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分段路口所需标准灯光信号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4250893阅读:1042来源:国知局
产生分段路口所需标准灯光信号的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交通信号的产生方法,具体而言,涉及一种产生分段路口所需标准灯光信号的方法。



背景技术:

十多年以前,我国一线城市的交通拥堵就已经达到空前的程度。经专家测算,2003年全国因交通拥堵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500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百分之二。如果一直不改善,到现在就会相当于2015年gdp的百分之二,大约13500亿元。这意味着,约相当于世界500强企业前八名一年创造的利润被中国的交通拥堵损失掉了,触目惊心的数字。

而“左转待弯区”正是为疏解车辆拥堵,提前让车辆进入路口内无冲突区段的手段。与此类似的,还有“直行等待区”。当坚持运用“左转待弯区”和“直行等待区”时,城市交通拥堵得到一定缓解。这是因为它刚好符合了“距离分段,运能倍增”的客观规律。

“左转待弯区”开启了路口可以分段从而使运能倍增的先河。然而,它又是留有严重缺憾的。这缺憾就是,在将路口分段(增加一个前半区——“左转”或“直行”)后,没能很快给出可供前半区使用的标准灯光信号。于是,开始只能用“交警招手”这一原始的人工信号代替。显然,依靠交警挥动手势来指挥,一次时间不能太长,造成本应效果非常好的“左转待弯区”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因而,当各种电气设备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时候,就注定原始人工信号不能持久,也不应该持久。

为了替代“交警招手”,首先找到的是“看同方向直行绿灯”,这是把交警招手的依据直接交给司机。通过驾校教练的灌输,不少司机接受了这一约定俗成。然而,开不看本车道信号的先例是要冒极大风险的,会带来极大的混乱。而在本车道信号仍是绝对禁止通行的红灯时,准许车辆进入路口,无疑会极大地削弱红灯的权威和严肃性。

同理,对于“直行等待区”,也可以仿照采用“看同方向左转绿灯”,只是要把通过路口的制式由“先直行后左转”改成“先左转后直行”。而“先直后左”和“先左后直”属不同制式,二者只能选其一。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左转待弯区”和“直行等待区”不能同时使用。

现在,又有些城市正在研究用led打出文字“左转车辆进待转区”来代替“交警招手”。这样做尽管比“看同方向直行绿灯”更贴切一些,尽管成本增加(埋电缆、挂告示牌等)也可暂不考虑,但显示距离是个问题(特别是雾天或日光直射告示牌时);更为重要的是,红灯拦路这一根本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分段路口交通存在的上述缺陷,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的产生分段路口所需标准灯光信号的方法,以解决红灯拦路问题,完善分段路口。

根据本发明,提供一种产生分段路口所需标准灯光信号的方法,所述分段路口位于平面十字交叉路口的左转待弯区和/或直行等待区,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设置于所述分段路口的黄色交通信号灯替换为第二代缓冲信号;将所述黄色交通信号灯由绿后提到绿前,以产生半程信号;将所述半程信号用作进入所述左转待弯区和/或直行等待区的标准灯光信号。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代缓冲信号为绿闪。

优选的是,所述分段路口四种显示的作用依次为,红必停、黄半程、绿前行、绿闪缓冲。

优选的是,在所述分段路口车辆稀少的情况下,关闭所述黄色交通信号灯。

优选的是,一般状态下,所述分段路口信号灯的转换序列为,红30秒、黄15秒、绿12秒、绿闪3秒。

优选的是,高峰状态下,所述分段路口信号灯的转换序列为,红24秒、黄12秒、绿9秒、绿闪3秒。

按照本发明,巧妙地利用第二代缓冲信号“绿闪”顶替原第一代的黄灯,将黄灯换岗后由绿后提到绿前,作为半程信号。该半程信号即为进入“左转待弯区”和“直行等待区”的标准灯光信号。该发明能够获得以下技术效果:解决了红灯拦路问题;该半程信号属于本车道信号,且具有代表谨慎行驶的含义;使得“左转待转区”和“直行等待区”可以同时使用;本发明的方法简单易学,便于普及;本发明的实施成本很小,效益极高。

附图说明

图1示出了分段路口信号灯的基本转换序列的一般状态;

图2示出了分段路口信号灯的基本转换序列的高峰状态。

具体实施方式

在城市交通灯光信号中,绿灯和红灯之间应该有一个缓冲信号。这是因为当信号灯由行变停的时候必须采取制动措施。制动太急,被追尾;制动太慢,冒红灯。而如果有一个3秒缓冲信号,司机就可以:‘来得及安全停车时停线外,来不及安全停车时继续走’。“安全停车”指的就是“不被追尾”。

2013年以来,“绿闪”因势利导得到迅猛发展。这使得中国率先使用上全世界即将通用的第二代缓冲信号。一百年前,“闪动”尚不方便,只能用黄色稳定灯光;现在发展到“绿闪”,是城市交通信号一个极大的进步。能称得上第二代,是因为它较之第一代至少有三大优点:其一、闪动光比稳定光看得更远;其二、“闪三下”中暗含的“三、二、一”有自动倒计时作用;其三、属绿灯系列,永远不会被推到停止信号。因为既不需要一、二代同时用,也不必两个停止信号并存。于是,第一代的黄灯从我们这里被淘汰。

黄灯现在只是我们习惯上的一种惰性,还让它在那里当摆设。当一方面急需黄灯而另一方面让黄灯在那里闲置,这无疑是一种浪费。将黄灯由原岗位撤下来,换到新岗位发挥更大的作用,将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城市交通信号有它的全国统一性,因为不少车流属于全国到处跑,信号不应该这个省一个样、那个省另一个样。黄灯自原来的岗位撤下来就属于这一类,要求自上而下、全国统一行动(港澳台可以暂缓)。由红灯直接接“绿闪”,黄灯原来的用时暂且先交给红灯,以后再依据需要调整。需要注意,下岗不是拆除,只是将黄灯的条件线暂时甩开,重新上岗后,按新条件线再次连接。

“绿闪”既然已经是第二代缓冲信号,就也需要全国统一。建议统一成“三秒、三下、三车”,简称“绿三闪”。“三秒、三下”好理解,“三车”是指:当绿闪开始时,待进入路口车流必然出现压线车、近线车、第三车、第四车…。可以规定,为避免追尾,绿闪时“压线车、近线车可以继续走,第三车及以上必须停线外。”“第三车”属于规则要求,是较低标准,很容易就能做到,做到的都是合格司机。“近线车”中也有能安全停线外的,这是道德标准,高于规则标准,约95%的司机都能做到这一点,做到的都是优秀司机。

参照比较先进的新加坡的第三个箭头,由于停车距离与车速相关,车速快时车间距也大,故第三车比第三个箭头更实际一些。

当将黄灯自原来的岗位撤下来(内地的任何城市的任何路口,包括那些黄灯不再上岗的路口,只要和机动车相关,一个都不能留,只有夜间的“黄闪”可以例外)相当长时间,比如两个月,人们已经对原来的黄灯印象淡忘时,则可通过驾校,通过在媒体上加上动漫演示全国广泛宣传之后,考虑黄灯在新岗位的上岗。

而黄灯在新岗位的上岗,则无需全国统一。即使是同一城市,也可有先有后。

将黄灯由绿后搬到绿前,新岗位一般可称为“绿前黄”。而在正规场合,要使用它的学名:“半程信号”。将绿前黄放到这里作为区段信号是最为合适的。无论左转或直行,当本车道由红灯变为黄灯时,准许车辆进入路口内或“左转待转区”或“直行等待区”。除了能让黄灯重挑历史重担,发挥更大作用之外,显见,它还具有以下优点:

①解决了红灯拦路问题。这是最关键的,黄灯在红灯熄灭后点亮;

②属于本车道信号。不仅仅是同方向;

③是正规交通灯光信号。还是装在原来同一个地方的灯光信号;

④黄色穿透力极强,基本不受浓雾、雨雪影响;

⑤有代表谨慎行驶的含义,要求“行驶中注意避免与另方向离去车辆冲突;以及同车道信号未变成绿灯时,能够在路口内前半区等待线处停车。”

⑥易教易学,便于新老司机接受,有利广泛普及;

⑦同一路口,可以同时使用“左转”和“直行”两个前半区。

⑧成本极小,效益极高。神奇的“四两拨千斤”类型。

⑨分段路口,体现中国引领世界,必定要全世界通用,不用再往回学。

这里,需要将“左转待转区”、“左转待弯区”统一称为“左转前半区”,或用司机朋友以后给出的它的俗称“左转黄灯区”;将“直行等待区”、“直行待行区”统一称为“直行前半区”,或用俗称“直行黄灯区”。首次使用,需在地面画线与写字;再次及以上,则可只画线及箭头,免去写字。

一般将路口分成灯控路口和非灯控路口。

非灯控路口也叫原始路口,现在,二、三线城市此类路口还有很多。非灯控路口需要很快转成灯控路口。

普通灯控路口也叫红绿灯路口,全世界通用,只是我们已经用到第二代缓冲信号。用红绿灯将非灯控路口上的交警第一次“解放”出来。它共有三种显示,依次为:红灯停→绿灯行→绿闪是缓冲。

高级灯控路口或叫分段路口,是宽大路口加半程信号而来,属第二次“解放交警”。分段路口开放后,进入车辆和离去车辆已经车头咬车尾,整个路口完全转动起来,效率圆满调动,在平面交叉十字路口中不会再有出其右者。分段路口共四种显示,应该牢记,按作用依次为:红必停→黄半程→绿前行→闪缓冲。显见,高级与普通的区别仅在于多了一个黄半程,或者叫黄灯进一半。闲时关掉黄灯自动变成普通灯控,忙时打开黄灯又恢复高级灯控,十分方便。

这里的黄灯进一半是距离分段的体现。而正是“距离分段”才能实现“运能倍增”。体现了分段路口的优越性。

分段路口信号灯的基本转换序列示意如下:

参照图1,一般状态:红30秒,黄15秒,绿12秒,绿闪3秒。

参照图2,高峰状态:红24秒,黄12秒,绿9秒,绿闪3秒。

其中:①各序图中绿红间有一3秒空格,代表绿闪时间;②前序红亮与后序绿亮为同一时间;③前序绿亮与后序黄亮为同一时间;④必须符合4序一重合。

以上为编制高级灯控路口(分段路口)信号灯的基本转换序列之原则。

按照本发明,当半程信号黄灯加上原来的“左转待转区”和“直行等待区”,就形成了标准的分段路口。全国及时推广后,将极大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显而易见,在此描述的本发明可以有许多变化,这种变化不能认为偏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因此,所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改变,都包括在所附权利要求书的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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