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59548阅读:805来源:国知局
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纺织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



背景技术:

目前,生产玻纤天花吸音板、阻燃墙毯等产品,一般的方法是得到板材后,需要在表面涂覆阻燃胶或阻燃剂,或者在服装或装饰物表面涂立体图案等等,为了降低成本、节约水及试剂的用量,需要首先将阻燃胶、阻燃剂或者涂胶加入发泡剂进行发泡处理,得到体积膨大后的发泡涂层,最后将发泡涂层涂覆到相应的板材或者服饰饰物等表面。

发泡剂本身是不能够产生泡沫的,那么制备发泡涂层就需要用到发泡机。发泡机就是能将发泡剂一定浓度的水溶液制成泡沫流体的设备。发泡剂本身是不能自动成为泡沫的,它必须通过发泡机的机械作用才能成为泡沫。发泡机和发泡剂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技术体系,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发泡机本身是不能凭空产出泡沫来的,它是将空气引入发泡剂水溶液中均匀分散,实现液气尽可能大的接触面,以使发泡剂中的表面活性物在液膜表面形成双电层并包围空气,形成一个个气泡。目前国内外普遍应用的泡沫发生器主要有搅拌式泡沫发生器、涡轮式泡沫发生器、螺旋式泡沫发生器、孔隙式泡沫发生器、同心管式泡沫发生器等。

气泡的大小均匀性对发泡涂层的质量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形成的泡沫气泡大小不一,应用到阻燃板、阻燃墙毯等产品表面则阻燃性能会不均匀,应用到服饰、服装表面涂立体图案,则会造成图案表面不光滑、成型后的图案厚度不一,因此如何制备气泡大小一致且均匀性好的泡沫是本领域技术发展的关键。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成本低廉、能够连续制备所需规格泡沫,且气泡大小一致、均匀性好的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包括一具有内腔的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内设置有一将内腔分为进液腔及搅拌腔的隔板,在隔板的底部开设有用于连通进液腔及搅拌腔的输液孔,所述箱体上设置有用于向进液腔加注发泡剂水溶液的进液管,在搅拌腔内设置有一固定于箱体上的发泡筒,所述发泡筒的底部设置有与搅拌腔相连通的、允许搅拌腔内的发泡剂水溶液进入发泡筒内的丝网,在丝网内设置有用于辅助气泡形成的搅拌棒,以及向丝网内的发泡剂水溶液中喷注气泡的微调气泵,所述发泡筒的筒壁上连接有一泡沫输出管,所述泡沫输出管上设置有启闭开关。

上述的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所述箱体内设置有一用于密封进液腔的盖板,进液管固定于盖板上并伸向进液腔内,在盖板上固定有一与微调气泵相连的用于向进液腔内施加空气压力的加压管。

上述的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所述发泡筒的筒壁设置为密封结构。

上述的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所述搅拌棒的底部安装有搅拌叶片。

本实用新型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的优点是:本实用新型能够实现连续的泡沫制备,并且,搅拌棒的速度和微调气泵之间根据工艺的不同,调节他们的速度,来控制泡沫细密性、泡沫均匀性、泡沫泌水量,发泡倍数,沉降距。不同发泡剂可以更改搅拌速度及微调气泵的工作效率,液体流量稳定可控,制备泡沫方便快捷,随制随用,通过发泡筒及丝网的作用,确保了气泡大小一致、均匀性好,是实验室和各科研单位检测发泡剂不可或缺的设备。结构非常简单,且造价低廉。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发泡筒的俯视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2所示,一种实验室用多功能发泡器,包括一具有内腔的箱体1,为了便于观察泡沫的形态及制备效率,箱体可以采用透明材料制备,例如玻璃、树脂等材料。所述箱体1内设置有一将内腔分为进液腔2及搅拌腔3的隔板4,在隔板4的底部开设有用于连通进液腔2及搅拌腔3的输液孔5,所述箱体1上设置有用于向进液腔2加注发泡剂水溶液的进液管6,在搅拌腔3内设置有一固定于箱体1上的发泡筒7,发泡筒7的筒壁8设置为密封结构,所述发泡筒7的底部设置有与搅拌腔3相连通的、允许搅拌腔3内的发泡剂水溶液进入发泡筒7内的丝网9,在丝网9内设置有用于辅助气泡形成的搅拌棒10,为提高搅拌效率,产生更多的气泡,搅拌棒10的底部安装有搅拌叶片11。在发泡筒7内设置有用于向进入丝网9内的发泡剂水溶液中喷注气泡的微调气泵12,该微调气泵12可以选择目前鱼缸用的普通微调气泵, 目的是为了产生气泡,所述发泡筒7的筒壁8上连接有一泡沫输出管13,用来将制备好的泡沫输出,在泡沫输出管13上设置有用于控制泡沫输出的启闭开关14。

为了将发泡剂水溶液持续输送到搅拌腔内,确保泡沫的连续制备,所述箱体1内设置有一用于密封进液腔2的盖板15,进液管6固定于盖板15上并伸向进液腔2内,在盖板15上固定有一与微调气泵12相连的用于向进液腔2内施加空气压力的加压管16。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作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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