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41475阅读:38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尤其涉及城市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



背景技术: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到水源中,使污染物浓度不断上升。目前用于污水治理的工艺主要有生物滤池、高效藻类塘、氧化沟等。生物滤池需要定期维护,治理效果不稳定且运行费用较高;高效藻类塘占用面积大,易受环境因素影响;氧化沟适用较大水量,不适合小水量,同时运行费用较高。

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城市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以克服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之缺陷,提供了一种城市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结合生化法和生态法,以使得污水处理效果即快速又稳定。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城市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包括拦污区、生化处理区和生态修复区,所述拦污区、生化处理区、生态处理区顺河道流水方向依次设置,所述拦污区设置拦污装置,所述生化处理区中设置反应柱,所述反应柱内部挖空形成腔室,所述腔室中设置有脱氮除磷的生物填料层,所述反应柱表面上设有连通腔室与水的小孔,所述生态修复区设置人工湿地,所述人工湿地表面固定生态浮床,所述生态浮床上铺设植物层。

进一步地,所述拦污装置为垃圾栅格,所述垃圾栅格的形状与河道截面形状相同。

进一步地,所述反应柱为多个,交错分布于生化处理区。

进一步地,所述小孔为多个。

进一步地,所述人工湿地为梯台形结构。

更进一步地,所述生态浮床包括浮床框架,所述浮床框架由木材相互搭接构成。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结合生化法和生态法治理污水,使得污水的处理效果快速稳定,而且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2、反应柱内部设置腔室,使得生物填料的添加更加方便,小孔的设置使得生物填料更容易与水体接触反应,加强净水的效果。

3、人工湿地和生态浮床结合的方法使得生态修复区的结构更稳定,修复效果更加明显、快速。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城市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城市河道污水生态修复系统,包括拦污区、生化处理区和生态修复区,所述拦污区、生化处理区、生态处理区顺河道流水方向依次设置,拦污区对河道污水进行初步过滤,生化处理区快速净水,生态修复区帮助河道重建自身的修复系统,即利用生化法和生态法相结合来修复污水河道,可以在保证治理速度的同时保证治理效果的稳定性。所述拦污区设置拦污装置1,所述生化处理区中设置反应柱2,所述反应柱2内部挖空形成腔室21,所述腔室21中设置有脱氮除磷的生物填料层,所述反应柱2表面上设有连通腔室21与水的小孔22,腔室21方便生物填料的增换和管理,而且可以保证生物填料不易被水冲走,而小孔22的设计则保证了生物填料与污水充分接触,,生物填料的作用可以更充分的发挥出来。所述生态修复区设置人工湿地3,所述人工湿地3表面固定生态浮床4,所述生态浮床4上铺设植物层,人工湿地3对河道污水起到过滤作用,生态浮床4上铺设植物层,植物根部有净水效果,同时可作为一道生态景观供人们观赏,人工湿地3和生态浮床4的结合,营造了一个接近自然的生态环境,帮助河道逐渐重建自身的生态平衡和修复系统。

进一步的,所述拦污装置1为垃圾栅格,所述垃圾栅格的形状与河道截面形状相同,与河道截面形状相同的垃圾栅格容易固定和管理,且拦污效果更好。

进一步的,所述反应柱2为多个,交错分布于生化处理区,多个反应柱2可以增强效果,但是反应柱2的个数不宜过量,可以对河道污水进行氮、磷含量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来确定适合的反应柱2的个数。

进一步的,所述小孔22为多个,同样的,小孔22的数量也应该适量,保证生物填料不易被水冲走的同时充分接触污水,可以根据河道的水流流速来确定小孔22的大小以及个数。

如图1,所述人工湿地3为梯台形结构,梯台形结构的人工湿地3更为稳固,与污水接触面积大,净水效果更好。

进一步的,所述生态浮床4包括浮床框架,所述浮床框架由木材相互搭接构成,木材相互搭接的浮床框架不会对水造成二次污染,且结构稳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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