进行控制。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
1.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方便携带以及快速地将钢筋拧成所需的麻花状。
2.通过手摇蜗杆可以根据用户所需自己控制所拧曲的麻花圈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中所述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中所述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的右侧视图。
图3为本发明中所述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的转盘主视视图。
其中:1—底座、11—锁扣、2—涡轮、3—转盘、31—刻度盘、32—轴承、33—钢筋槽、4—中心定位杆、5—放料槽、6—压板装置、61—锁扣孔、62—液压块、7—蜗杆。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所示,本发明的一种将钢筋拧成麻花状的便捷工具包括:底座1、锁扣11、涡轮2、转盘3、刻度盘31、轴承32、钢筋槽33、中心定位杆4、放料槽5、压板装置6、锁扣孔61、液压块62、蜗杆7。
所述的底座1两侧设有支撑块,其中右支撑块上设有两个放料槽5,该放料槽5于安放待拧曲的钢筋;所述的转盘3安装在左支撑块,用于带动钢筋的旋转;所述的压板装置6安装在右支撑板上端,用于压着固定钢筋,该右支撑板的一侧还设有一个锁扣11;所述的中心定位杆4位于右支撑板两个放料槽5之间,用于限定钢筋拧曲的弧度。
所述的转盘3包括有:刻度盘31、轴承32、钢筋槽33,其中所述的刻度盘31安装在转盘3的外侧,在对应的底座1外侧设有指针,通过刻度盘31与指针可以读出转盘3所转的角度;所述的轴承32位于转盘3中心;所述的钢筋槽33为四个小圆孔,分别与中心对称设计在转盘3的四周。为了进一步固定中心定位杆4和转盘3,防止转盘3在转动时发生震动,所述的中心定位杆4的另一侧安装在转盘3的轴承32内。
进一步的:所述压板装,6包括有:锁扣孔61、液压块62,所述的锁扣孔61位于压板装置6的右侧,用于与右支撑板的锁扣11配合将压板装置6固定在右支撑板上;所述的液压块62共有两个,安装在压板装置6的一侧,用于将钢筋压紧在放料槽5内。所述的涡轮2与转盘3相连,用于驱动转盘3的转动;所述的蜗杆7与涡轮2相连,用于驱动涡轮2的转动,该蜗杆7的输入轴设有手摇柄。
工作时先将钢筋一头插入转盘3的钢筋槽33内,另一端通过压板装置6的液压块62固定在右支撑板上的放料槽5内。此时即可手摇蜗杆7带动转盘3转动,从而将放置在转盘3的钢筋槽33内的钢筋拧曲成用户所需的麻花状。用户可以可以根据麻花圈数的需要手动要蜗杆7进行控制。。
在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中所描述的各个技术特征,在不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任何合适的方式进行组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本发明对各种合适的组合不再另行说明了。只要其不违背本发明的思想,其同样的应当视为本发明所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