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酒厂废水处理用格栅过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682631阅读:398来源:国知局
一种酒厂废水处理用格栅过滤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酒厂废水处理用格栅过滤装置,属于酒厂废水处理设备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格栅是污水处理中常用的过滤网,酒厂排出的废水中出了含有有机物外,还含有部分粮食颗粒等大粒径悬浮物和漂浮物,在处理污水时一般先用格栅将这些悬浮物和漂浮物除去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理,目前污水处理时使用的格栅不能将污水内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完全滤干净,同时也容易发生堵塞的情况,需要将格栅拿出清洗后再使用,影响污水的处理进度。为此,我们提出一种酒厂废水处理用格栅过滤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酒厂废水处理用格栅过滤装置,可以避免发生格栅孔堵塞的情况,同时也可将污水内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完全率干净,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酒厂废水处理用格栅过滤装置,包括格栅框架,所述格栅框架包括盖板和底板,所述盖板和底板的两端通过两个均匀开有方形通孔的格栅端板连接,盖板和底板的两侧通过格栅侧板连接,其中一个所述格栅侧板由多个与底板铰接的透明玻璃门组成,所述格栅框架内设有多级过滤格栅,所述多级过滤格栅包括一级格栅、二级格栅和三级格栅,所述一级格栅、二级格栅、三级格栅上的格栅孔的孔径依次减小。

进一步的,所述一级格栅、二级格栅和三级格栅的一边四个角处固定有插孔,另一边的四个角处固定有与插孔相配合的插柱。

进一步的,所述一个格栅端板的内壁四个角处固定有插孔,另一个格栅端板的内壁四个角处固定有插柱。

进一步的,所述透明玻璃门上靠近顶部处和盖板上均开有用于放置插销的螺孔。

进一步的,所述底板的上表面和盖体的下表面均设有与多级过滤格栅相配合的安装槽。

进一步的,所述盖板的顶部和格栅端板的两侧固定有导流板。

本实用新型使用时污水从其中一个格栅端板进入格栅框架中,再一次通过一级格栅、二级格栅和三级格栅,最终从另一个格栅端板流出,由于一级格栅、二级格栅、三级格栅上的格栅孔的孔径依次减小,可以将不同粒径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分级分开,可以避免因悬浮物和漂浮物太多而堵塞格栅孔,影响污水的处理效率,同时,由于一级格栅、二级格栅和三级格栅之间是通过插柱和插孔连接,且各级格栅间都留有空间,可以容纳较多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可以过一段时间再进行集中清理,节省了时间,因为格栅侧板由多个与底板铰接的透明玻璃门组成,可以很方便的观察格栅框架内的情形,便于判断格栅内需要清洗的时间。本实用新型可以避免发生格栅孔堵塞的情况,同时也可将污水内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完全率干净,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格栅框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多级格栅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导流板;2、盖体;3、格栅端板;4、螺孔;5、玻璃门;6、一级格栅;7、插柱;8、格栅孔;9、二级格栅;10、三级格栅;11、插孔;12、格栅侧板;13、方形通孔;14、安装槽;15、底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至3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酒厂废水处理用格栅过滤装置,包括格栅框架,所述格栅框架包括盖板和底板,所述盖板和底板的两端通过两个均匀开有方形通孔的格栅端板连接,盖板和底板的两侧通过格栅侧板连接,其中一个所述格栅侧板由多个与底板铰接的透明玻璃门组成,所述格栅框架内设有多级过滤格栅,多级过滤格栅包括一级格栅、二级格栅和三级格栅,一级格栅、二级格栅、三级格栅上的格栅孔的孔径依次减小,可以避免发生格栅孔堵塞的情况,同时也可将污水内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完全率干净,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将不同粒径的悬浮物和漂浮物逐一分开,避免出现格栅孔堵塞的情况。

一级格栅、二级格栅和三级格栅的一边四个角处固定有插孔,另一边的四个角处固定有与插孔相配合的插柱,将各级格栅连接在一起,一个格栅端板的内壁四个角处固定有插孔,另一个格栅端板的内壁四个角处固定有插柱,将各级格栅固定在格栅框架内,透明玻璃门上靠近顶部处和盖板上均开有用于放置插销的螺孔,插销插进螺孔内,将玻璃门与格栅框架固定柱,防止各级格栅之间的悬浮物和漂浮物流出格栅框架外,底板的上表面和盖体的下表面均设有与多级过滤格栅相配合的安装槽,便于安装各级格栅,盖板的顶部和格栅端板的两侧固定有导流板,将污水从其中一个格栅端板处倒入格栅框架中,避免污水未经过过滤就流进了下一个流程。

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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