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家居商品交易及配送安装的O2O服务平台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4193阅读:16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平台,具体的说是一种家居商品交易及配送安装的O2O服务平台。



背景技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家居行业的互联网的平台也越来越重要,现有的类似平台在资源整合方面还存在不足,不能更好的整合各个团队,使得家居商品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够更加高效的被整合利用。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以上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能够更加有利于整合现有的运营团队、地区运营团队、实体展厅、品牌入驻商、行业设计师、实体安装公司以及消费者的一种家居商品交易及配送安装的O2O服务平台。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家居商品交易及配送安装的O2O服务平台,包括客户端、网路接口端、接入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所述的客户端连接于网路接口端,并通过所述的网路接口端与接入服务器相连,同时,所述的接入服务器还连接有应用服务器;所述的应用服务器连接有能够实现支付功能、短信发送功能和客服通讯功能的三方接口。

进一步的,所述的接入服务器为PC端、手机端或是平板端;该接入服务器,内设有商品展示模块、方案展示模块、营销促销模块、城市站点管理模块、设计师展示模块和店铺展示模块。

进一步的,所述的应用服务器内设有角色分润模块、分销管理模块、会员管理模块、供应链管理模块、自动配单模块和云设计模块。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服务平台以商品主数据为主线,流转与各个相关角色,从而产生交易、收益及返利,通过多角色,多层级整合与一体,多角色的利润分成关系,因此能够更好的整合各个团队,使得家居商品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够更加高效的被整合利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平台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与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阐述。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一种家居商品交易及配送安装的O2O服务平台,包括客户端1、网路接口端2、接入服务器3和应用服务器4;所述的客户端1连接于网路接口端2,并通过所述的网路接口端2与接入服务器3相连,同时,所述的接入服务器3还连接有应用服务器4;所述的应用服务器4连接有能够实现支付功能、短信发送功能和客服通讯功能的三方接口5;

所述的接入服务器为PC端6、手机端7、平板端8或是其他新加机端9;该接入服务器4,内设有商品展示模块15、方案展示模块13、营销促销模块14、城市站点管理模块13、设计师展示模块11和店铺展示模块10;

所述的应用服务器4内设有角色分润模块16、分销管理模块17、会员管理模块18、供应链管理模块19、自动配单模块20和云设计模块21。

该台定位为家具建材类交易的垂直电商平台,整合现有的运营团队、地区运营团队(城市运营商)、实体展厅(加盟商)、品牌入驻商(商户)、行业设计师、实体安装公司、消费者于一体,以商品主数据为主线,流转与各个相关角色,从而产生交易、收益及返利。通过多角色,多层级整合于一体;多角色的利润分成关系;产品主数据来源于不同的渠道:运营商、商户、加盟商;产品地域化限制,通过多维度关系,保护地域产品的交易;大数据处理,支持模版静态化,数据自定义配置;因此能够更好的整合各个团队,使得家居商品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够更加高效的被整合利用,数据的安全,此外,商户关系数据的安全是平台的核心,是长期运营此平台的基石。

该服务平台有八大角色参与,一个商品的交易八大角色都参与分润,通过角色分润模块16自动将角色应得的利润自动分配到该角色后台,并形成数据报表。

加盟商角色有自己独立线上店铺,可以展示销售平台产品,并且每个加盟商店铺有自己专属区域,能够上传自己的商品,该商品只会在该加盟商自己的店铺进行展示销售,并且不参与分润。

消费者下单后供应链管理系统自己检测是否存在库存。如果有库存的产品系统自动检测距离配送地址最近的仓库,并将订单分配至该仓库;如果无库存系统将订单自动拆单、分配给相应生产线或供应商,并预测出配送时间。

商品配送到物流点后,自动配单模块20会根据消费者配送地址自动推送一些配送安装公司信息给消费者,消费者根据自己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配送安装公司进行最后一公里的服务。

通过三方接口5接入云设计模块21,消费者通过云设计模块21可以自己动手从硬装到软装的全过程,15分钟就可以渲染高清3D图,轻松呈现自己理想中的家。

设计师角色通过云设计模块21制作家装场景案例,然后通过平台分配的线上店铺展示销售自己的方案,只要通过该方案销售的商品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润。

云设计模块21调用平台商品,通过设计的效果图导出采购清单,能够做到一站式采购。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同等替换和改进等,均应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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