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充装置及电子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0581432发布日期:2022-06-29 12:27阅读:89来源:国知局
扩充装置及电子系统的制作方法

1.本发明是有关于一种扩充装置及电子系统,且特别是有关于一种可防盗的扩充装置及应用此扩充装置的电子系统。


背景技术:

2.随着近年来平板电脑的技术越来越进步,有越来越多人改使用平板电脑代替笔记型电脑,为了让平板电脑的输入更快速便利,平板电脑的外接键盘因应而生。
3.一般在商场上常见用于平板电脑的防盗装置中,防盗锁通常会固定于平板电脑上。由于外接键盘与平板电脑之间可拆卸,仅锁固平板电脑无法保护到外接键盘。然而,若再设置一个锁来固定外接键盘,或另外设置一结构固定平板电脑与外接键盘之间的连接,则会造成结构复杂,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4.本发明提供一种扩充装置,适于与电子装置组接,并供防盗锁组件将电子装置限制于扩充装置,从而实现扩充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锁固。
5.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子系统,具有上述的扩充装置。
6.本发明提供一种扩充装置包括一对接座及一防盗锁组件,对接座包括一壳体、一第一移动件、一固定件及一第二移动件。第一移动件设置于壳体且能够沿一方向往复移动以位于一卡扣位置或一释放位置。固定件设置于壳体一侧且包括一锁孔。第二移动件可移动地设置于第一移动件与固定件之间。防盗锁组件可拆卸地设置于固定件相反于第二移动件的一侧。防盗锁组件适于穿过固定件的锁孔而推抵第二移动件,使第二移动件抵靠于第一移动件,以止挡第一移动件于卡扣位置。
7.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子系统,包括一电子装置以及一扩充装置。扩充装置包括一对接座及一防盗锁组件,对接座包括一壳体、一第一移动件、一固定件及一第二移动件。第一移动件设置于壳体且能够沿一方向往复移动以位于一卡扣位置或一释放位置。固定件设置于壳体一侧且包括一锁孔。第二移动件可移动地设置于主体与固定件之间。防盗锁组件可拆卸地设置于固定件相反于第二移动件的一侧。当电子装置组装于对接座且卡勾位于卡扣位置时,防盗锁组件适于穿过固定件的锁孔而推抵第二移动件,使第二移动件抵靠于第一移动件止挡第一移动件于卡扣位置。
8.在本发明的一实施例中,电子装置具有一卡扣槽,第一移动件包括位于壳体内的一主体及延伸自主体且露出壳体的一卡勾,卡勾对应于电子装置的卡扣槽设置,使电子装置通过卡勾卡合于卡扣槽而组装在对接座。当第一移动件位于卡扣位置时,第二移动件与主体之间具有一间隙,主体带动卡勾适于沿着此方向往第二移动件移动,以使第一移动件移动至释放位置。当第一移动件位于卡扣位置时,防盗锁组件穿过固定件的锁孔而推抵第二移动件,以使第二移动件抵靠于主体止挡第一移动件于卡扣位置。
9.在本发明的一实施例中,上述的对接座还包括一第一弹性件,第一弹性件的一端
设置于壳体,第一弹性件的另一端设置于第一移动件,以于第一移动件位在释放位置时产生一弹性作用力,供第一移动件复位至卡扣位置。
10.在本发明的一实施例中,上述的对接座还包括一第二弹性件,第二弹性件的一端设置于壳体,第二弹性件的另一端设置于第二移动件,第二弹性件在第二移动件被推抵至第一移动件时提供弹性位能,供第二移动件复位。
11.在本发明的一实施例中,上述第一移动件包括一卡勾,卡勾露出于壳体并包括一第一限位面,对接座还包括一定位件,凸设于壳体,定位件包括相对的一第二限位面及一第三限位面,第二限位面与第三限位面的一法线方向不同于第一限位面的一法线方向。
12.在本发明的一实施例中,上述的卡勾的顶部包括一斜面。
13.在本发明的一实施例中,上述的防盗锁组件的一端包括一锁扣件,锁扣件适于以对齐锁孔的形状穿过固定件,再旋转一角度以错开于锁孔,而卡固于固定件。
14.基于上述,在本发明的扩充装置中,防盗锁组件适于穿过固定件的锁孔而推抵第二移动件,使第二移动件抵靠于第一移动件,以止挡第一移动件于卡扣位置。借此,防盗锁组件可固定于扩充装置且将电子装置限制于扩充装置上,进而达到防盗的功能。
15.为让本发明的上述特征和优点能更明显易懂,下文特举实施例,并配合所附图式作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16.图1是本发明一实施例的电子系统的立体图。
17.图2是图1的电子系统的爆炸图。
18.图3是图2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19.图4是图1的扩充装置于第二位置的局部示意图。
20.图5是图1的扩充装置于第三位置的局部示意图。
21.其中,附图标记说明如下:
22.g:间隙
23.d1:方向
24.d2:方向
25.p1:第一位置
26.p2:第二位置
27.p3:第三位置
28.10:电子系统
29.20:电子装置
30.22:卡扣槽
31.24:定位孔
32.30:防盗锁组件
33.32:锁扣件
34.34:缆绳
35.100:扩充装置
36.110:对接座
37.111:壳体
38.112:扳钮
39.113:第一移动件
40.1132:主体
41.1134:卡勾
42.1134a:第一限位面
43.1134b:斜面
44.114:固定件
45.1141:锁孔
46.115:第二移动件
47.116:定位件
48.1162:第二限位面
49.1164:第三限位面
50.117:第一弹性件
51.118:第二弹性件
52.119:柱体
具体实施方式
53.图1是本发明一实施例的电子系统的立体图。图2是图1的电子系统的爆炸图。请参考图1及图2,本实施例的电子系统10包括电子装置20及扩充装置100,电子装置20可拆卸地设置于扩充装置100。电子装置20例如是平板电脑,且扩充装置100例如是外接键盘,但电子装置20与扩充装置100的种类不以此为限制。在其他实施例中,电子装置20也可以是手机,扩充装置100也可以是音箱等。
54.在本实施例中,当电子装置20安装于扩充装置100上时,防盗锁组件30可固定于扩充装置100且将电子装置20限制于扩充装置100上,以达到防盗的效果。下面将对此进行说明。
55.图3是图2的局部放大示意图。要说明的是,为了清楚表示扩充装置100的内部结构,特别将扩充装置100的壳体111以虚线表示。
56.请参考图2与图3,在本实施例中,扩充装置100包括一对接座110及防盗锁组件30,扩充装置100用来组接电子装置20。对接座110包括一壳体111、一第一移动件113、一固定件114及一第二移动件115。于本实施例中,对接座110还包括一扳钮112,扳钮112可移动地设置于壳体111,且扳钮112的一部分暴露于壳体111外,以供使用者操作扳钮112。
57.第一移动件113设置于壳体111且能够沿方向d1往复移动以位于一卡扣位置或一释放位置。其中,卡扣位置可为图3所示的第一位置p1中第一移动件113所在的位置,而释放位置可为图4所示的第二位置p2中第一移动件113所在的位置。第一移动件113包括位于壳体111内的一主体1132及延伸自主体1132且暴露于壳体111外的一卡勾1134。第一移动件113的主体1132在方向d1(标示于图4)上连动于扳钮112,且卡勾1134用来卡合至电子装置20的卡扣槽22。固定件114设置于壳体111一侧且包括一锁孔1141。第二移动件115可移动地设置于主体1132与固定件114之间。
58.在本实施例中,对接座110还包括一定位件116,凸设于壳体111,当电子装置20设置在扩充模组100的对接座110上时,定位件116伸入电子装置20的定位孔24(图2)。
59.卡勾1134包括一第一限位面1134a。定位件116包括相对的一第二限位面1162及一第三限位面1164。第二限位面1162与第三限位面1164的一法线方向不同于第一限位面1134a的一法线方向,而能够提供不同方向的限位。
60.举例来说,在本实施例中,第一限位面1134a用以限制电子装置20不会向上脱出于扩充模组100。第二限位面1162及第三限位面1164用以限制电子装置20不会相对于扩充模组100左右移动。
61.在本实施例中,图3所示的第一位置p1为对接座110常态下的位置,此时,第一移动件113位于卡扣位置,且第二移动件115与主体1132之间具有一间隙g,而能够提供空间给主体1132往第二移动件115的方向移动。
62.在本实施例中,扳钮112在方向d1上连动于第一移动件113,且第一移动件113的移动距离(也就是第一移动件113在卡扣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移动的距离)会等于主体1132与第二移动件115在如图3所示的第一位置p1的状态下两者之间的间隙g。
63.图4是图1的扩充装置于第二位置p2的局部示意图。在图4所示的第二位置p2中,第一移动件113位在释放位置。请参阅图3与图4,使用者可扳动扳钮112,而使扳钮112沿着方向d1往第二移动件115移动,而带动卡勾1134,以使卡勾1134移动至释放位置。或者说,主体1132带动卡勾1134适于沿着方向d1往第二移动件115移动,以使第一移动件113移动至释放位置。
64.当使用者欲将电子装置20设置于扩充装置100时,可将电子装置20从扩充装置100的上方往下靠近对接座110来组接。请参阅图2至图4,具体而言,卡勾1134的顶部包括一斜面1134b,在电子装置20组装于对接座110而往壳体111靠近的过程中,电子装置20在卡勾槽22(如图2所示)旁的底面会接触卡勾1134的斜面1134b,随着电子装置20持续向下,电子装置20顺着斜面1134b推动卡勾1134而使第一移动件113沿方向d1移动,第一移动件113移动到释放位置。
65.在本实施例中,对接座110还包括一第一弹性件117,设置于壳体111的柱体119与第一移动件113的主体1132之间。第一弹性件117的一端设置于壳体111的柱体119,第一弹性件117的另一端设置于第一移动件113的主体1132,以于第一移动件113位在释放位置时产生一弹性作用力,供第一移动件113复位至卡扣位置。当电子装置20顺着斜面1134b推动卡勾1134而使第一移动件113沿方向d1移动到释放位置时,第一弹性件117拉长。因此,第一弹性件117在卡勾1134位于释放位置时的弹性位能大于卡勾1134位于卡扣位置时的弹性位能。
66.由于当卡勾1134位于释放位置时第一弹性件117蓄积较大的弹性位能,当卡勾1134通过电子装置20的卡勾槽22不再受电子装置20推动时,第一弹性件117便释放所蓄积的弹性位能,而将卡勾1134带回卡扣位置。此时,电子装置20卡合于扩充装置100。
67.当使用者欲将电子装置20与扩充装置100分离时,使用者沿方向d1推动扳钮112,扳钮112带动第一移动件113的主体1132而使第一移动件113沿方向d1移动。第一移动件113移动到释放位置,此时,卡勾1134不会卡合于电子装置20的卡扣槽22,电子装置20适于被向上拔而与扩充装置100分离。此外,当使用者放开扳钮112而卡勾1134不受外力时,第一弹性
件117将卡勾1134复位到卡扣位置。
68.图5是图1的扩充装置于第三位置的局部示意图。请参考图2及图5,在本实施例中,防盗锁组件30例如是肯辛顿锁(kensington lock),肯辛顿锁为商场电子产品防盗常用的防盗锁组件。也就是说,本发明利用现有常见的防盗锁组件即可达到同时锁固电子装置20与扩充装置100的目的。
69.防盗锁组件30具有一缆线34,缆线34可连接或缠绕于不容易移动的物件,以防止由防盗锁组件30锁固的对象被盗取。固定件114的锁孔1141呈长条状,防盗锁组件30的一端设有长条状的一锁扣件32,锁扣件32适于对齐锁孔1141穿过固定件114。
70.防盗锁组件30可拆卸地设置于固定件114相反于第二移动件115的一侧。在电子装置20卡合于扩充装置100,卡勾1134位于卡扣位置的情况下,当使用者欲将电子装置20限制于扩充装置100时,将锁扣件32对齐锁孔1141的形状,锁扣件32穿过固定件114的锁孔1141沿相反方向d2推抵第二移动件115,第二移动件115沿相反方向d2移动而抵靠于主体1132止挡第一移动件113于卡扣位置,如图5的第三位置p3。
71.此时,使用者利用钥匙将锁扣件32旋转90度,锁扣件32旋转后与锁孔1141错开,因此锁扣件32无法退出于锁孔1141,以使防盗锁组件30固定于固定件114上。在此情况下,锁扣件32抵靠于第二移动件115,第二移动件115抵靠于主体1132而限制主体1132沿方向d1的移动,因此主体1132无法带动第一移动件113沿方向d1滑动,而是止挡第一移动件113于卡扣位置。此时,电子装置20无法与扩充装置100分离,防盗锁组件30得同时锁固电子装置20与扩充装置100。
72.此外,对接座110还包括一第二弹性件118,设置于壳体111与第二移动件115之间。第二弹性件118的一端设置于壳体111,第二弹性件118的另一端设置于第二移动件115。第二弹性件118在第二移动件115被推抵至第一移动件113时提供一弹性位能,供第二移动件115复位。即,第二弹性件118在第二移动件115被推抵至主体1132时的弹性位能大于第二移动件115尚未被推抵至主体1132时的弹性位能。
73.当欲解除防盗锁组件30对电子装置20与扩充装置100的锁固时,利用钥匙将锁扣件32旋转90度,而使锁扣件32对齐锁孔1141,而可退出于固定件114,锁扣件32不再抵靠于第二移动件115。
74.由于第二弹性件118在第二移动件115被推抵至主体1132时的弹性位能大于第二移动件115尚未被推抵至主体1132时的弹性位能,当第二移动件115不再受锁扣件32推抵时,第二弹性件118将第二移动件115复位,即第二弹性件118将第二移动件115沿方向d1拉回到如图3所示的第一位置p1中第二移动件115所在的位置。此时,第二移动件115不再抵靠于扳钮112,使用者可以拨动扳钮112沿方向d1移动,进而带动第一移动件113沿方向d1滑动,而解除卡勾1134与卡勾槽22之间的卡合,扩充装置100可被向上拔起脱离电子装置20。
75.综上所述,在本发明的扩充装置中,当未锁上防盗锁组件时,卡勾位于卡扣位置,第二移动件与主体之间具有间隙,主体带动卡勾适于沿着方向往第二移动件移动,以使第一移动件移动至释放位置,此时电子装置可与扩充装置分离。当防盗锁组件穿过固定件的锁孔而推抵第二移动件,以使第二移动件抵靠于主体止挡第一移动件于卡扣位置。借此,防盗锁组件能够限制扩充装置与电子装置的分离,从而在仅使用一个防盗锁组件的情况下实现扩充装置与电子装置同时的防盗。
76.虽然本发明已以实施例公开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任何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内,当可作些许的更动与润饰,故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当视后附的权利要求书所界定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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