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煤矿开采装置包括:
行走部;
支架部,包括底座、托举机构、支架和前粱;所述底座固定于所述行走部;所述托举机构固定于所述底座且将所述支架支撑于所述行走部上方;所述前粱固定于所述支架,且能够向所述行走部前方伸出以挂设钢筋网;
截割部,设于所述底座,且能够向所述行走部前方伸出以切割矿层;
锚杆/锚索钻机部,设于所述底座,且能够向所述支架前方伸出,以便在巷道空间内安装锚杆和/或锚索;
切顶钻机部,安装于所述支架部的一侧,能够在采空区定向切缝;
采集部,连接于所述底座,能够将所述行走部前方的矿体运送至所述行走部后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部为履带式底盘。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托举机构的数量为两个,且分别位于所述底座的两侧;
所述支架包括沿前后方向延伸的两个支架主体,以及包括多个横梁,两个所述支架主体与两个所述托举机构之间一一对应连接,各个所述横梁的两端分别连接两个所述支架主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横梁之间存在用于避让所述锚杆和/或锚索的避让空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截割部包括:
旋转臂机构,包括与所述底座可旋转连接的后臂和驱动所述后臂的第一驱动组件,所述第一驱动组件能够驱动所述后臂进行俯仰旋转和左右旋转;
伸缩臂,能够伸长或者收缩,所述伸缩臂包括前端和后端,所述伸缩臂的后端与所述后臂固定连接;
掘进炮头,固定于所述伸缩臂的前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伸缩臂收缩时,所述伸缩臂和所述旋转臂机构位于所述支架下方。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臂与所述底座之间通过第一连转轴连接;所述锚杆/锚索钻机部的数量为两个,且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连转轴的两侧;
任意一个所述锚杆/锚索钻机部包括:
第二连转轴,与所述底座连接;
锚杆/锚索机构,与所述第二连转轴连接,所述锚杆/锚索机构位于所述伸缩臂自由端;
所述锚杆/锚索机构能够在巷道空间内安装所述锚杆和/或锚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部包括:
铲板机构,固定于所述底座上且位于所述行走部前方;所述铲板机构具有向后开口的卸料口;
输送机,固定于所述底座下方且正对所述卸料口,能够将从所述卸料口的来料输送至所述行走部后方。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铲板机构包括向前开口的铲板,所述铲板的开口宽度大于所述行走部的宽度。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开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煤矿开采装置还包括电控箱,所述电控箱设置于所述底座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