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点的地理识别和销售的追踪的制作方法_2

文档序号:8548120阅读:来源:国知局
5]一般但并非必须地,鉴定媒介中的识别号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所使用的产品参考不同。因此提供了例如能够由第一合作伙伴或管理员创建、或由另一元件创建的查询表,从而允许做出识别号与产品参考之间的链接。该查询表可以位于分销业务的管理员处,或以管理员或他的客户对于他已接收到的相应识别号、直接从签发方接收产品参考这样的方式,被直接引入在第一合作伙伴即鉴定文件的签发方的信息处理系统中。因此,在过程结束时,分销网络的管理员可以接收对销售的追踪数据并且将它们相关地放在他的内部数据库,他将从一开始、在发出消费产品的时候就已创建了该内部数据库。因此最终连接将在消费货品与识别号之间进行。所有销售操作都因此被记录(定位和识别)。
[0016]银行支付网络被理解为安装在出售所考虑的消费货品的商家处的国内或国际网络,所述网络允许他们的消费者在购买这些货品的时候进行银行支付。仅以示例的方式,银行支付网络是由如下列举的这些公司所管理的国际网络: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万事达(MasterCard)、或维萨(VISA)(注册商标)。该网络允许我们对消费货品的销售的地理定位和追踪的所有元件设立信道(channel)。
[0017]所有商家都参与给定的分销网络,并且被非常精确地识别。他们到银行支付网络的连接使地理地定位他们成为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商家没有被识别,因为他在官方的分销网络之外或者他的面积太大以至于不能执行简单的地理定位。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根据本发明提出然后添加补充方法从而改善定位。该方法在交易与销售有联系之前需要使用证明卡,这使得在网络中精确地定位商家成为可能。
[0018]证明卡在发出消费货品之前被分销网络的管理员发送给商家。通过双通量交换信息,使精确找出位置和扩大数据库成为可能。更准确地说,当卖家不在官方的分销网络中时,他首先接收他必须在他的电子支付终端(EPT)中首次使用且将只被使用一次的证明卡。两方(网络的管理员和销售点)之间信息的交换使精确地找出销售点的位置以及验证所授权的销售点成为可能。这个操作同样地被用来定位位于大片区域中或者位于多楼层的销售点中的不同的EPT。因此,这使得提高和改善定位成为可能。
[0019]一般来说,通过使用银行支付网络来进行地理识别。随着在电子支付终端处(所述电子支付终端处因此是进入点)的每一笔交易,属于设备(EPT)和/或商家的数据在网络上被发送并且被银行处理器检查。这些数据例如是已进行了交易的国家和/或城市的代码、交易代码、数额、时间等。必须理解的是商家总是用他的本地银行控制他的EPT,并且随后银行处理器执行对识别和检查的所有操作。他使用这些数据扩大了他的数据库。所有这些数据在银行支付网络上是可用的,并且使地理定位销售点和执行对销售的追踪成为可能。
[0020]商家一般来说被理解为商店、任何销售点、精品店、市场或展会的摊位、以及任何能够执行对消费货品的销售的实体。商家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在公司的情况下,被授权以从消费者收集金钱的雇员与商家等同。根据用来描述维萨或万事达类型的支付网络的术语,商家的银行被称为接收方,因为它是经由银行支付网络在商家的银行账户上接收销售数额的那个。作为回报,商家可以接收对于它所关注的一方的销售进行追踪的数据。因此,追踪以确认的形式被维护。
[0021]鉴定媒介被理解为能够在其上打印和/或能够被提供有磁条和/或被引入到诸如芯片的链接于通信装置的电子单元中的任何媒介。这些通信装置可以是电阻式的或非接触式的,例如天线。该媒介可以是纸张、塑料卡、产品包装或产品本身。塑料卡例如是常见的银行格式的电子卡。具体地在包括有电子单元的媒介的情况下,鉴定媒介可以是纸质文件、电子标签或者任何形式的电子卡或电子板或者任何其它应答机类型的物体,其中,所述电子单元管理地理识别应用和对销售操作的鉴定的应用,并且识别号被记录在所述电子单元中,并且天线或发射器被与该电子单元连接以便与非接触式电子支付终端(例如被安装具有RF或红外通信装置)通信。该媒介也可以是商家的便携式电话或另一种电子设备,该便携式电话或该电子设备被装备有用于从分销业务的管理员或从使用所关注的产品的商标的公司处接收这些被提供给商家的产品的识别号的通信装置。该便携式电话或其它电子设备优选地装备有带有EPT的通信装置。在特定的实施例中,鉴定媒介由设置在消费货品或它的包装上的单一磁条组成。在另一个特定实施例中,鉴定媒介只由电子单元和它的通信设备(特别是天线)组成,并且它被引入产品本身中或被引入其包装中,产品或其包装进而起媒介作用。
[0022]银行支付网络中的进入点优选地理解为安装于商家的销售点处的该网络的电子支付终端。在另一变型中,支付网络中的进入点可以由因特网站点组成,所述因特网站点准许经由安全界面访问该网络,但是为了识别和鉴定该货品,在所述安全界面中至少被出售的货品的识别号以和维萨或万事达卡号相同的方式被输入。将注意到的是被银行支付网络所接受的任何进入点都可被使用。
[0023]银行支付网络的合作伙伴显著地被理解为管理银行账户的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所述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是该网络的成员或合作伙伴。签发在考虑中的消费货品的识别号的银行支付网络的合作伙伴也被称为签发方,这些识别号具有与该网络相兼容的格式。
[0024]在银行支付网络的情况下,签发方一般签发包括有用于进行银行交易的网络的格式的卡号的银行卡。卡一般以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签发方的客户)的名义被签发,所述自然人或法律实体被称为持票人(bearer)是因为他或她持有卡并且处置它。在支付的时候,买家一般随身携带银行卡。在本发明的框架内,签发方的客户是分销业务的管理员。该分销业务的管理员在传统的支付网络意义上不是银行卡的持票人。实际上,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该管理员从未有被签发的鉴定媒介或更一般地是从未有被签发的具有识别号的鉴定媒介。持票人在鉴定媒介的发布之后随着时间变换一直到相关产品的销售为止。最初,鉴定媒介可以被签发给分销业务的管理员、或者直接被签发给所关注的产品的产品单元、又或者例如被签发给为产品进行包装的公司或者执行分销的公司。进而,鉴定媒介追随产品直到它到达商家处,然后所述商家成为该鉴定媒介的保管人直到产品的销售为止。在销售之后,根据本发明,鉴定媒介在识别和鉴定已经通过该商家被执行之后一般返回到已获得产品的商家的消费者处。
[0025]分销业务的管理员被非常宽泛地理解为在考虑中的产品的生产或分销公司特别委托以具有在被预见的银行支付网络的签发方处所签发的鉴定媒介的实体、公司、组织。该管理员有对该签发方的账户,所述签发方将被签发的鉴定媒介链接于该账户。因此,每一个鉴定媒介都可以有链接于它的账户。根据本发明的不同变型,对于分销业务管理员来说,是签发方提供了他接收或他处理的有关这些鉴定媒介的数据。这些数据也可以被直接提供给由分销业务管理员授权的其它实体,或者可以被后者提供给这些其它实体,尤其是在已处理这些数据以便将它们用预先定义的格式呈现之后。其它实体具体来说是持有或使用产品的商标的公司或它们的子公司、生产商、或者这些商标的分销公司等。应该注意的是分销业务管理员自身也可以是持有或管理产品的商标的公司,具体来说是制造手表并将它们出售给销售者和/或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的商家的手表制作企业。该术语因此非常宽泛并且根本没有限制性;它指的是签发方的客户。根据本发明的变型,作为回报,分销业务的管理员以用于消费货品的销售的追踪要素接收销售的精确位置,这些追踪要素诸如为日期、时间、数额、国家、城市等。以这种方式,他可以扩大他的内部数据库并且与他的初始文件做出比较。因此可追踪性是完整的,而且他完全控制了整个分销环。
[0026]下文将特别借助于图1描述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具体案例,所述案例通过绝对非限制性示例给出,其图利用图表表示用于地理识别和对消费货品的销售操作的鉴定的根据本发明的银行支付网络。
[0027]表示在图1中的是系统2,其用于地理识别以及用于对消费货品或者产品Pl和P2的销售进行追踪。消费货品由商家Cl和C2出售,商家的数量不受限制。该识别系统由银行支付网络4构成,并且产品P1、P2中的每一个分别被链接到鉴定媒介D1、D2,在其中识别号(XXX)被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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