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海绵城市理论的新型城市规划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597921阅读:96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城市市政工程设计,尤其涉及雨水排放系统的规划。



背景技术:

在城市内涝频发、径流污染加剧、水资源短缺等城市水环境问题尤其突出。了解以城市规划中所遇到的城市水环境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有效落实到城市规划设计中,是有效解决城市水环境问题的关键。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现有城市规划体系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支撑作用体现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定量分析不足、用地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脱节,城市竖向规划不够重视等。因此,了解以上城市规划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有效落实到城市规划设计中,是有效解决城市水环境问题的关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就是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基于海绵城市理论的新型城市规划方法。本发明采用的规划方法是,从城市规划的源头着手,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到城市各层级规划中,涉及到规划、园林、水利、市政、道路等多部门、多专业之间的相互协调运作。

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城市水资源承载力进行评估,依据自然现状条件,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明确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主要职能和性质,确定城市规划范围等。依据对城市的定位,确定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原则、策略和要求,明确城市雨水总体控制目标等。通过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确定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指导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空间布局、控制目标的制定等。最后,确定城市用地布局和规划结构等,以水系或绿道为构架组织城市的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明确城市的用地性质和重大设施的布局,同时对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建设时序等做出要求。城市的总体规划还应统筹流域综合开发和治理,处理好城市小排水系统和河流大排水系统、城市点源污染和流域面源污染的关系,确保城市水安全,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上下游洪涝、污染问题。尊重自然规律,修复城市原有湿地、河流、绿地等生态系统,渗、滞、蓄、排结合,进而实现城市的生态排水。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提出的基于海绵城市理论的新型城市规划方法,尊重自然、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能够将绿色与灰色基础设施相结合,使城市像海绵一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进而促进城市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打破了传统以“快排”、“末端控制”为单一控制模式,构建了以“源头”、“分散式”、“生态化”、“多目标”为指导思想的新型雨水控制利用系统,实现了对城市雨水从源头到终端的全流程控制和利用,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所述规划方法主要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方面的内容。

所述在总体规划层面,首先做好在规划前期对各种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结合现状调研,开展对城市各要素的专题研究。如对城市水环境、生态保护、产业发展等的专题研究;区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的专题研究;生态城市、智慧城市等的专题研究。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城市水资源承载力进行评估,依据自然现状条件,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明确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主要职能和性质,确定城市规划范围等。依据对城市的定位,确定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原则、策略和要求,明确城市雨水总体控制目标等。

所述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应根据地块的地质地貌、用地性质、竖向条件及给排水管网等划分汇水分区。通过对地块的开发强度评估,确定地块低影响开发策略、原则等,优化用地布局,细分用地性质,为地块配置市政、公共设施等。然后以汇水分区为单元确定地块的雨水控制目标和具体指标,确定地块的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率、下沉式绿地率等。根据雨水控制要求确定地块的建设控制指标,如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以及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总体布局。最终提出地块的城市设计引导,对地块内的建筑体量、建筑围合空间及其附属硬化面积等做出相关规定。

所述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通过对场地的土壤特性、竖向高程、水系、绿化及工程建设情况等的分析评估,通过模型分析评估场地开发前后地表产汇流情况。确定场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空间布局等,并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坑塘水系,根据场地现状选择合适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组合。最后应综合分析场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通过对场地的土壤特性、

竖向高程、水系、绿化及工程建设情况等的分析评估,通过模型分析评估场地开发前后地表产汇流情况。确定场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空间布局等,并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坑塘水系,根据场地现状选择合适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组合。最后应综合分析场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可行性、经济性等。

以上关于本发明的具体描述,没有局限性,本领域的初级设计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发明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只要满足使用需要,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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