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充电宝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52478阅读:754来源:国知局
多功能充电宝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充电宝,具体是一种多功能充电宝。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多功能充电宝在充电输出功能上性能很好,其他功能上性能不理想。如手电功能只是简单发光,不能聚焦及照亮远处物体。照明功能由于发光体在充电宝外壳上,实际使用时灯光高度太低,不适合阅读。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便于随身携带,具有手电、台灯功能的蓄电式多功能充电宝。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多功能充电宝,包括有外壳、充电电池、控制电路和灯体,所述充电电池和控制电路设置在外壳内,其特点是还包括有可调节长短的调节臂以及控制键,所述灯体包括有第一灯体和第二灯体,所述第一灯体和所述控制键均安装在外壳上,所述控制键被操作时控制所述第一灯体变焦,所述调节臂的近端与所述外壳活动连接,所述第二灯体安装在所述调节臂的远端。

优选地,所述外壳上设有透光镜,所述第一灯体可活动地安装在所述透光镜内,所述控制键与所述第一灯体相关联而带动所述第一灯体相对透光镜内外移动实现调焦。

优选地,所述控制键为调焦旋钮。

优选地,所述控制键为调焦拨钮。

优选地,所述调节臂包括有多节可相对转动折叠的折叠臂。

优选地,所述调节臂包括有多节可伸缩的单臂套管。

优选地,所述调节臂包括有多节可伸缩的双臂套管。

优选地,所述第二灯体安装一设有灯槽的转动臂上,所述转动臂与调节臂的远端可转动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将第一灯体设置在外壳上并通过控制键来调节聚焦,从而具有可调光的手电功能,又将第二灯体设置在调节臂上,从而具有台灯功能,且可通过调节臂来调节灯光高度方便阅读时使用,而不使用台灯功能时调节臂可收合在外壳边上,从而方便随身携带,方便办公学习以及户外使用。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三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图3所示,该实施例的多功能充电宝,包括有外壳1、充电电池、控制电路、灯体、可调节长短的调节臂以及控制键,充电电池和控制电路设置在外壳1内,该灯体包括有第一灯体和第二灯体,其中第一灯体和控制键均安装在外壳1上,且该控制键被操作时可控制第一灯体变焦,从而使第一灯体形成手电灯,因此该第一灯体优选点光源,如灯泡或灯珠;该调节臂的近端与外壳1活动连接,第二灯体安装在调节臂的远端,故使第二灯体形成台灯,因此该第二灯体优选线光源,如灯带、灯条或灯管。

该多功能充电宝在使用手电功能时,通过外壳1上的控制键调整第一灯体聚焦,实现近处照明及远处照明的需求;在使用台灯功能时,将调节臂展开,抬高第二灯体,方便阅读;使用其他功能时,调节臂收回使其与外壳1平齐,从而缩小体积,便于使用及携带。

实施例一:

如图1所示,该实施例的调节键为调焦旋钮3,该调焦旋钮3安装在外壳1的正面靠前端的位置,在外壳1的前端安装有透光镜2,第一灯体安装在该透光镜2中,该调焦旋钮3与该第一灯体相连接,通过转动调焦旋钮3可改变第一灯体相对透光镜2的前后距离,从而改变第一灯体的聚焦点。该实施例的调节臂为由三节折叠臂4可转动连接组成,该实施例的第二灯体安装设有灯槽的转动臂5上,该转动臂5与最远端的折叠臂4可转动连接,采用旋转折叠方式,可调节第二灯体的使用高度,方便阅读学习。

实施例二:

如图2所示,该实施例的调节键为调焦拨钮6,该调焦拨钮6安装在外壳1的正面靠前端的位置,在外壳1的前端安装有透光镜2,第一灯体安6装在该透光镜2中,该调焦拨钮6与该第一灯体相连接,通过拨动调焦拨钮6可改变第一灯体相对透光镜2的前后距离,从而改变第一灯体的聚焦点。该实施例的调节臂为由三节可伸缩的单臂套7管组成,该实施例的第二灯体安装设有灯槽的转动臂5上,该转动臂5与最远端的单臂套管7可转动连接,采用伸缩方式,可调节第二灯体的使用高度,方便阅读学习。

实施例三:

如图3所示,该实施例的调节键为调焦拨钮6,该调焦拨钮6安装在外壳1的正面靠前端的位置,在外壳1的前端安装有透光镜2,第一灯体安装在该透光镜2中,该调焦拨钮6与该第一灯体相连接,通过拨动调焦拨钮6可改变第一灯体相对透光镜2的前后距离,从而改变第一灯体的聚焦点。该实施例的调节臂为由三节可伸缩的双臂套管8组成,该实施例的第二灯体安装设有灯槽的转动臂5上,该转动臂5与最远端的双臂套管8可转动连接,采用伸缩方式,可调节第二灯体的使用高度,方便阅读学习。

尽管本实用新型是参照具体实施例来描述,但这种描述并不意味着对本实用新型构成限制。参照本实用新型的描述,所公开的实施例的其他变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是可以预料的,这种的变化应属于所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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