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03363阅读:2941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机械机构,具体涉及一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



背景技术:

在目前的设备集成机械化制造中,许多场合需要用到运动伸缩结构,实现运动伸缩结构的机械设置有多种,如凸轮、气缸、油缸等,一些特定的场合,安装伸缩运动结构的空间非常有限,而且对伸缩机构的推力或拉力大小有一定的要求,还要求伸缩过程中的运动轨迹符合要求,以上这些结构虽然均可以实现伸缩运动,但普遍存在转化效率低,这导致如果要实现某一特定值的拉力或推力必须选择较高力学性能的设备,而力学性能的提高大多伴随着设备体积的增加,无法满足特定狭小空间的需要,在设备制造中需要一种体积小、转换效率高、运动轨迹精确的伸缩机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运动伸缩机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伸缩行程达到初始行程数倍的可控调节伸缩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包括底架和固定在底架一端的驱动装置,所述底架另一端连接有滑槽框架,所述滑槽框架两侧开设有对称的滑槽,所述滑槽之间设有导向滑动轮,所述滑槽框架上连接有多级伸缩杆,所述驱动装置通过后固定座设立在底架上,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外壳和设立在驱动外壳内的驱动滚轮,所述驱动滚轮表面缠绕有柔性伸缩片,所述驱动滚轮周围不完全环绕有多个从动滚轮,所述从动滚轮中心设有从动滚轮轴。

作为优选,所述驱动装置上还设置有驱动片限位装置,所述驱动片限位装置由限位下模块和与其相互配合的限位上模块组成。

作为优选,所述柔性伸缩片从驱动片限位装置内伸出与滑槽框架对接,所述柔性伸缩片截面为圆弧状。

作为优选,所述驱动滚轮外周围与从动滚轮之间的缝隙大于柔性伸缩片的垂直距离。

作为优选,所述伸缩杆通过固定件与滑槽框架的端口处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这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通过旋转推动的驱动方式来控制伸缩杆的伸出与缩进,能够达到在小的初始行程空间限制下,伸缩行程达到初始行程的数倍,并且不需要液压,气压等方式,只需要机械传动就能够提供动力,并且柔性伸缩片具有圆弧状的截面形状,能够保证伸缩片在伸出装置机构之后保持一定的刚度,进而能够推动末端负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驱动装置内部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的各个部件标记如下:1、伸缩杆;2、固定件;3、滑槽框架;4、底架;5、限位上模块;6、驱动外壳;7、后固定座;8、限位下模块;9、导向滑动轮;10、从动滚轮;11、从动滚轮轴;12、柔性伸缩片;13、驱动滚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考图1和图2,一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包括底架4和固定在底架4一端的驱动装置,所述底架4另一端连接有滑槽框架3,所述滑槽框架3两侧开设有对称的滑槽,所述滑槽之间设有导向滑动轮9,所述滑槽框架3上连接有多级伸缩杆1,所述驱动装置通过后固定座7设立在底架4上,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外壳6和设立在驱动外壳6内的驱动滚轮13,所述驱动滚轮13表面缠绕有柔性伸缩片12,所述驱动滚轮13周围不完全环绕有多个从动滚轮10,所述从动滚轮10中心设有从动滚轮轴11。

所述驱动装置上还设置有驱动片限位装置,所述驱动片限位装置由限位下模块8和与其相互配合的限位上模块5组成,所述柔性伸缩片12从驱动片限位装置内伸出与滑槽框架3对接,所述柔性伸缩片12截面为圆弧状,所述驱动滚轮13外周围与从动滚轮10之间的缝隙大于柔性伸缩片12的垂直距离,所述伸缩杆1通过固定件2与滑槽框架3的端口处连接。

所述柔性伸缩片12绕在驱动装置内部的驱动滚轮13上,所述驱动滚轮13和周圈从动滚轮10共同限制柔性伸缩片12的径向形状尺寸的变化,通过与周圈分布的多个从动滚轮10之间形成刚好能够容纳柔性伸缩片12的空间进行周向动力传动,进而使柔性伸缩片12将旋转的动力转化为驱动滚轮13切向的动力输出,所述柔性伸缩片12通过驱动装置伸出,推动伸缩杆1,使伸缩杆1多级伸缩,所述伸缩杆1一端通过导向滑动轮9在滑槽框架3上开设的滑槽内滑动,

这种可控调节伸缩机构通过旋转推动的驱动方式来控制伸缩杆的伸出与缩进,能够达到在小的初始行程空间限制下,伸缩行程达到初始行程的数倍,并且不需要液压,气压等方式,只需要机械传动就能够提供动力,并且柔性伸缩片12具有圆弧状的截面形状,能够保证伸缩片在伸出驱动装置之后保持一定的刚度,进而能够推动末端负载。

上述实施例用于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但并不将本实用新型局限于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理解为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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