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烘料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13035发布日期:2018-09-11 21:33阅读:35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物料罐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多功能烘料罐。



背景技术:

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产品需要烘干,同时由于物料加工的稳定性差,还需要将物料混合均化。若分别进行物料烘干和混合均化,采用这种多次的物料处理,增加了物料前处理的复杂性,拖慢整个生产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设备,增大了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功能烘料罐,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物料烘干和混合均化无法同步进行、物料处理复杂、成本高等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多功能烘料罐,包括罐体和用于烘干罐体内部物料的烘料机构,所述罐体外部设有输料管,所述输料管的两端分别与罐体内部连通,且输料管两端与罐体的连通处具有高度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输料管实现罐体内部的物料的混合均化,并同步实现物料的烘干处理,减少了工序,降低了物料处理的难度,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进一步,所述烘料机构包括设置在罐体外部的风机,所述风机的出风管伸入罐体内部,并为罐体内部供风。

进一步,所述出风管上套设有加热套。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物料烘干均匀、提高了物料的烘干效率。

进一步,所述输料管的两端分别与罐体的进料端和出料端连通。

进一步,所述输料管的数量至少为一个。

进一步,所述输料管的数量为两个,两个输料管的进料端与罐体的连通处具有高度差。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物料在其自身的重力作用下可以同时沿输料管和罐体进行输送,实现物料的混合均化,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进一步,所述输料管上设有阀门,便于控制物料流通的速度。

进一步,所述罐体为中空的漏斗形结构,且罐体上端开口大于罐体下端开口,结构简单,不易受阻,有利于物料顺利下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多功能烘料罐的结构示意图。

零件标号说明

1 罐体;

21 第一输料管;

22 第二输料管;

3 加热套;

4 风机;

5 出料端;

6 出风管。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须知,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多功能烘料罐,包括罐体1和用于烘干罐体内部物料的烘料机构,罐体1为中空的漏斗形结构,且罐体1上端开口大于罐体下端开口,使用时,罐体1竖直放置,罐体1中的物料在其自身的重力作用下有上端进料端进入自然下落由下端的出料端5输出,罐体1的出料端5下端可与放料阀或喂料器连接,物料输送简单方便,保证了放料过程中前后物料得到一定的混合均化。罐体1的外部设有至少一个输料管,输料管的两端分别与罐体1的内部连通,且输料管两端与罐体1的连通处具有高度差,由于前后的物料加工稳定性存在差异,通过输料管将在后的物料与在前的物料混合,从而实现物料的混合均化。

如图1所示,在本实施例中,输料管的数量为两个,包括第一输料管21和第二输料管22,两个输料管的进料端与罐体1的连通处具有高度差,有利于实现前后物料的混合均化,设置多个输料管有利于提高物料混合均化的效率,输料管的数量根据需求进行选择设置。两个输料管的进料端可与罐体的任何位置连接,输料管的出料端与罐体1的出料端连接,优选地,输料管的进料端与罐体1的进料端的不同高度的位置连通,输料管的出料端与罐体1的出料端5连通,出料端5输出的物料来自罐体垂直方向的物料、罐体侧向上的两个输料管流出的物料,三个通道流出物料进行混合均化。输料管上设有阀门,在装入物料前先将阀门关闭,放料时再打开阀门,便于控制物料流动。

如图1所示,烘料机构包括设置在罐体1外部的风机4,风机4的出风管伸入罐体1内部,并为罐体1内部供风,出风管6上套设有加热套3,加热套3包覆住出风管6的外壁,保证了加热套3和出风管6管壁之间的导热性能,使得出风管6稳定的输出热风,提高罐体1内部物料的烘干效率。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输料管拆卸方便,该烘料罐不但可以用于烘干物料,还可以实现一定物料混合均化的目的,整个混合均化过程不增加任何能耗,省去物料烘干后再次混料均化的工序,减少能耗和人工费用;该烘料罐还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生产设备一起使用,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稳定性。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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