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护发明的“发明构思”所致能的SPL测试中的(所有)验证性法律论据链的半自动产生/客制化的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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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发明的“发明构思”所致能的SPL测试中的(所有)验证性法律论据链的半自动产生/客制化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此SPL1)导向的专利申请是“发明概念致能的专利半自动测试”的美国专利申请号US 13/923,630的部分连续案。



背景技术:

所述美国最高法院的梅澳(Mayo)判决[C][1]要求用其“Cs中的发明概念”2)来叙述所要保护权利的发明,假如正在表示技术,以及因此“基于模型”-因此触发“先进的IT”[2]研究,对于在SPL下的保护发明的测试中的决定判断,假如不需要模型,或是“发明”被用任何“(新)知识”[18、19、25]所取代也是如此。

模型也就是:电信3)的所述“ISO/OSI”模型、纳米技术模型的“分子键结力”、遗传学模型[D]“RNA/DNA”、先进IT的“自然语言”模型-一些标准化,全都由前述SPL所间接使用,而并不知道此模型3)。所述术语模型的哲学代名词是“范例”,所述科学的说法是“参考系统”,也就是“座标系统(coordinate system)”。使用一模型/范例通常能精确地致能所述发明别称(新的)知识,虽然其本身不被精确地了解或定义-像是用数学的“公理(axiom)/定理(theorem)/证明(proof)”以及物理的“自然定律”,此处是用SPL的“权利保护”。

[25]针对一权利保护,提供了,10个“FSTP测试”<=>其满足SPL或者唯或全部测试都通过-被数学证明的[24、25]。在此被证明为:这些10FSTP测试会(半)自动传送全部验证的“法律论证链,LACs”。这大幅地便利了每个专利从业者针对测试SPL下的一权利保护的决定,特别是当其为基于模型的时候。

SPL可推广到任何“一阶逻辑有限法律规范,FFLN”。基于权利保护的发明,别名TT.O的PTRFFLN-DS[11]的一系统,存储所有FFLN相关的功能以及TT.O的非功能属性,是一种“创新专家系统,IES”,如果其“用户接口实体,UIE”致能其使用者去存取所有在基于C语言(法律非冗余的)“LACFFLNs”关于TT.O.另一FFLN,除了SPL,是“实质性著作权法,SCL”,具有PTRSCL-DSPTRSPL-DS[31、35]。

一PTRFFLN-DS,针对一权利保护的发明,实施所述10FSTP测试全部“可商议子测试,AST”,是全部LAC的所述蓝图。所述FFLN索引通常会在所述后续中被忽略。

一IES的所述UIE是由以下组成:UIE.Y,Y=1,2,3,...,任何UIE.Y具有3个“层-UIE.Y,L-UIE.Y”:其知识表示式“KR-UIE.Y”,其人员互动“HI-UIE.Y”,以及其互动控制“IC-UIE.Y”,分别在设定/实时模式同步操作。一IES或其使用者,在它们之间调用一“互动”,通过一HI-UIE.Y,通过IC-UIE.Y、KR-UIE.Y来使用,轮流地使用由PTR-DS[11、25]储存的所述知识。调用一UIE.Y,提示执行至少一其“UIE.Y步骤(Steps)”,“UIE.Y步骤”执行至少一其“UIE.Y动作(Moves)”。

一LAC.Z,Z=1,2,3,...,是通过在实时模式中执行一UIE.Y来表示。因此一LAC.Z会使用一组UIE.Y,每个表示此LAC.Z,以不同逻辑以及/或是表示式,如一IES用户在设定模式中所客制化-一使用者会在其之间切换,通过调用HI-UIE.Y。也就是说,在所述IES的设定模式中,任何AST是半自动转换成其LAC.Z,在不同逻辑中的数个UIE.Y中,以及/或是多媒体呈现-如之后被像是法官、审查员、律师所提的需求。在实时模式中,此用户接着会切换于这些UIE.Y之间,为强调LAC.Z.的部分。

图1显示了一LAC.Z以及其UIE.Y,包括这样连续的UIE.Y部分,被半自动产生/客制化,通过针对其HI-UIE.Y、KR-UIE.Y、以及IC-UIE.Y进行产生/客制化的程序。



技术实现要素:

II.MAYO精化所述PHILLIPS I MARKMAN权利要求的解释

任何国家专利法,例如,所述35USC,包括程序部分与实质部分,在35USC中的是§§101/102/103/112这四节,在此称作SPL1)。测试在SPL下的一权利保护的发明意指在所述10FSTP测试,也称为所述FSTP-测试[7,25]之下测试。在这节不考虑其他FFLN,因为可以证明其对全部FFLN(请看节III.2)所包含的阐述。

本发明主要已由美国最高法院的SPL前例[A-M]所促成,特别是所述最高法院的KSR/Bilski/Mayo判决[A-C],间接地提示所述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CAFC)去完善Markman/Phillips[L,M]以调用一致以及可预见的专利先例,针对基于新兴技术发明的模型-即采取SPL先例发展到更高的水平。

通过其Mayo决定,所述最高法院概述SPL先例发展的更高水平:通过要求其辨认-尤其是基于权利保护发明的模型-其“发明概念”2)以及确保其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是“优先的”。即,Mayo:

α)判定-通过明确要求去辨认所述“发明概念”定义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潜在的)可专利的部分-那些Phillips所要求包括:”对一般熟习技艺者对权利要求术语的理解的调查能提供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客观基准。这种“Phillips开幕词(opening statement)”-先“提供了客观的基准”-通常被完全忽略,但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基准”这项调查可以理解是无法回答的(见i))。

β)另外,要求确保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有的这些发明概念分别是·)非优先的(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是非可专利的(即包括至少一项可专利的发明构思),以及·)可专利的(即只考虑其所有符合条件指示其可专利性的发明概念)。所有这三个检查是容易做到,一旦辨认出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概念-在此没有详细阐述(但在[25]中有)。

这两个Mayo要求意味着:所述精简的/POSI-Mayo的权利要求解释是,相比于所述经典的以及基于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一模型,法律地实质加强以下项目:

·简洁,首先专注于其发明概念,揭露其通过§101要求的新颖性以及实用性-即忽视了其权利要求术语2)依法揭露误导的技术面-以及

·连贯性,以确保其§112、其§101,以及其§§102/103方面都是“定义清楚的”[5,25]。

所述Mayo决定所加入至权利要求解释4)的这些澄清遗憾的是还没有把它变成所述经常被引用的-越来越多的质疑[21]-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最广泛的合理解释(Broadest Reasonable解释,BRI)”准则[14],早于Phillips产生。因此,它仍然保留了造成影射的不确定性,一些有意扩大所述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是法律的,如美国专利商标局所实行3)-尽管Markman/Phillips以及Mayo现在截然与其矛盾4)。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提供LAC支持的半自动决策,一权利保护的发明确实满足SPL是不可能的。如果所述BRI方针保持原样以及应该使它成为SPL的先例,SPL先例的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这是不太可能的,且变化是无效的,因为它同时矛盾于所述最高法院SPL先例,以及没有美国法律支持本BRI方针-产生这些并不可避免的与法规矛盾。

所述段落i)-iv)在这些上的阐述-已经存在于Mayo之前-所述当前BRI准则的不确定性以及所述最高法院的Markman/Phillips决定之间的矛盾。

i)所述BRI方针在其“BRI开幕词”开始其法律的意见-关于通过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说明书决定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的所述一般要求-所述Phillips决定的声明是用一误导方式2),4)。其“要求...。)权利要求必须符合说明书中所阐述的所述发明,以及所述:)术语......在所述权利要求中......如此一来在所述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术语的含义”’。这段引文的所述第二部分是误导,因为其论及所述“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含义,即个别的所述纯“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2),4),不是“权利要求术语的意思”。

这是所述Phillips决定的扭曲,这使得这个“BRI开幕词”

·)只有在其作出许多叙述,明确禁止这样的“误导”类型的术语解释4)后。通过所述Phillips开幕词,只有“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是材料,将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紧系于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4)-由Mayo所确认-以及

·)当它是在一个不同于这里所给定的一内容中,其中这不是一个术语解释是否被误导的问题。Phillips作出这一说法“这是......适当的,当进行构成权利要求时,非常地依赖所述书面叙述以指示所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意义。”。所述Phillips决定对于所述BRI准则的BRI开幕词的本身意见甚至澄清:·)在此其所揭露的是所述USPTO本身,而不是所述CAFC,以及·)所述BRI开幕词决不能对此要求宽松4),以将权利要求术语的意义密切关于定义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101可实用性”。

ii)另一个-颇为相似的-所述BRI准则的前段不足之处在于所述USPTO忽略所述基础Phillips开幕词Phillips(引用于α)中),以及其BRI准则选择所解释的BRI开幕词,其中影射权利要求的术语不一定会受到所述由所述Phillips开幕词4)加诸在其上的更严格的限制。这甚至可能停用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述限制,因为与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没有任何关系的所述描述的部分也可以支持权利要求术语,以及明确地将所述权利要求解释误导偏离于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尽管其清楚地被所述说明书3)描述。

总结i)以及ii):从其开始处,所述BRI方针呈述Markman/Phillips的完全误导是无可立足的。

iii)紧接着“BRI开幕词”,所述BRI方针开始给予鼓舞-也许对所述CAFC的Phillips规定感到不妥,该规定精简化所述Markman方针,但不会把它们分解成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简单的测试[25],如常被需要的-所有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不明确,通过参照连续五个前Phillips判决(追溯至1969年),以及再次面对所述读写器当时的不明确权利要求解释,其用以达到防止未来所述Markman/Phillips以及现在的Mayo判决的主要目的!因此,它确实变成”模糊的”[21],通过从他们所引用的最模糊的句子,如禁止:“......从而[去]限缩所述权利要求的范围,通过间接地增加揭露的限制,局限性,致使在所述权利要求中没有表达基础”。虽然其强调部分是定义不清的,且其所影射的一个已知的思维不被Philips所认可,但所述思维与Phillips矛盾,也因此清除了所述Phillips思想提供的澄清-因此纳入前Markmanl Phillips/Mayo的权利要求解释的不明确性。

iv)除去所述BRI方针造成的不确定性要求也解决了另一个广泛的以及出人意外的叙述。其引述所述CAFC:“所述法院认为所述PTO不是必需的,在检察期间,用与法院解释侵权诉讼中的权利要求相同的方式解释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虽然这个引用影射这是相当普遍适用的,所述CAFC目的似乎不是为了容易理解。所述BRI方针,继续引用所述CAFC:“PTO应用于所提出权利要求的冗余部分,以最广泛合理的意义”。接下来,所述CAFC目的在供所述美国专利商标局专用于澄清“合理之下”的权利要求4)。因此,权利要求解释仍然是法律的问题。

本节总结:其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阐述无助于用美国SPL先例[25]来深入精简所述当前发生的范例-特别是深入其所澄清的权利保护的发明6),7)所实施的术语/概念/意义“发明构思”、“创意概念”5)、“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其“古典/前-Mayo”对比于“精简/后-Mayo”权利要求解释,所述最高法院的Mayo判决所需要或暗示的全部,通过早期的德国联邦法院的先例[6]来使用完美的明确性-但用以显示SPL权利要求解释需求,因其缺陷尤其是使用基于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模型3),与比目前所述BRI方针更多的“问题认知”。

具体实施方式

III.以下说明是针对在SPL测试下的权利保护的发明产生(全部)的LAC。

此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阐述在此寻求专利保护的所述最简化的IESes-因为其技术实现对于所提出内容是显而易见的-但对所述更复杂以及公开,SPL下所测试的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任何AST是如何被变换成其对等体UIE.Y/LAC.Z。如果所述IES是基于PTR-DS,则这是可能的。这致能所述IES,在其设定模式中的校准中,所述IES会因此被致能,自动辨认所有AST.Z以及从其衍生的对等LAC.Z,通过至少一个AST.Z自动产生UIE.Y对等体。每个任意这样自动产生LAC.Z的所述使用者可产生另外的UIE.Y,都如第一节结尾所总结,SPL下的阐述也支持任何FFLN,如第三节结尾所说明。

针对一PTR-DS,此KR转换会被执行使得所述组全部AST成为所述组全部LAC-以及客制化这些-显而易见地不同且简单于“普遍说法认知”的问题[30]:在此必须且足以决定是否一个发明满足SPL的所述的参数是由其AST蓝图提供,即其FSTP测试,当不先行隔离其中任一参数。在[30]所述的知识能被表示为PTRFFLN-DS在此不是一个问题。如果一些附加的限制是可以接受的,至少这应该是可能的。

[25]一个已被揭露的权利保护的发明满足SPL,若且唯若当其通过所述FSTP测试,也就是所述的全部10个FSTP测试,如图2所示。因此其通过的FSTP test.m,当中2<m<10,在TT.O上的一子集合S”的顶端,所有其BED-in-Cs的有限组(等于“二进制初始揭露的发明概念”[25]),这表示已通过了所有FSTP test.n,其中1<n<m,在S”上部。与此相反的意义则不成立。但是,全部的相反意义都确切地存在于这些有限地多组S”上部,且半自动地被判断,通过在探索模式中使用所述FSTP测试于BED-cr/in-Cs的有限多组上来被判断-即不仅关于所述10个FSTP测试的所述相反意义,也关于所有AST的相反意义,为所述FSTP测试[25]的“方案”的所有所述词汇以及语法正确的术语。对于所有的AST也如此,其语义是显而易见的,除了那些所述使用者输入至所述PTR-DS的。PTR只限于依附许多(几百个)AST的存在。所有这些AST的是可有限地被对这些执行,许多且PTR依附的BED-in-C子集合S”的上部。所有这些的AST是针对所有LAC的所述蓝图。其他(法律非冗余的)的LAC不存在-尽管任何LAC的许多不同表示式。

LAC.Z的所述产生/客制化已通过本节的第一段所概述;所述下一个要点添加更多的一些细节,对于已说明的部分显得冗余。

·针对一LAC.Z的任何UIE.Y可被组成在设定模式中,由一IES使用者通过其调用所述“HI-UIE.Z stub”,由任何IES实作所提供,也针对检查前面输入的结果,或表示LAC.Z的数个UIE.Y调用之间的互通,或与其他LAC.Z表示式之间的互通。从而任何UIE可由一个或几个连续“UIE步骤,UIESes”的所述使用者所组成,任何UIE可由一个或几个连续”UIE移动,UIEMs”的所述使用者所组成。任何UIE.Y、UIES.Y、以及UIEM.Y必须由所述使用者指定的-除了所述自动的,这取决于所述特定IES实施以及/或设定-关于其3resp的功能。HI-/IC-/KR-UIE.Ys、HI-/IC-/KR-UIES.Ys,以及HI-/IC-/KR-UIEM.Ys。

·假设通过使用者对于L-UIE的前述部分之一的说明(基本上)是与所述3层中的任何一层,以及对于任何L-UIE/UIES/UIEM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能用既有方法完成。

·因此所述目标不必被限于只提供LAC.Z,用于正规化针对一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述古典权利要求结构-只必要于显示有机会满足SPL的LAC.Z-但所有LAC.Z可以显示其满足任何SPL的可能性。

·在半自动地将所述PTR-DS以及其使用者输入转换为多个逻辑细节与用户互动表示式中的所有LAC.Z后,这些LAC.Z会被自动调用至一实时模式中,例如通过所述IES的一文字定点器(spotter),以及/或是(半)自动地由一IES使用者,其中此调用,甚至也会包括特定UIE.Y。从相关的一般技术可知道,例如从IVR系统以及他们的音频形式定点以及匹配功能,原理上如何(半)自动地实时辨认LAC.Z是被立即调用,当刚发生的所述对话产生一个合适的形式。在此,这样的LAC.Z辨识以及调用过程可以由所述IES校准所实际支持,其中所述IES是通过在实时模式发布图形的以及/或是声音的形式,图形的以及/或是声音的形式是以一般的自动词库产生的基础所编译,充分地利用“AST形式”。

图1示出了如何在结构上一个PTR-DS中,在其中一AST.Z,所述对等LAC.Z,以及对所述后者几个UIE.Z-为求简洁,在此所述前UIE.Y也表示为UIE.Z(见下文)-结合在一起,即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所实施的主要发明概念。如上所述以及在所述说明书的其余部分,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任何实施是由所述UIE.Z组成,即其L-UIE.Z,L=HI、IC、或KR。其将PTR-DS的任何AST.Z具体部分完全地密切附着到一LAC.Z.LAC.Z不需要,但可能会,存在于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一实施中。也就是说,LAC.Z的所述目的是要传达存储在AST.Z中的所述信息给所述用户-以满足明确或隐含的要求-在所述IES的所述输入/输出装置上的多媒体表示式中,因为是可以理解且方便,并能随时控制的。因此,LAC.Z表示式可能存在于非常准确的瞬间,它们由所述IES产生,可以是任意/非永久性的-尽管它们也可以被所述IES储存,作为一种多媒体剪辑,接着,可选择地被输出。因此所述值设置的一般的AST的所述索引“Z”与一UIE中的所述索引“Z”不同,以及一般与LAC中的不同。例如:此值针对AST所设定,可反映任何AST在所述PTR-DS中的位置。对于任何AST其AST.Z值会被映射到全部所述LAC.Z数值的索引器集合,对等于此AST的一特定LAC会因此被辨识-一般来说,显然会有几个这样的LAC。以及任何对像<AST.Z-value,LAC.Z-value>可被全部UIE.Z-value的所述索引器集合来索引,将此AST与此特定的LAC相连。因此,对于任何AST.Z-value有一组成对的<AST.Z-value,LAC.Z-value>,以及对任何这样的对,有一组tripIES<AST.Z-value,LAC.Z-value,UIE.Z-value>。这些索引组,其被结构化为子集合,且其关联可通过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一实施,将全部、部分的所述HI-UIE传递给一使用者(以及接着在一个实施的具体表示式中),或根本没有传递。至于这些索引关联,其不考虑的是任何LAC.Z可被构造成其多个单一步骤以及移动-这些可以通过其对等AST.Z的所述结构,或通过用户的需求,或同时被两者导引。在任何情况下,一个LAC.Z的此结构是由其对等UIE.Z的其中任何一个所反射,即通过其L-UIE.Z,L=HI,IC或KR反射。更确切地说:此结构由此IC-UIE所控制,并提供所述“光栅”,所述“光栅”可让一使用者关于一LAC.Z的控制活动参考,其中的所述“同步点”在与此LAC.Z.工作时可供给所述使用者。

所述前面的阐述对于任何基于PTRFFLN-DS的IES都成立,即对任何PTR,其中有限地许多法律规范,或是要求之间的全部关系,要被PTR的TT.O(如所述SPL或SCL)所满足,在所述BED发明概念之间组成所述TT.O,以及在这些类型两者的元素之间是由一阶逻辑所描述。任何这样的PTRFFLN-DS会基于一有限组的FSTPFFLN测试(类似于图2的所述10个FSTP测试,以及直接地以模拟发展)-就像所述对等的ASTFFLNs、LACFFLNs,以及UIEFFLNs。

IV.解释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发明概念以及其权利要求。

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是由2),4)从以下实例所组成:·)所述BED-in-C“KR-UIE”以及“HI-UIE”,如权利要求1以及15所保护,以及·)另BED-in-C,例如所述“IC-UIE”,如被大多数从属权利要求所保护。这些(被揭露的二进制元素)的发明概念,也就是利要求术语2),4)[30,34]被定义为储存单元,足以存储特定关系,这是针对

KR-UIE:来自所述PTR-DS的项目以及IC-UIE实例之间的关系,

IC-UIE:IC-UIE以及HI-UIE实例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解释的所有关系,

HI-UIE:HI-UIE实例与来自所述MEMEX的项目之间的关系。

在前面章节的阐述中,其他详细信息,关于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这三个“权利要求术语”也就是“发明概念”2),4)的额外细节-从而所述权利要求也有助于揭露它/它们,即将这些权利要求作为此专利说明书的部分-由下述的列表所提供,不一定要用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顺序。此外,从所述权利要求的用词可立刻辨识的功能,仍然维持而没有进一步评论。

·所述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resp.16的复杂性-为了其可理解性,其用词不包括所述由所述相关技术人员所知的技术细节以及创意,这样的优点是,所述的技术附加功能包括由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所述技术额外功能是简单的。

·所述术语/概念“技术教学,TT.O”[6,7,11]可表示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所被揭露-所述后者应该还包括此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主张-或知识的任何其他汇编。

·所述一个“基于模型的”权利保护的发明,也就是TT.O的特征被解释在[25]中。

·对于所述术语/概念澄清“发明的概念,in-C”,“抢占”,...见2),4)[5,8,25,34]。

·先进的资讯(IT)人员知道所述使用者提供到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述输入以及指令,正如所述后者输出到所述使用者必须具有,且同时都是能被理解的,一些先前所给定的-即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所先前定义的,或是通过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执行-字母(词汇)/语法/语义/语用学。其部分或全部可以动态地在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执行过程中改变,由所述IES使用者的控制下2),4)

·所述术语/概念“使用者”可表示使用所述IES的几个人。

·所述术语/概念“法律论证链,LAC”表示任何方法所能正常理解的。

其广泛的含义不被限制于任何其他方式。所述索引“Z”辨识一特定LAC.Z(也就是LAC的实例Z)可能属于任何-通过在初始给定的状况的所述系统实施-一组“LAC辨识器”,这潜在是结构化以及/或是通过系统地执行来扩张。

·有基本的UIE实例,通过一IES,在PTR-DS的上方所提供-其中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要被测试以满足SPL-这是随时提供给使用者的(除非被一使用者锁定)。通过这些,一使用者可以定义以及输入来整合以及执行,通过所述IES额外UIE实例的一广大范围,用于设置一使用者与一使用者所需求之间的所述UIE,执行上述客制化。因此以便于使用者使用基于PTR-DS的IES所提供的所述功能。

·无论一UIE实例要被整合或执行是由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在输入时间所在的所述模式所决定-由此,来自所述UIE实例本身输入或对所述UIE实例本身的输入,会设置所述模式或者可能在终止此输入之前所述模式已被设定,例如由另一个使用者,由此,冲突可能通过的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实施来解决。

·输入或调用可以指一个UIE实例内的仅一个步骤或移动。

·所述的HI-UIE的一LAC到用户的信息表示一些大概细节,对应于所述后者的PTR-DS或一FSTP测试、或一LAC询问、或一UIE实例,表示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核心。所述细节提供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述目的,被发明用于:致能此LAC去作出反应,对应其被调用,假如所述对应是由一完全了解的人所提供的。

·为此,必须表示此对应,如果是透过声音则由人用讲的,而如果是透过图形则用画图。为此,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会致能一使用者先透过所述说法片段的声音,以及/或是透过图形的输入,其中的说法是表示个人化风格,然后将这些片段组合成所被认为的一完整法律论证链,并在最后调用此说法的自动再产生。将这方式响应此LAC的一听众/观众-针对一问题,或其他人,在查询之前已输入到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然后对于所述听众/观众而言是一智慧的交互式多媒体响应(Interactive Multimedia Response,IMR)系统的一个人以及潜在的多媒体发布/信息。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IMR子系统的所述行为的此“使用者个人化”会包括:其可以合作于联合呈现一复杂LAC,通过轮流说话或对插入问题反应,通过立刻回答问题-由此这种提示反应可被设定为干预以及/或伴随的图示,都是在用户的控制下。

·从而重要的是,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会自动执行这整个过程中-即:α)便是所问的查询是什么,β)辨识所述组可能的答案,γ)从所述输入片段编译通过HI-UIE控制的多媒体输出的完整片段,这表示这些答案,以及最后δ)辨识何时输出这些答复。显然步骤α)-δ)中的任一个会需要与一使用者一些互动。在调用不同模式中的一UIE实例时这些会是不同的,例如,i)在探索/校准模式中,ii)在回答准备模式中,以及iii)在回答模式中,其中,此调用可能在其间与所述使用者互动,iv)一某阐述模式中以及其后v)在某合并模式中-所有这些选项不接触本发明的核心,且不寻求专利保护。

·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可以提供所有这种在i)-v)中的α)-γ)使用者互动的“原型”,以及其中单调重复的部分,像是用换句话说的方法重复一些段落或刻意地、或暂时跳过枯燥的细节、或提示一使用者继续、或要求确认了解所叙述的东西、或是......。但是,LAC也可用其默认值表示,伴随一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任何FSTP测试。这些原型互动对输入/定义/设定特定的UIE实例,通过一用户针对所述IES以及/或其LAC的其个人化,用于此其适用于测试下的所述真实PTR-DS的特性-但通常这些原型的功能是远不同于所述使用者理想状况下所想用的,当针对其满足SPL实际测试基于权利保护的发明的一模型时。

·超过权利要求1对动作B)的描述,所述IES实施会包括用于测试或演示目的的一些示范性LAC.Z。

·而权利要求1只知道一个静态的1:1关系,在一AST.Z与其转换为一LAC.Z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2致能一用户动态地建立以及修改AST.Y以及其转换成LAC.Y之间的n:m关系。

·所述TSU的一决定因素是所述TSU的任何语法正确的部分。

·一个人类互动的所述内容,即其语义,当下对于所述IES是透明的,除非其自动由所述IES从正发出的所述AST衍生,只针对非常简单的AST发生。

V.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满足所述美国SPL

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满足所述35USC§§101、102、103,以及112-因为其传递图2的所有10FSTP测试[5,6]。即通过8)

FSTP测试1:技术上来说,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如权利要求1与16,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由第三节揭露的至少所述两个或两个以上BED-cr-C所组成,每个有助于致能一增大程度一IES使用者去客制化其LACFFLN-UIE。因此,将其分列是过时的,即执行所述FSTP测试1是不重要的。

FSTP测试2:这三个UIE是由第三、四节,以及以下的权利要求所法律揭露;因此,他们甚至是Mayo所需要的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述in-C。此外:此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述FSTP使用相同组的三个cr-Cs/in-Cs。

FSTP测试3:所述权利要求中没有包括一个”装置加功能”的措辞。

FSTP测试4:所述三UIE的所述揭露以及因此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的所述揭露-在第三、四节,以及在下述的权利要求中-正在致能。

FSTP测试5所述三个UIE显然是独立的。

FSTP测试6所述三个UIE是非对等作用,因为没有针对其的现有技术。

FSTP测试7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显然是新颖以及非显而易见的9)

FSTP测试8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通过所述NAIO测试,作为所述问题P,要被用发明所解决,在第一节中被辨识,以及如果其三个in-C其中之一被留下,则其并没有被解决-即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FSTP测试9: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显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已;而是恰好相反:其三个in-C表示一种自然现象。

FSTP测试10: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不幂等,由于所述FSTP测试7以及9的缘故。

因此,如所提到/说明的,此处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满足所述美国SPL。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25]已经显示,这是确定是真的,若且唯若当所述权利保护的发明通过了所有10FSTP测试-这总共甚至包括16测试(参见[25]的图1)-其中所述古典权利要求解释仅执行6个,如在[25]中的图1所示。为了把它变成此所述提出的内容,所述古典权利要求解释是只一个权利要求解释的一个抽象的概念,因为它是一个发明,不能用来解决要被解决的问题,即判断是否一个权利保护的发明满足所述美国SPL-尽管有人可能会认为,所述古典权利要求解释从未完成此解决方法。

参考

[1]S.辛德勒,“Mayo/Myriad/CLS/Ultramercial/LBC中的美国最高法院专利先例:所接受的`发明构思'—`摘要想法'接下来?新兴技术专利:曲折克服"2013。

[2]“先进IT”是IT领域的一般术语,例如人工智能、语义、KR、DL、NL、…。

[3]R.布兰区门,H.利瓦伊斯科,“知识代表与理由”,MK,2004。

[4]F.巴德、D.凯文尼斯、D.麦可估尼斯、D.拿迪、P.派托-辛尼德、“逻辑手册说明”,CUP,2010。

[5]S.辛德勒,“数学模型SPL上至下vs.下至上",约可哈玛,朱瑞辛-2013。

[6]S.辛德勒,“FSTP专家系统",2012,专利申请。

[7]S.辛德勒,“创新专家系统,IES,与其PTR-DS”,2013,专利申请。

[8]J.舒尔茨,“`IES原型的界面与882PTR'上的Tech.Rep.#1.VI”。

[9]S.辛德勒,“专利商业-在妥协之前“,,市场报,2013。

[10]S.辛德勒,“LBC v.Philips中的阿米克斯简介”,至CAFC,2013。

[11]S.辛德勒,“发明构思所致能的半自动测试",2013,专利申请。

[12]C.寇瑞亚,“Research Handbook on Protec.of IP under WTO下智慧产权保护研究手册”,EEP,2010。

[13]N.克朗克,“协调功效专利法(Harmonisierungsbestrebungen im mat.Patentrecht)”,MPI,2010。

[14]美国专利商标局,“2111索赔解释;最广泛的合理解释[R-9]”。

[15]S.辛德勒“KR支持SPL先例”,里斯本,eKNOW-2014。

[16]J.戴里,S.凯夫,“凡是在阳光下由人类制造:Pat.Law Doct.as Endo.Inst,for Comm.lnno.”,2013。

[17]LBC中的Enbanq Hearing,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3年9月12日。

[18]S.辛德勒,“Amicus Brief in Alice v.CLS.”,到最高法院,2013。

[19]S.辛德勒,“Amicus Brief in WildTangent v.Ultramercial”,到最高法院,2013。

[20]美国专利商标局,“知识产权和美国经济:产业聚焦”,2012。

[21]K.奥马利“Keynote at IPO-2013”。

[22]S.辛德勒,“发明人在宽限期的观点”,奇维,2013。

[23]S.辛德勒,“IES及其在C启用SPL测试”,慕尼黑,2013。

[24]S.辛德勒,“`数学科学创新'的两个基本定理”,香港,ECM-2013。

[25]S.辛德勒,A.帕施克,S.罗马克里希纳,“正式的法律推理,一个发明Sat.SPL”,博洛尼亚,JURIX-2013。

[26]S.辛德勒“半自动定制,LAC创建的,一个权利要求发明满足SPL,...in-CS”,2014,专利申请。

[27]T.Bench-Capon,F.科嫩:“同构,和法律知识基础的系统”,人工智能AI与法律,1992年。

[28]N.福克斯,R.辛维特,“英语控制尝试”,1996年。

[29]A.帕施克:“网络规则与逻辑程序”。7.ISS,Galway,2011。

[30]K.艾须利,V.沃克,“从信息取得到法律案件论述取得”,博洛尼亚,JURIX-2013。

[31]甲骨文vs,谷歌,“关于Java平台的著作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3年12月6日。

[32]S.辛德勒,“针对美国SPL先例以KR为基础的创新专家系统(IES)”,普吉,ICIM-2014。

[33]辛德勒“关于FSTP原型的状态报告”,海德拉贝,GIPC-2014。

[34]S.辛德勒“半自动生成/客制化的所有验证性的LAC”subm.to Paris,UPMC/DSS2.0-2014。

[35]S.辛德勒“实质性著作权法(SCL)和SPL-SCL测试是真正的SPL子测试”,筹备中。

[36]S.辛德勒“发明构思不只是创造性-他们是多重复合体”,筹备中。

[A]“KSR v.Teleflex”-最高法院,2007。

[B]“Bilski v.Kappos”-最高法院,2010。

[C]“Mayo v.Prometh.”-最高法院,2012。

[D]“Myriad v.AMP”-最高法院,2013。

[E]“Bowman v.Monsanto Co.”-最高法院,2011。

[F]“CLS Bank.v.Alice”-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3。

[G]“Ultramercial v.WildTangen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3。

[H]“LBC v.Phillips”-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3。

[I]“Accenture v.Guidewire”-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3。

[J]“Funk Brothers v.Kalo"-最高法院,1948。

[K]“Diamond v.Chakrabarty”-最高法院,1980。

[L]“Markman v.Westview”-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1995/96。

[M]“Phillips v.AWH Corp.”-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5。

批注:

1.虽然今天仍然有分歧存在于所述美国的“实体专利法(SPL)”以及其他地区/国家之间,例如所述存在所述欧盟与其EPC-SPL,这些都是应该很快会消失,因为国际协调SPL对于“最高法院”保护在政治上是较少争议的。过去发生许多类似程序,例如与上市公司的所述不同国家会计程序,今日会由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IFRS)协调,为世界所接受。

2.所述Mayo决定使用所述术语“发明构思”,只有三次且经常忽略或通过其他术语来替换,例如在“......做到所述专利权利要求,增加足够的<发明构思>到,”或是“...除非所述工艺具有附加功能<别名:发明构思>...”或“还有什么<发明构思>存在...”或“被包含的那些步骤<别名:发明构思>。所述同义词在Mayo中是针对所述术语“发明构思”说到:一个发明构思可能会出现,在权利保护的说明书中,由同义词或只是间接表示。

一个术语,与其含义同是一个“概念”。一个概念因此定义了其术语的含义。在Mayo一个概念被称为”发明构思”5),如果其意义有所述语用学,用以服务为定义所述权利保护的“第101条规定的用处”,这一语用被所述权利保护的说明书所揭露(除非被熟习通常技艺与创作者所知的先前技术)。一个概念,以及也是所述概念“发明构思”可能是由不同术语来表示(意思等于同义词,如所述前段实施例)。

在上述Phillips的开幕词中“权利要求术语”是一“权利要求的术语”代表一个发明构思4)。其他“权利要求的术语”,不具有语用学,没有发明构思。所述Phillips只有关于权利要求术语4)的”别名发明构思。为了方便它主要是所述引导”权利要求”。但不是在其开幕词中,即其“基准”的声明,阐述与上述α)中以及下述i)中。

只是针对于信息:权利要求中的一术语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意义,特别是具有发明构思语用学的一个含义,以及不具有发明构思语用学的其他意义,接着它则可以被看作是权利要求术语或纯权利要求的术语-所述后者代表依法不予承认的“contra Phillips/Mayo”之意。

所述BRI方针忽略这种差别以及由此往往很容易混淆,针对不表示:立即误导。因此,其招致一个权利要求的术语就是一权利要求术语的误解,这不合理地扩大所述权利要求3)的意义。Mayo通过引入所述术语“发明构思”为”权利要求术语”来阻绝这误解。针对”发明构思”是合法的项目-而非实际的-参照[5,7,11]。

3.现实例子中针对BRI准则的所述(错误)使用,是由对所述作者902专利US 7145902以及其权利要求68的一个§103攻击所提供,其中确认是基于所述BRI准则4)。其也表示,一基于模型的权利保护的所述说明书是如何由其间接模型所促成。

所述`902权利要求术语的所述含义的意愿的加宽是实现如下。当:

·权利要求68开始于将此权利要求的范围限制于i)一通电话,以及随后其重点在ii)一个非常具体的以及新颖的`902控制信号,针对于iii)互换,其中所述iv)分组交换网络通常提供-所述`902优先日是1995年-只有约9.6kbit/s的带宽(如所述`902规范上所述),所述

·§103攻击决定这4个权利要求68术语的意义,独立于其保护的发明4)。其中:

a.决定所述术语的意义“封包/线路交换网络”为一”电话呼叫”,完全地忽略所述权利保护必须以约9.6kbit/s带宽用于所述电话的通信连接,所述resp.压缩是在所述`902开关内进行。因此,这两个术语的一般讨论是无关与权利要求68所保护的发明。

b.所述攻击将所述两个术语“控制信号”以及”变换”结合在一起并认为它们的含义是通常理解的广泛意义-虽然所述`902规范明确地描述了这两个术语的非常具体且新颖的含义,对于让所述权利保护有效是必要的。

对这个缺乏支持的攻击的两次最后评论:1.)今天所述权利要求682所权利保护通常被称为VoIP电话。2.)基于所述`902规范,所述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核准了所述作者的3个以上的专利。

所述`902专利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关于其权利保护是基于模型的-几乎所有新兴技术发明一个共同的特征,参照部分I-以及其模型是如何在当中被用于精确地描述所述resp.所保护的发明。

在所述`902的情况下,如往常在电信中,所述底层模型是所述ISO/OSI参照模型以及国际所标准化的(当基于模型的权利保护发明的大部分说明书使用自己或一些集合的同意,以及因此非标准化的模型)。作为典型具有参考系统,也就是模型,它们只规定所述基本结构的一般所知特征,以及其支持模型的对象的功能,也就是即绝不形容所有他们的技术细节。这里所模型化的所述主题对象是一“通信连接”。一通信连接的一些公知特点是,它是一个点对点系统连接,也就是连到此模型的第七层上,其中存在任何关联,只要其相关联的实体是公知的存在。现有的通信连接/关联是被路由在许多实体上,可以被路由通过不同的网络,以及其协议数据单元,PDU(这里的IP封包)可以通过这样的实体被监控-如被所述`902规范所使用,通过所述`902权利保护底层的所述模型所致能。

以及同样是一DNA发明,由代表一些通常DNA知识的一模型支持的一DNA发明。

4.一专利说明书会揭露数个发明。第一个结果是,一权利要求寻求针对其中之一的专利保护必须辨认是其中的哪一个,然后被称为此权利要求的“权利保护”。

虽然这是一个很久之前的认知,它只是所述Phillips决定,明确地表示所述第二个结果,如是在2)中的解释,即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确认-当决定一术语所直接使用的一权利要求的意义时,或间接地由其概念的不可或缺性,针对所述权利保护的所述功能,术语在这两个情况中,作为致能地/合法地由此说明书所揭露-以及/或是间接地[25],涵盖了所有4种组合(例如-以及/或是间接地),通过Phillips的阐述,以及现在甚至通过Mayo2)来执行-此权利要求的所述术语/概念的意义,举例来说-以及/或是间接的使用会被决定,如此由所述揭露权利保护所需要。Phillips因此称此权利要求的这术语/概念为-相似于其“权利保护”-作为“权利要求术语”2),特别是在其“开幕词”(上述所引用),以及数个更多的部分,虽然也经常略过所述开头的“权利要求”,可能是通过便利/证据。Markman还没有表达出权利要求组成中的此复杂部分,即都没提到“权利要求术语”,明显地假设所述简单的例子,一个专利说明书不可能包括这种不适合,或是说,所述读者不可能对问题足够认知。这所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BRI准则并不拥有这个问题的认知,如3)所示-其中其不禁止决定所述权利保护的关键意义,完全独立于所述权利保护。

5.所述概念“的发明构思”的数学定义,如先前提供于[5-11],是所述的“技术”的一大的简化,比“观念”更强力的概念,在DL或是KR[2-4]中,因为其在此被客制化为FFLN/SPL先例模型的当前需要。发明概念需要将为一不变的特点模型化(为所述权利保护的元素),没有其他选择,当在DL或是KR概念中用于将如何从较简单概念递归地建立复合概念的方法模型化。相对地,模块化所述最高法院的SPL先例只需要将复合发明构思简单地分解为基础的元素[5-11]。但合法地,此概念“发明构思”是非常强大的,如[25,36]所示。

6.一权利保护的“创造性”,也就是其所实施的,被其全部发明所代表-因此通过创造此创造性-全部其元素的特点,因此会组成其整体实用性7)

7.一权利保护的所述“实用性”,也就是由其所实施,正如同其创造性,由此权利保护的整体特点(专利术语:“限制”)所代表。因此,从其发明构思的定义(即:组成这个权利保护)伴随着的是,其中任一相等地贡献于-通过其对所述权利保护的整体特点/限制的贡献-所述权利保护的实用性,如§101所要求的,以及所述最高法院的Mayo判决的解释。

所述Mayo决定调用,针对其对一权利保护润饰的权利要求建构,此额外的“对其实用性的贡献”,在其权利保护的发明构思处的概念角度-其没有与他们至今唯一的“对其整体限制的贡献”思想意义一起改变,对于针对它的古典权利要求建构维持真实。就是所述发明构思的此额外的“对其实用性的贡献”思想实用,通过这个,Mayo达到其优化权利要求建构的简洁与一致性。

8.因为所述说明书的此部分的新颖性,许多细节-以及显著的细节-是在此段或其下批注中被简洁地说明。在一未来专利申请中,琐碎细节像是说明会是多余的。假如此未来专利申请是由其PTR-DS,如[11]中揭露的,所支持-或甚至是通过一SES,如此专利申请所揭露的-那么所有这样的说明,以及所述琐碎的部分,会被呈现给一使用者,实时地在其要求时,如通过所述PTR-DS所实施,在分别通过所述权利保护的AST或是FSTP测试时,也就是其SES,当作此AST的对等LARC。

9.执行所述NANO测试于所述此处的权利保护决定其创造高度为3,相对于相关的常用技巧与创意(“态样”)-假设没有先前技术。且在[5,6]中,被显示为已经是一权利保护的创意高度。

·1保证其新颖性为通过态样,以及通过一先前技术文件,in-Cs中的一个,不是可预期的,且其

·2-无论如何3-保证其非显而易见性,像是通过态样,以及通过结合in-Cs中的其先前技术文件2resp.3,不是可以预期的。

10.针对所述NANO测试,参照[5];其细节说明可在[6]中发现。

11.针对所述NAIO测试,也参照[5]。如其实施的复杂,其步骤在此被重复:

a自动地驱使所述使用者去叙述所述权利保护的所述实用性-标记为”所述问题,P”(要被)其2),3)解决于S'上;

b自动地驱使所述使用者去辨识DISNAIO(S',P),也就是doc.0-MUI的叙述/揭露是解决于S'之上;

c自动地<DISNAIO(S',P)>S';

d自动地驱使所述使用者,通过任何doc.0-MUI,用以通过JUSNAIO(S',P,BED-cr-C0kn')辩解,所述后者在所述权利保护是不可缺少的,为使其能够解决P;(如在[5]中的说明)

e自动地DISNAIO(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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