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拉链、破坏性自粘胶的自立手挽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292944发布日期:2019-07-27 11:34阅读:302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拉链、破坏性自粘胶的自立手挽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了包装袋领域,具体为一种带拉链、破坏性自粘胶的自立手挽袋。



背景技术:

包装袋是指用于包装各种用品的袋子,使货物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方便运输,容易存储。广泛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市场上带拉链或破坏性自粘胶的包装袋有很多,但同一个包装袋同时带有拉链和破坏性自粘胶的却没有,且破坏性自粘胶安装在袋子内部。现有技术中的包装袋大部分拉链和破坏性自粘胶均是单独使用的,破坏性自粘胶多数安装在袋子外部(如快递袋),即使市场有破坏性自粘胶袋安装在袋子内部,但破坏性自粘胶两端在封边的时候会被一起封掉,使用时不方便将破坏性自粘胶上一层膜撕下,容易将包装袋两边封边撕烂。因此需要一款使用便利,密封性好,破坏性自粘胶两边不粘连的包装袋。

如申请号为CN200620025230.4的拉链手提袋,只有拉链结构,密封效果不好,容易被偷或托运中拉链可能会被打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带拉链、破坏性自粘胶的自立手挽袋,以解决现有技术导致的上述密封性差,易被偷窃,抗摔性差等多项缺陷。

一种带拉链、破坏性自粘胶的自立手挽袋,手挽袋本体由袋身和袋口构成,所述袋身上端设有所述袋口,其特征在于,所述袋身包括破坏性自粘胶、拉链、底风琴和点刀位,所述袋口下方设有手挽孔,所述手挽孔下方依次设有所述破坏性自粘胶和所述拉链,所述手挽袋本体底部设有所述底风琴,为可折叠伸缩的风琴结构。

优选的,所述底风琴两边的封边设置有点刀位,采用点刀加固封边法。

优选的,所述破坏性自粘胶表面设有保护膜,所述保护膜的两端设有便于撕开的小开口。

优选的,所述保护膜为热封性差的珠光膜。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带拉链、破坏性自粘胶的自立手挽袋,该袋体起到密封性好、防止物品流通时中途被拆包的作用;在对该手挽袋加工生产过程中,在底风琴两边采用点刀加固封边的方法,使袋体两边封边抗摔强度提高数倍;该手挽袋的破坏性自粘胶粘性强,强力撕开立即破袋,可防止物品流通时中途被拆包,还可防水防潮防冻;破坏性自粘胶上面一层采用热封性差的珠光膜材质,其作用是使封边时上下膜不能粘连,从而达到破坏性自粘胶两端各留有一个小开口,方便将破坏性自粘胶上的珠光膜撕下,避免撕坏袋身封边;该手挽袋的拉链,便于物品存储,提高了袋体的密封性。适用范围广,使用便利、能自立、密封性好、可防止物品流通时中途被拆包,也可循环利用,节约制造成本,降低能源消耗。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开口示意图;

其中,1-手挽袋本体、2-袋身、3-袋口、4-手挽孔、5-破坏性自粘胶、6-保护膜、7-小开口、8-拉链、9-底风琴、10-点刀位。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带拉链、破坏性自粘胶的自立手挽袋,手挽袋本体1由袋身2和袋口3构成,所述袋身2上端设有所述袋口3,其特征在于,所述袋身2包括破坏性自粘胶5、拉链8、底风琴9和点刀位10,所述袋口3下方设有手挽孔4,所述手挽孔4下方依次设有所述破坏性自粘胶5和所述拉链8,所述手挽袋本体1底部设有所述底风琴9,为可折叠伸缩的风琴结构,所述底风琴9两边的封边设置有点刀位10;所述破坏性自粘胶5表面设有保护膜6,所述保护膜6的两端设有便于撕开的小开口7。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保护膜的材质为热封性差的珠光膜;所示自立手挽袋采用点刀加固封边法;所述拉链设于所述破坏性自粘胶的下方。

工作过程及原理:打开所述袋口,伸展所述底风琴,通过袋口将物品放入袋中;放完物品后,拉上拉链,封闭袋口;若需要进一步密封,则通过小开口,撕下所述保护膜,使所述破坏性自粘胶相互粘合,从而达到封闭的效果。

基上所述,本实用新型起到密封性好、防止物品流通时中途被拆包的作用;在对该手挽袋加工生产过程中,在底风琴两边采用点刀加固封边的方法,使袋体两边封边抗摔强度提高数倍;该手挽袋的破坏性自粘胶粘性强,强力撕开立即破袋,可防止物品流通时中途被拆包,还可防水防潮防冻;破坏性自粘胶上面一层采用热封性差的珠光膜材质,其作用是使封边时上下膜不能粘连,从而达到破坏性自粘胶两端各留有一个开口,方便将破坏性自粘胶上的珠光膜撕下,避免撕坏袋身封边;该手挽袋的拉链,便于物品存储,提高了袋体的密封性。适用范围广,使用便利、能自立、密封性好、可防止物品流通时中途被拆包,也可循环利用,节约制造成本,降低能源消耗。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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