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废弃己内酰胺的回收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865362发布日期:2019-02-15 20:08阅读:500来源:国知局
一种废弃己内酰胺的回收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化工园区己内酰胺残渣等废弃料的回收领域,具体是一种废弃己内酰胺的回收系统。



背景技术:

在己内酰胺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开停车期间,有相当的残渣己内酰胺水溶液产生;系统停车过程中成品罐清罐也产生大量固体己内酰胺;另外分析取样化验环节也有不少高浓度己内酰胺;这些废己内酰胺现有的装置不能有效的合理回收。己内酰胺废固既给销售带来压力,也给公司带来损失,少量来不及清理的进入污水系统还给污水生化系统造成压力。因此将这些废固体己内酰胺及无组织己内酰胺水溶液(简称己水溶液)合理回收,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残渣己内酰胺水溶液和固体己内酰胺的回收问题,提供了一种废弃己内酰胺的回收系统。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废弃己内酰胺的回收系统,包括带有搅拌机的溶解槽,内部设有溢流板的澄清槽,旋液分离器,所述溶解槽的顶部设有加料口以及脱盐水加料管线,溶解槽的底部出料口通过渣浆泵以及管线连接至澄清槽的溢流板浊液侧,澄清槽的溢流板清液侧通过清液出料泵以及管线连接至旋液分离器的进料口,旋液分离器的溢流口通过管线连接至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出液口通过输送泵连接至己内酰胺精制系统;旋液分离器的底流口通过管线连接至澄清槽的溢流板浊液侧,澄清槽的溢流板浊液侧底部安装有带有阀门的排污管。

作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溶解槽的加料口通过管线连接有螺旋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的进料口安装有粉碎机。

将本实用新型应用于残渣己内酰胺水溶液和固体己内酰胺的回收后,能够有效的将这些废料中的己内酰胺合理有效的回收,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且设置合理,回收己内酰胺的成本低。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废弃己内酰胺的回收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粉碎机,2-螺旋输送机,3-溶解槽,4-渣浆泵,5-澄清槽,6-清液出料泵,7-旋液分离器,8-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9-输送泵,10-脱盐水加料管线,11-排污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种废弃己内酰胺的回收系统,包括带有搅拌机的溶解槽3,内部设有溢流板的澄清槽5,旋液分离器7;所述溶解槽3的顶部设有加料口以及脱盐水加料管线10,溶解槽3的底部出料口通过渣浆泵4以及管线连接至澄清槽5的溢流板浊液侧,澄清槽5的溢流板清液侧通过清液出料泵6以及管线连接至旋液分离器7的进料口,旋液分离器7的溢流口通过管线连接至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8,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8出液口通过输送泵9连接至己内酰胺精制系统;旋液分离器7的底流口通过管线连接至澄清槽5的溢流板浊液侧,澄清槽5的溢流板浊液侧底部安装有带有阀门的排污管11。

具体使用时,残渣己内酰胺水溶液和固体己内酰胺经溶解槽3加料口进入溶解槽3内,向溶解槽3中加一定量的50-90℃的脱盐水,经搅拌机搅拌45min-60min,固体己内酰胺完全溶解后,经渣浆泵4送入澄清槽5中的溢流板浊液侧,不含泥浆等不溶物的清液通过溢流板上方溢流到清液侧,清液经清液出料泵6提压送至旋液分离器7,经过旋液分离器7处理的清液收集到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8中,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8中的含泥渣浊液返流到澄清槽5的溢流板浊液侧,将己内酰胺清液中间罐8中己内酰胺经输送泵9送入已有的己内酰胺精制系统,从而实现己内酰胺的回收。澄清槽5的溢流板浊液侧底部的泥污通过排污管11输送至生化处理。

在本实用新型中,分析取样化验环节中的高浓度己内酰胺、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己内酰胺水溶液均可以加入至溶解槽3中,具体的可通过管路连接至溶解槽3的加料口。

优选的,为了便于回收固体己内酰胺,所述溶解槽3的加料口通过管线连接有螺旋输送机2,螺旋输送机2的进料口安装有粉碎机1。这样的设置可加快固体己内酰胺的溶解。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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