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向化名给与信用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具备:
用户设备,其能够连接到互联网,是希望利用化名的用户的设备;以及
运营商设备,其能够连接到所述互联网,其中注册有已完成信用验证的所述用户的所述化名,是担保所述化名的信用的运营商的设备;以及
第三方设备,其能够连接到所述互联网,并且能够与所述用户设备、以及所述运营商设备通信;
当所述运营商设备从所述用户设备接收到需要担保信用的担保联络的所述第三方设备的联络时,向所述第三方设备进行所述化名为已完成信用验证的内容的担保通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化名包括由所述运营商为每个所述用户指定的独特的第一特定信息。
3.如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化名包括由所述运营商为每个所述用户指定的独特的第二特定信息。
4.如权利要求1-3的任意一项中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用户设备中具有未公开的独特的识别信息,并且安装有由所述运营商提供的用于利用所述信用担保系统的应用程序;
当向所述运营商设备进行所述担保联络时,所述用户设备将包括所述识别信息的认证信息向所述运营商设备进行联络,
在进行所述担保联络时,当基于从所述用户设备所联络的所述认证信息和包括注册在所述运营商设备中的所述识别信息的认证信息的认证通过的情况时,所述运营商设备向所述第三方设备进行所述担保通知。
5.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信用验证的内容包括所述用户的地址验证,
所述担保通知为利用所述化名的用户的地址已完成验证的通知。
6.如权利要求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信用验证的内容包括所述用户的身份验证,
所述担保通知为利用所述化名的用户的身份已完成验证的通知。
7.如权利要求1-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中,在所述运营商设备中,注册有所述用户的姓名、地址、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号码,
在进行所述担保通知时,当所述担保联络中包含向所述第三方设备出示所述用户的姓名、地址、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号码中的任意一个的指令的情况时,所述运营商设备出示所述用户的姓名、地址、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号码中的被指定的内容。
8.如权利要求1-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运营商设备被设置在所规定的每个地域,
所述化名包括执行了注册所述化名的处理的所述运营商设备中固有的独特的第三特定信息。
9.如权利要求1-8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信用担保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担保通知之后,当已完成信用验证的内容中发生变更的情况时,则所述运营商设备向已进行了所述担保通知的所述第三方设备进行已完成信用验证的内容中发生了变更的内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