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任务接收及并发处理的信息发布屏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38607阅读:361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任务接收及并发处理的信息发布屏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信息发布屏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多任务接收及并发处理的信息发布屏。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信息发布屏通过开发廉价的单片机来实现广告节目的接收与发布,对外I/O接口少,导致功能单一,发布的信息需要提前编辑好节目,通过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示投放;功能也不够强大,需指定固定的播放模式,致使用户体验不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种操作简便、功能强大的多任务接收及并发处理的信息发布屏。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来完成的,包括显示屏、接收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收处理装置通过数据传输方式连接有以太网口、TF处理卡片接口、USB接口、485可控组件串口,并通过以太网接口与以太网口连接,通过SPI总线与TF处理卡片接口连接,通过USB总线与USB接口连接,通过串口总线与485可控组件串口连接;客户端编辑控制软件将处理好的需要投放的图像、视频文件通过以太网口的数据传输至接收处理装置内;所述的接收处理装置与显示屏通过RGB并口总线或IIC总线相连接用来发布所需的信息内容,并由电源模块提供所需电源。

作为优选,所述的接收处理装置包括中心处理RAM芯片、图像视频处理Flash芯片、JTAG芯片及交互驱动芯片,中心处理RAM芯片通过片外存储器总线与交互驱动芯片连接,图像视频处理Flash芯片通过SPI总线与交互驱动芯片连接,JTAG芯片通过JTAG接口与交互驱动芯片连接;并由交互驱动芯片驱动处理信息。

作为优选,所述的电源模块输出的电源为5V。

作为优选,所述的交互驱动芯片采用LAN8720A芯片。

作为优选,所述的显示屏为工业级液晶显示屏。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增加强大的内部芯片来处理各类图像、视频等所需播放信息,图像显示高清、稳定,用户体验良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原理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原理图。

附图中的标号分别为:1、显示屏;2、电源模块;3、中心处理RAM芯片;4、图像视频处理Flash芯片;5、JTAG芯片;6、交互驱动芯片;7、以太网口;8、TF处理卡片接口;9、USB接口;10、485可控组件串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的介绍:如附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显示屏1、接收处理装置,所述的接收处理装置通过数据传输方式连接有以太网口7、TF处理卡片接口8、USB接口9、485可控组件串口10,并通过以太网接口与以太网口7连接,通过SPI总线与TF处理卡片接口8连接,通过USB总线与USB接口9连接,通过串口总线与485可控组件串口10连接;客户端编辑控制软件将处理好的需要投放的图像、视频文件通过以太网口7的数据传输至接收处理装置内;所述的接收处理装置与显示屏1通过RGB并口总线或IIC总线相连接用来发布所需的信息内容,并由电源模块2提供提供5V电源。

TF处理卡片接口8用来暂存所需要发布的信息;USB接口9可以通过外部接口来对信息发布屏进行人为的控制,增加一种控制模式;485可控组件串口10用来针对特殊用户的接口应用;丰富的接口兼容了市场上大部分的接口,适用于市场的各类客户需求。

所述的接收处理装置包括中心处理RAM芯片3、图像视频处理Flash芯片4、JTAG芯片5及交互驱动芯片6,中心处理RAM芯片3通过片外存储器总线与交互驱动芯片6连接,图像视频处理Flash芯片4通过SPI总线与交互驱动芯片6连接,JTAG芯片5通过JTAG接口与交互驱动芯片6连接;并由交互驱动芯片6驱动处理信息。

所述的接收处理装置具有节目的多样性,支持多种类型的播放模式,可以混合搭配,文字图表任意选着播放的优点;且使用RAM这个集成处理芯片后,对图像、视频处理功能更加强大,支持高清大容量的节目并发;并利用图形卡的硬件处理能力将SWF文件绘制到浏览器中并加快位图、滤镜、混合模式和视频叠加的合成计算,与软件处理相比速度更快。

所述的交互驱动芯片6采用LAN8720A芯片,用所提供的底层开发程序,结合应用软件配套,使网络速率提升40%,不会出现卡顿等现象。

所述的显示屏1为工业级液晶显示屏,采用工业级液晶显示屏,图像、视频显示清晰,亮度高,使用寿命长。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为:首先将需要投放的图像、视频文件通过客户端软件进行编辑处理,然后通过以太网口7的数据传输到接收处理装置内,经过接收处理装置内部各类处理芯片的工作,对信息发布进行集中或选择性的控制发布信息内容并通过显示屏1发布,从而达到多任务接收及并发处理的一个展示效果。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不论在其形状或材料构成上作任何变化,凡是采用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结构设计,都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变形,均应认为在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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