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64509阅读:676来源:国知局
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机械的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



背景技术:

板材,通常做成标准大小的扁平矩形建筑材料板,作墙壁、天花板或地板的构件,也多指锻造、轧制或铸造而成的金属板,划分为薄板、中板、厚板、特厚板、通常做成标准大小的扁平矩形建筑材料板。

目前对于大型板材起吊的时候,采用兜掉方式,二采用这样方式,如果板材过重,吊钩极有可能将板材表面划伤,影响美观,就会对厂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板材一旦发生震动,非常容易使板材脱离吊钩,发生危险,为此,我们急需设计出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设置有两组支撑架,且支撑架垂直固定在底座的一侧面上,所述支撑架上远离底座的一端通过安装板固定连接,且安装板和底座平行设置,所述安装板上远离的一侧面上固定设置有两组电葫芦,且电葫芦分别固定安装在两组支撑架的正上方,所述电葫芦上连接有吊索,且吊索的一端活动穿过支撑架延伸至两组支撑架之间的位置,两组所述支撑架的中间位置设置有放置板,且吊索上穿过安装板上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放置板上,所述放置板上设置有两组卡紧装置,且两组卡紧装置沿放置板的垂直中心轴对称设置,所述卡紧装置包括挡块、定位柱、限位筒和卡板,所述放置板上活动设置有定位柱,且定位柱的一端从上至下活动穿过放置板的一侧,所述定位柱上穿过放置板的一侧固定连接有挡块,且定位柱的另一端固定连接有卡板,所述放置板上固定设置有限位筒,且定位柱活动穿过限位筒。

优选的,所述定位柱上设置有支撑柱,且支撑柱沿定位柱的长度方向设置,所述限位筒内设置有限位槽,且支撑柱活动设置在限位槽内。

优选的,所述卡板和挡块平行设置,且挡块上靠近放置板的一侧通过弹簧连接在放置板上。

优选的,两组所述支撑架上相互靠近的一侧面上固定设置有限位滚轮,且吊索活动穿过限位滚轮设置。

优选的,所述放置板和底座平行设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置可以调节的卡紧装置,可以使板材在起吊的时候能够对板材进行固定,防止起吊过程中板材晃动,而且,通过设置定位柱,可以限制板材最大夹紧厚度,防止危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板材起吊用绳索的限位筒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中A处放大图。

图中:1底座、2支撑架、3吊索、4电葫芦、5限位滚轮、6安装板、7放置板、8挡块、9弹簧、10限位筒、11定位柱、12卡板、13支撑柱。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板材起吊用绳索,包括底座1,底座1上设置有两组支撑架2,且支撑架2垂直固定在底座1的一侧面上,支撑架2上远离底座1的一端通过安装板6固定连接,且安装板6和底座1平行设置,安装板6上远离的一侧面上固定设置有两组电葫芦4,且电葫芦4分别固定安装在两组支撑架2的正上方,电葫芦4上连接有吊索3,且吊索3的一端活动穿过支撑架2延伸至两组支撑架2之间的位置,两组支撑架2的中间位置设置有放置板7,且吊索3上穿过安装板6上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放置板7上,两组支撑架2上相互靠近的一侧面上固定设置有限位滚轮5,且吊索3活动穿过限位滚轮5设置,放置板7上设置有两组卡紧装置,且两组卡紧装置沿放置板7的垂直中心轴对称设置,放置板7和底座1平行设置,卡紧装置包括挡块8、定位柱11、限位筒10和卡板12,放置板7上活动设置有定位柱11,且定位柱11的一端从上至下活动穿过放置板7的一侧,定位柱11上穿过放置板7的一侧固定连接有挡块8,且定位柱11的另一端固定连接有卡板12,卡板12和挡块8平行设置,且挡块8上靠近放置板7的一侧通过弹簧9连接在放置板7上,定位柱11上设置有支撑柱13,且支撑柱13沿定位柱11的长度方向设置,放置板7上固定设置有限位筒10,且定位柱11活动穿过限位筒10,限位筒10内设置有限位槽,且支撑柱13活动设置在限位槽内。

工作原理:本装置支撑柱13的长度和放置板7最多能载板材的厚度相同,使用本装置时,先将卡板12拉起、转动,使支撑柱13卡在限位筒10上,然后在放置板7上放置板材,放置完成后,再将卡板12转动,使支撑柱13对准限位槽,卡紧,让卡板12固定住板材,使板材在放置板7上不会晃动,然后启动电葫芦4,使吊索3带动放置板7上升,完成起吊。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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