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屏幕折叠的笔记本电脑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96029阅读:252来源:国知局
一种屏幕折叠的笔记本电脑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笔记本电脑领域,特别是一种具有副屏幕且屏幕可折叠的笔记本电脑。



背景技术:

屏幕不断变宽是目前电脑发展的趋势,但是笔记本电脑的屏幕变宽以后使得电脑的体积变大,并且不方便携带。

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具有副屏幕的笔记本电脑,但是目前的笔记本电脑的副屏幕打开方式繁琐,使用较为不便。

因此,目前急需一种副屏幕展开方便的笔记本电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副屏幕展开方便的笔记本电脑。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屏幕折叠的笔记本电脑,其包括主机和转动设置在所述主机上的主屏幕,所述主屏幕具有展开状态和闭合状态,还包括两个分别转动设置在所述主屏幕两侧的与所述主屏幕高度相同的副屏幕,所述副屏幕具有紧贴在所述主屏幕背面的副屏闭合状态,以及向前转动张开的副屏展开状态。

优选地,当所述主屏幕处于闭合状态时候所述副屏幕处于副屏闭合状态,当所述主屏幕展开至展开状态时所述副屏幕同步展开至副屏展开状态。

优选地,所述主屏幕的背面设置有可容纳所述副屏幕的凹槽。

优选地,所述副屏幕的宽度均小于等于所述主屏幕宽度的二分之一。

优选地,两个所述副屏幕之间设置有同步机构,所述同步机构带动两个所述副屏幕同步转动。

优选地,所述主机上设置第一连接座,所述主屏幕上设置有第二连接座,所述第一连接座上固定设置有第一转轴,所述第一转轴与所述第二连接座相转动连接。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主屏幕上转动设置有与所述第一转轴相平行的第二转轴,所述第一转轴与所述第二转轴上设置有相互啮合的齿轮,所述副屏幕上固定设置有第三转轴,所述主屏幕和所述副屏幕通过所述第三转轴转动连接,所述第二转轴与所述第三转轴相垂直相交设置,且所述第二转轴与所述第三转轴相交的两端分别设置相互啮合的伞齿轮。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主屏幕和所述副屏幕相邻边缘部均设置有容纳所述第三转轴的弧形凹槽。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主屏幕与所述第二转轴通过固定设置在所述主屏幕上的第三连接座转动连接,所述主屏幕与所述第三转轴通过固定设置在所述主屏幕背面的第四连接座转动连接。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

由于本实用新型将副屏幕转动设置在主屏幕的两侧,折叠后紧贴主屏幕的背面占用较少体积,转动打开较为方便,且能够调节展开角度,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实施例一的立体示意图;

附图2为实施例一的主视图;

附图3为实施例一的后视图;

附图4为实施例一同步机构立体示意图。

以上附图中:1、主机;2、主屏幕;3、副屏幕;4、第一连接座;5、第二连接座;6、第三连接座;7、第四连接座;8、第五连接座;9、第一转轴;10、第二转轴;11、第三转轴;12、圆柱齿轮;13、伞齿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实施例一:参见附图1所示, 一种笔记本电脑,其包括主机1和转动设置在主机1上的主屏幕2,主屏幕2具有展开状态和闭合状态,还包括两个分别转动设置在主屏幕2两侧的与主屏幕2高度相同的副屏幕3,副屏幕3具有紧贴在主屏幕2背面的副屏闭合状态,以及向前转动张开的副屏展开状态。

两个副屏幕3之间设置有同步机构,同步机构带动两个副屏幕3同步转动。当主屏幕2处于闭合状态时候副屏幕3处于副屏闭合状态,当主屏幕2展开至展开状态时, 同步机构驱动副屏幕3同步展开至副屏展开状态。

主屏幕2的背面设置有可容纳副屏幕3的凹槽(图中未表示),副屏幕3的宽度均小于等于主屏幕2宽度的二分之一。

参见附图4所示,同步机构包括与第一连接座4、第二连接座5、第三连接座6、第四连接座7、第五连接座8、第一转轴9、第二转轴10、以及第三转轴11,其中,第一转轴9与第二转轴10平行设置,两者之间设置有相互啮合的圆柱齿轮12;第二转轴10与第三转轴11垂直相交设置,两者相交的端部分别设置有相互啮合的伞齿轮13;第一连接座4与主机1和第一转轴9分别固定连接,第二连接座5与主屏幕2固定连接且与第一转轴9转动连接,第三连接座6与主屏幕2固定连接且与第二转轴10转动连接,第四连接座7分别与副屏幕3和第三转轴11固定连接,第五连接座8与主屏幕2固定连接且与第三转轴11转动连接。

主屏幕2和副屏幕3相邻边缘部均设置有容纳第三转轴11的弧形凹槽。

当主屏幕2向上展开时,主屏幕2围绕第一转轴9转动,通过圆柱齿轮12的传动使得第二转轴10同步转动,第二转轴10上的伞齿轮13带动第三转轴11上的伞齿轮13转动,使得第三转轴11同步转动从而将副屏幕3同步展开。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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