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头煲仔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4101733发布日期:2021-02-27 00:15阅读:160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头煲仔炉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多头煲仔炉。


背景技术:

[0002]
据市场调查和专利检索,煲仔炉是一般商用的电煮食设备,但现有的多头煲仔炉的结构复杂、安装操作极不方便,散热效果欠佳,制造成本高。
[0003]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我们研制了一种多头煲仔炉。


技术实现要素:

[0004]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多头煲仔炉,它具有便于控制、便于接头操作、结构布置合理、制作安装快捷、使用方便、维修方便、制作成本低等特点。
[0005]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多头煲仔炉,它包括:
[0006]
为煲仔炉的安装提供多个向上敞开口的炉体,所述炉体具有面板、底板和多个侧板组合形成腔体;所述底板形成多个安装通孔,安装通孔边缘被煲仔炉座相压持以限制煲仔炉座移动;
[0007]
其中,一侧板具有敞开口部的电控板安装槽,所述电控板安装槽为多个,电控板连接煲仔炉且电控板安装槽间隔排列。
[0008]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面板、底板和多个侧板,它们均采用金属材料制成。
[0009]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安装通孔具有圆弧形的头端,其尾端形成倒角状。
[0010]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电控板分别电连接煲仔炉。
[0011]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向上敞开口呈圆形,所述煲仔炉安装于向上敞开口以顶嵌使敞开口封闭。
[0012]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底板形成多个脚垫。
[0013]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存在以下有益效果:
[0014]
由于采用了上述的方案,它具有便于控制、便于接头操作、结构布置合理、制作安装快捷、使用方便、维修方便、制作成本低等特点。因此,它是一种在经济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均具优越性能的产品。
附图说明
[0015]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中多头煲仔炉的结构示意图;
[0016]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中在另一视角下的多头煲仔炉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7]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
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0018]
附图所显示的方位不能理解为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具体保护范围,仅供较佳实施例的参考理解,可对图中所示的产品部件进行位置的变化或数量增加或结构简化。
[0019]
说明书中所述的“连接”及附图中所示出的部件相互“连接”关系,可以理解为固定地连接或可拆卸连接或形成一体的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或通过中间媒介相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连接关系而可以得出螺接或铆接或焊接或卡接或嵌接等方式以适宜的方式进行不同实施方式替用。
[0020]
说明书中所述的上、下、左、右、顶、底等方位词及附图中所示出方位,各部件可直接接触或通过它们之间的另外特征接触;如在上方可以为正上方和斜上方,或它仅表示高于其他物;其他方位也可作类推理解。
[0021]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且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0022]
参照图1-2所示出的,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较佳地提供一种多头煲仔炉,它包括为煲仔炉1的安装提供多个向上敞开口2的炉体3,所述炉体3具有面板4、底板5和多个侧板6组合形成腔体;所述底板5形成多个安装通孔7,安装通孔7边缘被煲仔炉座8相压持以限制煲仔炉座移动;
[0023]
其中,一侧板6具有敞开口部的电控板安装槽9,所述电控板安装槽9 为多个,电控板10连接煲仔炉1且电控板安装槽9间隔排列。
[0024]
所述面板4、底板5和多个侧板6,它们均采用金属材料制成。安装通孔7具有圆弧形的头端,其尾端形成倒角状,便于气流通畅且安装方案,安装通孔7为较大孔,生产加工后的余料也可以作其他物料使用;有效提高用材的利用率。
[0025]
所述电控板10分别电连接煲仔炉。向上敞开口2呈圆形,所述煲仔炉安装于向上敞开口2以顶嵌使敞开口2封闭。所述底板5形成多个脚垫11。
[0026]
本实用新型它采用分加连接方式以便于单独控制、也便于接头操作、结构布置合理、制作安装快捷、使用方便、维修方便、制作成本低等特点。因此,它是一种在经济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均具优越性能的产品。
[0027]
尽管已经按上述的较佳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可能还存在落在本实用新型范围内的变更、置换和等同的方案;也可能存在多种替换方式来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旨在将所附权利要求书解释为包括落在本实用新型的真正精神和范围内的所有这样的变更、置换和等价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而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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