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调加湿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76635阅读:445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空调加湿器。

背景技术:
目前,大部分家庭均使用壁挂式空调,在冬天开始空调制热时,屋内空气会变得干燥,使人感到不适,现有的空调加湿器为了满足加湿器的成雾高度均将出雾口设置在加湿器顶部,而又将空调加湿器位置在空调出风口的下方,热风从空调出风口吹出后与从出雾口喷出的水雾混合,加湿效果差,且当安装空间的高度方向受到限制时,由于空调本身的高度一定,使得对加湿器的本身高度具有严格要求,而加湿器本身的高度决定加湿器的成雾高度,成雾高度决定了加湿器出雾的效果,使得现有的空调加湿器安装难度高、加湿效果差;若将空调加湿器安装在空调侧边,再将加湿器顶部的出雾管弯折后侧向伸入空调的出风口内,则使得安装要求严格,比较麻烦,且直接在加湿器的侧边安装出雾口,会使得加湿器的成雾高度降低,从而降低了加湿器的工作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满足成雾高度的情况下对空调进行侧向出雾、且安装要求低,安装方便的空调加湿器。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空调加湿器,它包括加湿器本体,加湿器本体底部设有雾化器,所述加湿器本体一侧壁顶部设有出雾开口,出雾开口与位于加湿器本体侧壁外的出雾腔体连通,出雾腔体外侧壁上固定连接有可侧向伸入空调出风口内的出雾管,出雾管倾斜向下设置。作为优选,所述加湿器本体远离出雾开口的一侧外壁上部设有风扇,加湿器本体内位于风扇的出风口的位置处设有将加湿器本体分隔成两部分的挡风板,挡风板下端与加湿器本体底部设有开口。作为优选,所述加湿器本体内位于出雾开口的位置处还设有可挡雾板。采用上述结构,本实用新型所具有的优点是:在加湿器的一侧壁顶部设有一个出雾开口,并在相应出雾开口的位置处外部连通设有一个出雾腔体,出雾开口的设置保证了加湿器本体的成雾高度的最大化;在腔体的侧壁上斜向下设置一个出雾管,且出雾管可侧向插入空调的出风口内,使得加湿器在空调器的出风口内与空调的风混合后从空调的出风管道内排出,使得在这热的时候得到舒适的环境,本实用新型侧向出雾使得在安装空调时非常方便,只要将其安装在空调的一侧,由于加湿器宽度大小不影响其成雾高度,即使在有限的侧向空间内,选择合适宽度的加湿器在不影响加湿器效果的情况下即可满足用户的需求,结构简单;在加湿器本体的另一侧壁上设有风扇,再设置一个挡风板形成一个出风通道,挡风板下端与加湿器本体设有开口,使得风扇的风从开口处带动雾从底部向上部流动,最后经出雾开口、出雾腔体和出雾管流入空调内,工作效率好。附图说明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空调加湿器的剖面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1-加湿器本体,2-雾化器,3-出雾开口,4-出雾腔体,5-出雾管,6-风扇,7-挡风板,8-挡雾板。具体实施方式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在本实用新型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内”、“外”等指示方位或位置关系是基于附图所述的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或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必须具有的特定的方位。如图1所示,一种空调加湿器,它包括加湿器本体1,加湿器本体1底部设有雾化器2,所述加湿器本体1一侧壁顶部设有出雾开口3,出雾开口3与位于加湿器本体1侧壁外的出雾腔体4连通,出雾腔体4外侧壁上固定连接有可侧向伸入空调出风口内的出雾管5,出雾管5倾斜向下设置。所述加湿器本体1远离出雾开口3的一侧外壁上部设有风扇6,加湿器本体1内位于风扇6的出风口的位置处设有将加湿器本体1分隔成两部分的挡风板7,挡风板7下端与加湿器本体1底部设有开口。所述加湿器本体1内位于出雾开口3的位置处还设有可挡雾板8。在加湿器的一侧壁顶部设有一个出雾开口3,并在相应出雾开口3的位置处外部连通设有一个出雾腔体4,出雾开口3的设置保证了加湿器本体1的成雾高度的最大化;在腔体的侧壁上斜向下设置一个出雾管5,且出雾管5可侧向插入空调的出风口内,使得加湿器在空调器的出风口内与空调的风混合后从空调的出风管道内排出,使得在这热的时候得到舒适的环境,本实用新型侧向出雾使得在安装空调时非常方便,只要将其安装在空调的一侧,由于加湿器宽度大小不影响其成雾高度,即使在有限的侧向空间内,选择合适宽度的加湿器在不影响加湿器效果的情况下即可满足用户的需求,结构简单;在加湿器本体1的另一侧壁上设有风扇6,再设置一个挡风板7形成一个出风通道,挡风板7下端与加湿器本体1设有开口,使得风扇6的风从开口处带动雾从底部向上部流动,最后经出雾开口3、出雾腔体4和出雾管5流入空调内,工作效率好。以上对本实用新型及其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这种描述没有限制性,附图中所示的也只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之一,实际的结构并不局限于此。总而言之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受其启示,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创造宗旨的情况下,不经创造性的设计出与该技术方案相似的结构方式及实施例,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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