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效新风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45168阅读:577来源:国知局
长效新风净化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长效新风净化器。



背景技术:

随着近几十年经济的巨大发展,我国空气质量也在发生急剧变化。雾霾天气在中国尤其是部分东部沿海城市已经愈加频繁。而目前市面上空气净化器多数面临如下问题:多数空气净化器为室内循环型。关闭门窗开启净化器可有效洁净室内空气却无法保证室内空气新鲜度,通常会CO2浓度偏高,于健康不利;若开启门窗,则室外污染物迅速扩散至室内,空气净化器成为摆设,无法保持室内较低PM值;空气净化器的核心为过滤芯,而滤芯为一种耗材,有典型的使用寿命,尤其是活性炭吸附过滤层。一旦滤芯饱和,净化器将失去过滤功效。而一旦活性炭过滤层饱和且未及时更换,甚至有室内空气二次污染的潜在风险活性炭饱和后会释放之前吸附的有害物质。同时,滤芯做为空气净化器的主要成本构成,其每年更换成本通常很高,约占设备购置费用的1/3~1/2,甚至更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长效新风净化器,并且能够克服以上缺陷。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长效新风净化器,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内腔设有风机,风机前部设有静电斥尘网,风机后部依次设有第一过滤段、第二过滤段、第三过滤段,所述第二过滤段后部设有浓度传感器,所述浓度传感器后部设有第一风阀,第二过滤段底部设有第二风阀。

作为优选:所述静电斥尘网设在主体进风口,静电斥尘网、第一过滤段的边缘与主体内壁衔接,第二过滤段上部与主体内壁衔接,下部与第二风阀衔接,第二风阀底部与主体内壁衔接,第一风阀上下两端与第二过滤段对齐,所述第三过滤段为HEPA高效过滤段并且右端为封闭端,空气通过第三过滤段过滤后从侧部流出。

作为优选:所述第二过滤段为活性炭吸附过滤段。

作为优选:所述第三过滤段为圆筒形结构。

作为优选:所述静电斥尘网结构设置成平面式或折叠式。

本实用新型具有有益效果为:该设计采用自然静电斥尘网,通过自身自然产生的静电来排斥靠近的微尘粒子,不让微尘粒子进入新风系统,提高了粒子排斥效率,故后段的过滤装置可减少容尘负荷,提升整体运行寿命,其次,浓度传感器用于检测通过活性炭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一旦活性炭后部传感器发出警报,则可判定活性炭吸附过滤层已饱和,需更换,操作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三过滤段结构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平面式静电斥尘网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折叠式静电斥尘网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卧式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立式结构示意图。

附图说明:100、主体;101、风机;102、静电斥尘网;103、第一过滤段;104、第二过滤段;105、第三过滤段;106、第一风阀;107、第二风阀;108、浓度传感器;109、墙体。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6示,长效新风净化器,包括主体100,所述主体100内腔设有风机101,风机101前部设有静电斥尘网102,风机101后部依次设有第一过滤段103、第二过滤段104、第三过滤段105,所述第二过滤段104后部设有浓度传感器108,所述浓度传感器108后部设有第一风阀106,第二过滤段104底部设有第二风阀107。所述静电斥尘网102设在主体100进风口,静电斥尘网102、第一过滤段103的边缘与主体100内壁衔接,第二过滤段104上部与主体100内壁衔接,下部与第二风阀107衔接,第二风阀107底部与主体100内壁衔接,第一风阀106上下两端与第二过滤段104对齐,所述第三过滤段105为HEPA高效过滤段并且右端为封闭端,空气通过第三过滤段105过滤后从侧部流出。所述第二过滤段104为活性炭吸附过滤段。所述第三过滤段105为圆筒形结构。所述静电斥尘网102结构设置成平面式或折叠式。

实际操作时,如图5和6所示,净化器可设置车卧式或立式结构,本装置在新风入口处设计了自然静电斥尘网,该斥尘网不同于普通过滤段将颗粒污染物截留存储在自身之上,而是通过自身自然产生的静电来排斥靠近的微尘粒子(颗粒污染物通常也带负电荷),不让微尘粒子进入新风系统。其PM1~PM3粒子排斥效率在70%以上,因超过70%的污染粒子被直接阻挡在室外为跟随新风进入净化器,故后段的过滤装置可减少70%以上容尘负荷,提升整体运行寿命3~4倍;活性炭吸附段设计了旁通通路,并在活性炭吸附层后部设置浓度传感器,用于检测通过活性炭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VOC类)。一旦活性炭后部传感器发出警报(污染物浓度超过设定值),则可判定活性炭吸附过滤层已饱和,需更换。在用户未及时更换前,第二风阀107开启,活性炭吸附层后部第一风阀106截止关闭。而正常状态下,第二风阀107关闭,第一风阀106开启。

上述实施例仅用于解释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构思,而非对本实用新型权利保护的限定,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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