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自卸式钢筋废料池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52229阅读:158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动自卸式钢筋废料池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废料池,特别提供一种电动自卸式钢筋废料池。



背景技术:

在市政工程施工阶段,钢筋使用量极大,作为钢筋原材下料后暂时存放钢筋废料的钢筋废料池是不可或缺的临时储存容器之一。现阶段一般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钢筋废料池是使用砖石等进行砌筑后再抹灰而成,在路桥工程工业化发展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此种方式存在如下缺点:1、不可周转使用,施工完成后需进行打凿拆除,下一工地需重新安排人员进行砌筑;2、劳动力重复浪费,钢筋废料池的砌筑、拆除及钢筋废料装卸等需要浪费大量的劳动力;3、使用中易损坏、修补频繁,钢筋废料在装卸过程中,对砌筑墙体易造成损坏,修补较频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传统钢筋废料储存器的缺点,提供一种一次投入、可多次周转、适用范围广、节约原材料、移动方便的电动自卸式钢筋废料池。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动自卸式钢筋废料池,包括:立柱预埋基础1、组合桁架立柱2、主梁3、电动葫芦4、吊钩5、钢丝绳6、吊耳7、钢筋废料池8;

所述组合桁架立柱2数量为2个,2个组合桁架立柱2底部分别焊接有立柱预埋基础1,所述主梁3下表面两侧焊接在2个组合桁架立柱2上;所述主梁3上安装有2台电动葫芦4,每台电动葫芦4底部各安装有吊钩5,所述钢筋废料池8两侧焊接有吊耳7,并通过钢丝绳6吊在两个吊钩5上。

优选的,所述立柱预埋基础1由10mm厚、900×900mm的钢板与4根长度为750mm的地脚螺栓1a焊接组成。

优选的,所述组合桁架立柱2由4根长度为4m的16b#槽钢与12#槽钢焊接连接,其中16b#槽钢侧壁之间使用12#槽钢焊接进行加固。

优选的,所述主梁3为长度为5.5m的36#双拼工字钢主梁。

优选的,所述吊耳7为Ф20钢筋吊耳。

优选的,所述钢筋废料池8包括封闭围板8a、封闭围板立柱8b和封闭底板8c;所述封闭围板8a四角焊接有封闭围板立柱8b,所述封闭围板立柱8b焊接在封闭底板8c上。

优选的,所述封闭围板8a厚度为10mm;所述封闭围板立柱8b为12#槽钢;所述封闭底板8c厚度为10mm、长度为6000mm、宽度为4000mm。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安装方便、成本低廉,节省大量劳动力,施工方便、快捷、安全,实现钢筋废料运输的自动化,节约钢筋原材料,达到绿色施工的目的。本实用新型适用于所有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可以随时移动,资源浪费少,节约场地及材料,避免二次劳动,周转次数多,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本实用新型中组合桁架立柱预埋基础大样图;

图3本实用新型中组合桁架立柱平面布置图;

图中:1、立柱预埋基础;1a、地脚螺栓;2、组合桁架立柱;3、主梁;4、电动葫芦;5、吊钩;6、钢丝绳;7、吊耳;8、钢筋废料池;8a、封闭围板;8b、封闭围板立柱;8c、封闭底板;9、C30混凝土。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如图1-3所示,一种电动自卸式钢筋废料池,包括:立柱预埋基础1、组合桁架立柱2、主梁3、电动葫芦4、吊钩5、钢丝绳6、吊耳7、钢筋废料池8;

组合桁架立柱2数量为2个,2个组合桁架立柱2底部分别焊接有立柱预埋基础1,主梁3下表面两侧焊接在2个组合桁架立柱2上;主梁3上安装有2台5T电动葫芦4,每台电动葫芦4底部各安装有吊钩5,钢筋废料池8两侧焊接有吊耳7,并通过钢丝绳6吊在两个吊钩5上。

其中:立柱预埋基础1由10mm厚、900×900mm的钢板与4根长度为750mm的地脚螺栓1a焊接组成。组合桁架立柱2由4根长度为4m的16b#槽钢与12#槽钢焊接连接,其中16b#槽钢侧壁之间使用12#槽钢焊接进行加固。主梁3为长度为5.5m的36#双拼工字钢主梁。钢筋废料池8包括封闭围板8a、封闭围板立柱8b和封闭底板8c;封闭围板8a四角焊接有封闭围板立柱8b,封闭围板立柱8b焊接在封闭底板8c上,封闭围板立柱8b上焊接设置Ф20钢筋吊耳7;封闭围板8a厚度为10mm;封闭围板立柱8b为12#槽钢;封闭底板8c厚度为10mm、长度为6000mm、宽度为4000mm。

本实用新型中主梁3焊接搁置于组合桁架立柱2上,组合桁架立柱2通过立柱预埋基础1将上部荷载传递给基础。电动葫芦4及吊钩5安装于主梁3上,可左右、上下自由移动。沿主梁3两侧封闭围板可抽取,当运输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电动葫芦4提起钢筋废料池8,运输车辆就位后,单个电动葫芦4启动下降,将钢筋废料转卸至运输车辆车厢中。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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