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家用自来水处理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89914发布日期:2018-08-17 20:26阅读:44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水处理设备领域,具体涉及的是一种家用自来水处理器。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数量越来越多,而城镇人口的生活用水主要靠自来水公司供水。自来水虽然经过自来水公司消毒处理,但是自来水中残留有消毒剂且自来水消毒剂气味很大。在大城市中高层建筑甚至超高层建筑比比皆是,而高层建筑的供水都是二次供水,因物业管理水平低下且缺乏有效监管,因此二次供水的水箱就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二次供水不卫生,容易滋生细菌,甚至会存在一些死老鼠在里面的情况。

综上,针对自来水设计一种结构简单的家用自来水处理器,便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家用自来水处理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家用自来水处理器,包括外筒体,设置在外筒体内并用透明材料制成的内筒体,设置外筒体两端的上盖体和下盖体,分别设置在上盖体和下盖体上的自来水进口和自来水出口,至少一片活性炭吸收板,以及紫外线照射灯;所述内筒体两端分别与上盖体和下盖体连接并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形成自来水流通的流通空间,所述自来水进口和自来水出口分别与流通空间连通,所述下盖体在与内筒体连接位置设置有与内筒体内径相一致且与内筒体内部连通并用于紫外线照射灯穿过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外缘设置有向下盖体外侧凸起的第一安装部,所述紫外线照射灯包括设置在内筒体内部的灯体,与灯体连接并位于外筒体外部的灯体安装部,所述活性炭吸收板呈圆缺形且通过弧形边内接于外筒体内壁,所述活性炭吸收板中部设置有便于内筒体穿过的通孔,所述第一安装部与灯体安装部匹配并用于将灯体固定在内筒体内部。

进一步的,所述活性炭吸收板为三个且等间距设置在外筒体和内筒体之间的流通空间内。

再进一步的,所述三个活性炭吸收板按圆缺部分的方位交替设置。

具体的,所述第一安装部和灯体安装部通过螺纹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外筒体内设置内筒体且内筒体为透明材料制成,通过紫外线照射灯伸入内筒体内对自来水进行消毒杀菌,紫外线照射灯不伸入自来水中减少漏电带来的安全隐患,内筒体和外筒体为封闭环境,过紫外线照射灯的更换和检修不影响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的流通空间;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的流通空间设置活性炭吸收板吸收自来水中残留的消毒剂和部分二次供水带来的细微物,有效除去自来水的消毒剂味道;活性炭吸收板为三片且交替设置,使得自来水在流通空间内流程增加,增加停留时间,有效增加了活性炭吸收板吸附效果及紫外线的杀菌效果,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造价低廉很适合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紫外线照射灯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外筒体,2-内筒体,3-上盖体,4-下盖体,5-自来水进口,6-自来水出口,7-活性炭吸收板,8-紫外线照射灯,9-灯体,10-灯体安装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2所示,一种家用自来水处理器,包括外筒体1,设置在外筒体1内并用透明材料制成的内筒体2,内筒体2与外筒体1同轴设置且长度一致,设置外筒体1两端的上盖体3和下盖体4,分别设置在上盖体3和下盖体4上的自来水进口5和自来水出口6,三个且等间距设置的活性炭吸收板7,以及紫外线照射灯8;内筒体2两端分别与上盖体3和下盖体4连接并在内筒体2和外筒体3之间形成自来水流通的流通空间,自来水进口5和自来水出口6分别与流通空间连通,下盖体4在与内筒体2连接位置设置有与内筒体2内径相一致且与内筒体2内部连通并用于紫外线照射灯8穿过的安装孔,安装孔外缘设置有向下盖体4外侧凸起的第一安装部,紫外线照射灯8包括设置在内筒体2内部的灯体9,灯体9长度略短于内筒体2长度,与灯体9连接并位于外筒体1外部的灯体安装部10,活性炭吸收板7呈圆缺形且通过弧形边内接于外筒体1内壁且设置在外筒体1和内筒体2之间的流通空间内,活性炭吸收板7中部设置有便于内筒体2穿过的通孔,三个活性炭吸收板7按圆缺部分的方位交替设置,增加自来水流程,增加自来水停留时间,第一安装部和灯体9安装部通过螺纹连接并用于将灯体9固定在内筒体2内部,紫外线照射灯7可以通过灯体安装部9外接电源也可以使用电池供电,两种方式都是常规技术,故未示出。

本实用新型利用活性炭吸收板吸附消毒剂减少消毒剂残留和消毒剂味道,用紫外线照射灯进行杀菌,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造价低廉,具有很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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