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173372发布日期:2019-03-22 20:05阅读:452来源:国知局
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振动出料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



背景技术:

振动给料机是一种节能通用设备,又称振动喂料机,是指可把块状、颗粒状物料从贮料仓中均匀、定时、连续地给到受料装置中去的一种设备,在砂石生产线中可为破碎机械连续均匀地喂料,广泛用于采矿、选矿、冶金、煤炭、化工、机械制造等工矿企业的给料、配料及自动化控制系统中,但现有的装置中出料斗的倾角是固定的,无法调节落料速度,且激振器停止时物料容易自流。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现有装置中出料斗的倾角固定,无法调节落料速度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包括出料斗,所述出料斗的底部设置有激振器,激振器连接有电机,电机的底部设置有底座,底座连接有支架,且出料斗的内壁设置有运输板,运输板的一侧开设有凹槽,凹槽的两侧内壁开设有盲孔,盲孔内插设有转轴,转轴连接有固定板,固定板的一侧设置有筛板,筛板的一端设置有连接板,且筛板的底部设置有支撑板,支撑板的底部通过铰链连接有液压杆,液压杆的底端连接有支撑块。

优选的,所述出料斗的两侧的内壁开设有滑槽,滑槽为弧形,且滑槽内设置有滑块,滑块与支撑板焊接固定,且滑块对称分布在支撑板的两端。

优选的,所述固定板与多块筛板焊接固定,相邻的筛板之间距离相等,且筛板与支撑板垂直焊接。

优选的,所述转轴关于固定板的中轴线对称焊接在固定板的两侧,且转轴的直径不大于盲孔的直径。

优选的,所述支架的顶部通过螺丝安装有支撑块和弹簧固定座,弹簧固定座的顶部焊接有弹簧,弹簧的一端与出料斗的外壁焊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可通过液压杆升降调节筛板的一端的高度,从而调节筛板和运输板的角度,从而调节落料的速度,且在激振器停止时能阻止物料自流,同时通过筛板可将物料分为两份,使送到受料口的物料更符合使用条件。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的结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的结构俯视图。

图中:1出料斗、2激振器、3电机、4支架、5运输板、6转轴、7固定板、8筛板、9连接板、10支撑板、11液压杆、12支撑块、13滑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振动给料机的出料机构,包括出料斗1,出料斗1的底部设置有激振器2,激振器2上的主轴皮带轮通过三角带与电机3的皮带轮连接,电机3固定在底座上,底座安装在支架4上,且出料斗1的内壁焊接有运输板5,运输板5与水平位置有一定倾斜角度,运输板5的一侧开设有凹槽,凹槽的两侧内壁开设有盲孔,盲孔内插设有转轴6,转轴6的直径不大于盲孔的直径,且转轴6连接有固定板7,转轴6关于固定板7的中轴线对称焊接在固定板7的两侧,固定板7的一侧焊接有多块筛板8,相邻的筛板8之间距离相等,且筛板8的一端设置有连接板9,连接板9将多块筛板8连接到一起,筛板8的底部垂直焊接有支撑板10,支撑板10的两端焊接有滑块13,滑块13位于出料斗1两侧的内壁的滑槽中,滑槽为弧形,支撑板10的底部通过铰链连接有液压杆11,液压杆11的底端连接有支撑块12,支撑块12通过螺丝安装在支架4上,且支架4的顶部通过螺丝安装有支弹簧固定座,弹簧固定座的顶部焊接有弹簧,弹簧的一端与出料斗1的外壁焊接固定,用于支撑出料斗1。

本实施例中,通过电机3运转带动激振器2工作,利用激振器2的偏心块旋转产生离心力,使物料在倾斜的运输板5上作连续的抛掷运动,并连续均匀地将物料送至受料口,通过上升或下降液压杆11,使液压杆11通过支撑板10带动筛板8的一端升降,并通过行程开关将液压杆11停留在适宜的位置上,同时转轴6会通过筛板8一端的升降带动固定板7在盲孔中旋转,滑块13会随着筛板8一端的升降而在滑槽中滑动,筛板8的位置随液压杆11的停止而固定,使筛板8与运输板5形成的角度不同,从而改变物料下落时的速度,若夹角小于一百八十度,则减缓速度,夹角大于一百八十度,则加快落料速度,且筛板8之间的缝隙可掉落体积较小的物体,将物料按照体积大小分开,出料斗1的底部开设有容许液压杆11通过的圆孔,和出料口,物料一部分落入受料口,另一部分从出料口下落,将两份物料区分开,本实用新型不仅可以调节物料下落速度,且能在激振器停止时能阻止物料自流,同时可通过筛板8将物料一分为二,使送到受料口的物料更符合使用条件。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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