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生物特征的门禁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05620阅读:291来源:国知局
一种基于生物特征的门禁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安防身份认证领域,特别是一种基于生物特征的门禁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的门禁系统主要依赖的是IC卡认证、密码认证的方式,通常门禁系统只采取单一的认证方式,安全性不高。而且,传统的门禁系统采用RS232、RS485、RS422等总线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传输数据,RS232传输距离短,若是传输速度越快,但稳定的传输距离越短,抗干扰能力越差。RS485和RS422传输距离可达1200米,但随着传输的距离越长,数据量就越小。所以采用传统的总线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传输数据,数据带宽低,数据传输速率低,已不能满足智能门禁系统的数据传输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门禁系统的数据传输效率低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生物特征的门禁系统。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这样的:

一种基于生物特征的门禁系统,具体包括N个门禁控制系统、交换机和门禁数据管理系统,其中N为大于1的自然数,所述门禁控制系统均与交换机连接,所述交换机连接门禁数据管理系统,所述门禁控制系统包括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控制器、生物传感器模块、声光指示模块、电控锁和电子标签阅读器,所述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与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与生物传感器模块、声光指示模块、电控锁和电子标签阅读器相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采用PM44-11BP集成隔离变压器,用于保护控制器,减少经由外部网线引入的干扰,实现网口与控制器的网络隔离,

进一步地,所述控制器内部具有网络PHY层,即网络物理层,实现节省专用网络集成芯片的使用。

进一步地,所述控制器采用Ralink RT控制器。

进一步地,所述生物传感器模块包括指纹传感器和指静脉传感器。

进一步地,所述电控锁采用电磁控制锁。

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上述技术的有益效果为:基于两种生物特征的认证,提高了门禁系统的安全性,并且采用带有网络PHY层网络接口的控制器和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实现了整个门禁系统的互联,方便了门禁控制系统中本地数据与远程数据的传输,有效地提高了数据传输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门禁系统的原理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门禁控制系统的原理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2-控制器、3-生物传感器模块、4-声光指示模块、5-电控锁、6-电子标签阅读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如图1-2 所示,一种基于生物特征的门禁系统,具体包括N个门禁控制系统、交换机和门禁数据管理系统,其中N为大于1的自然数,所述门禁控制系统均与交换机连接,所述交换机连接门禁数据管理系统,所述门禁数据管理系统用于授权人员进出敏感区域的部门或者部位,并准确记录和统计人员的进出情况;进一步地,所述每个门禁控制系统包括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1、控制器2、生物传感器模块3、声光指示模块4、电控锁5和电子标签阅读器6,所述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1与控制器2连接,所述控制器2与生物传感器模块3、声光指示模块4、电控锁5和电子标签阅读器6相连接;进一步地,所述控制器内部具有网络PHY层,即网络物理层,实现节省专用网络集成芯片的使用;所述控制器采用Ralink RT控制器,所述Ralink RT控制器自带有存储器,可用于存储本地数据;所述生物传感器模块3包括指纹传感器和指静脉传感器;所述电控锁4采用电磁控制锁; 所述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1采用PM44-11BP集成隔离变压器,用于保护控制器,减少经由外部网线引入的干扰,所述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1结合控制器2通过交换机桥接即可实现与其他门禁控制系统的互联,实现网口与控制器的网络隔离,

该门禁系统的工作原理如下:

门禁系统接通电源后,系统的配置参数和各个模块初始化,正常工作时处于低功耗状态。当待认证人员将手指或者电子标签放置在生物传感器模块3的采集处,系统进入运行状态。

通过生物传感器模块3采集到指纹和指静脉信息,并在控制器2中与本地已储存的预置数据进行匹配。如果匹配成功,控制器2将匹配成功的结果发送给声光指示模块4做出提示,同时控制器2将开门指示发送给电控锁5,所述电控锁5通过电磁作用打开并且将认证信息上传至门禁管理系统;如果连续三次匹配不成功,控制器2将匹配失败的结果发送至声光指示模块4做出告警提示,同时控制器2将此失败的认证信息进行加密,将加密的认证信息存储于控制器2并且通过网络隔离与网口模块1和交换机上传至门禁数据管理系统。远程门禁数据管理系统在接收到认证信息时,将认证信息存储于数据库,同时对于非法的认证信息也会给出提示,以便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做好维护工作。

虽然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已经以较佳的实例公开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做的非实质性改变或改进,都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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