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振动式螺旋出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050549阅读:337来源:国知局
一种振动式螺旋出料机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物料的出料机构,更具体地说是一种振动式螺旋出料机构。



背景技术:

授权公告号为CN 201419812Y的中国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自动计量机械,包括底座、振动板、电磁铁、衔铁、振动斗、物料斗、计量斗、称重传感器和出料斗,底座通过螺丝和电磁铁连接,在电磁铁的上方水平置有衔铁,振动板位于电磁铁的两侧,振动板的一端固定于底座上,另一端有角度的倾斜固定在衔铁上,振动斗与衔铁固定成一体,振动斗靠计量斗一侧开槽并且其内壁嵌有螺旋上升轨道,计量斗与称重传感器连接,计量斗的出口位置与出料斗的上方对应,物料斗与振动斗在同一中心线上,并置于振动斗的上部,物料斗与振动斗之间留有间隙。

以上自动计量机械,虽然可适合颗粒状物料、片状、条状、丝状、圆片状、树枝状等物料的下料,解决了物料下料输送过程中的拥堵问题。但是,该自动计量机械无法使物料逐个分离且以统一朝向出料,影响后续的下料包装,而且部分物料在输送过程中发生掉落,无法自动回收利用,不仅造成浪费资源,而且掉落的物料还可能使机械发生故障,影响机台的运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振动式螺旋出料机构,其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物料下料机构无法使物料逐个分离且以统一朝向出料,影响后续的下料包装,物料掉落无法自动回收利用等缺点。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振动式螺旋出料机构,包括底座、振动斗以及设于底座与振动斗之间的振动器,所述振动斗的内壁设有螺旋上升轨道,所述螺旋上升轨道的末端承接一段送料槽,所述送料槽的任意纵截面为V字形,该送料槽的外侧壁下方设有一回收槽,该回收槽的底部侧面设有一与振动斗内部相通的回收口,该回收口高于所述振动斗的底面。

进一步地,所述送料槽靠近出料口的外侧上端缘设有一倾斜向上设置的挡板,该挡板的一侧与所述送料槽的上端缘相切并向外延伸,另一端则延伸至所述出料口。

进一步地,所述回收槽由送料槽的前端延伸至所述挡板与送料槽的相切处,该回收槽的底部倾斜设置,所述回收口设于回收槽底部倾斜下端的侧面。

进一步地,所述螺旋上升轨道沿振动斗内壁切线方向螺旋上升,并呈渐开线向外扩展。

进一步地,所述振动器包括电磁铁、衔铁、振动板以及连接板,所述连接板连接于振动斗的底部,所述衔铁固定于所述连接板底面,所述电磁铁通过螺栓固定于衔铁下方的底座上,所述振动板位于电磁铁的两侧,振动板的一端固定于底座,另一端有角度的倾斜固定于连接板底面。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的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该结构的螺旋出料机构,在螺旋上升轨道末端增设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送料槽,协同振动器的作用,可使物料逐个分离且以统一朝向出料,下料不规则或粒径过大的物料则被筛选出来落入下方的回收槽,通过回收口回收至振动斗内,再通过螺旋上省轨道重新输送出料,可对物料进行回收利用,节省人工对于掉落物料的清理,还可防止物料落入机台中而造成机台损坏,提高机台的运行效率,极其适用于较大颗粒、片状、圆片状等物料的出料。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省略振动斗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为了全面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描述到许多细节,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这些细节也可实现本实用新型。

一种振动式螺旋出料机构,参照图1和图2,包括底座10、振动斗20以及设于底座10与振动斗20之间的振动器30,所述振动斗20的内壁设有螺旋上升轨道21,螺旋上升轨道21沿振动斗内壁切线方向螺旋上升,并呈渐开线向外扩展。所述螺旋上升轨道21的末端承接一段送料槽22,所述送料槽22的任意纵截面为V字形,V字形的送料槽22的外侧端缘低于内侧端缘,以方便送料槽对于排序不规则的物料的筛选。该送料槽22的外侧壁下方设有一回收槽23,该回收槽23的底部侧面设有一与振动斗20内部相通的回收口24,该回收口24高于所述振动斗20的底面。

继续参照图1,上述送料槽22靠近出料口的外侧上端缘设有一倾斜向上设置的挡板221,该挡板221的一侧与所述送料槽22的上端缘相切并向外延伸,另一端则延伸至出料口。上述回收槽23由送料槽22的前端延伸至所述挡板221与送料槽22的相切处,该回收槽23的底部倾斜设置,回收口24设于回收槽23底部倾斜下端的侧面。

参照图2,上述振动器30包括电磁铁31、衔铁32、振动板33以及连接板34,所述连接板34连接于振动斗20的底部,所述衔铁32固定于所述连接板34底面,所述电磁铁31通过螺栓固定于衔铁32下方的底座10上,所述振动板33位于电磁铁31的两侧,振动板33的一端固定于底座10,另一端有角度的倾斜固定于连接板34底面。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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