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联锁的挡板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027187发布日期:2020-02-28 08:12阅读:246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联锁的挡板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轨道交通直流牵引用开关柜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带联锁的挡板机构。



背景技术:

近年,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地铁已成为城市交通的主要工具,直流牵引开关柜作为地铁的直流供电设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直流柜内的电动隔离开关,传统的操作方式是将直流柜门打开,将柜内的绝缘板拆除,之后才能操作电动隔离开关。传统的操作方式十分繁琐,费时费力,并且无机械的安全联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设计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带联锁的挡板机构,既解决了操作时需拆除绝缘板的麻烦,又解决了无安全联锁情况下操作隔刀的危险,此实用新型使得柜体结构更趋合理,有效的解决了安全隐患的问题,并且大大方便了现场人员的操作,节省了操作时间。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带联锁的挡板机构,包括合页铰链、铰链安装板、透明绝缘板、绝缘板锁定板、绝缘板固定手拧螺丝、电磁锁元件以及电磁锁支件;所述铰链安装板、绝缘板锁定板、电磁锁支件均固定在直流牵引开关柜的柜体上,所述合页铰链的一半安装在所述铰链安装板上,一半安装在所述透明绝缘板上,所述绝缘板固定手拧螺丝穿过所述透明绝缘板后与所述绝缘板锁定板固定,所述电磁锁元件固定在所述电磁锁支件上,所述电磁锁元件可与所述透明绝缘板锁定或分离。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透明绝缘板覆盖在直流牵引开关柜内的电动隔刀的上方。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合页铰链的折转方向朝向与所述电动隔刀相反的方向。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透明绝缘板的边缘弯折形成折边,所述折边上开设有锁孔,所述电磁锁支件的锁舌插入至所述锁孔中。

由于采用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改进后的挡板机构,相比较传统的绝缘挡板,既增加了安全联锁性能,又提高了现场操作人员的操作便捷性,同时也节省了现场人员的操作时间,从而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挡板机构的总装图(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挡板机构的总装图(左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锁定状态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解锁状态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在柜体中的安装效果图。

附图中标号所示为:1、合页铰链;2、铰链安装板;3、透明绝缘板;4、绝缘板锁定板;5、绝缘板固定手拧螺丝;6、电磁锁元件;7、电磁锁支件;8、电动隔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考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的带联锁的挡板机构,组成部件包括:合页铰链1、铰链安装板2、透明绝缘板3、绝缘板锁定板4、绝缘板固定手拧螺丝5、电磁锁元件6以及电磁锁支件7。

参考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的安装和连接方式如下:铰链安装板2、绝缘板锁定板4、电磁锁支件7均固定在开关柜柜体上,合页铰链1的一半安装在铰链安装板2上,一半安装在透明绝缘板3上,绝缘板固定手拧螺丝5穿过透明绝缘板3后与绝缘板锁定板4固定,电磁锁元件6固定在电磁锁支件7上,电磁锁元件6可与透明绝缘板3锁定或者分离。

参考图1至图4,本实用新型的使用方法和工作原理如下:

首先将合页铰链1,一半安装在铰链安装板2上,一半安装在透明绝缘板3上,利用合页铰链1,当需要操作电动隔刀8时,无需卸下透明绝缘板3,只需打开透明绝缘板3上的绝缘板固定手拧螺丝5(如图4的解锁状态),即可打开透明绝缘板3来操作电动隔刀8,操作完后在关上透明绝缘板3,再拧上绝缘板固定手拧螺丝5。

透明绝缘板3在操作方便的前提下,再增加机械安全联锁,通过电磁锁元件6与透明绝缘板3的配合(如图3的锁定状态),从而达到在外部安全条件不满足时,电磁锁元件6会卡住透明绝缘板3上方,使得透明绝缘板3无法打开;只有当外部安全条件满足时,电磁锁元件6才会解锁,此时透明绝缘板3才能打开。

如图5所示,将合页铰链安装在开关柜柜体和绝缘挡板上,利用合页铰链的原理,在操作电动隔刀时可以不用像现有传统方式拆卸绝缘板,而是直接打开就能操作,同时考虑到现有的绝缘挡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没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解决了安全存在的隐患。

上述的对实施例的描述是为便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理解和应用本专利。熟悉本领域技术的人员显然可以容易地对这些实施例做出各种修改,并把在此说明的一般原理应用到其他实施例中而不必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实用新型不限于这里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揭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范畴所做出的改进和修改都应该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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