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532145发布日期:2019-12-27 15:29阅读:243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话筒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很多办公用的话筒是固定安装在多媒体讲台上的,但是由于话筒线长度的限制使用起来非常的不方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无线话筒,但是还存在不能快速的摆放、不能调整稳定摆放位置、放置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因此迫切的需要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包括固定基座和无线话筒,所述固定基座下表面为开口状态,固定基座的开口内设置有吸盘,固定基座上表面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半圆卡板和第二半圆卡板,所述第一半圆卡板及第二半圆卡板下部均固定安装有滑肋板,所述固定基座上表面两侧均开设有滑槽口,滑槽口贯通于固定基座的开口,所述滑肋板均活动插设于对应位置的滑槽口内,所述固定基座开口两内侧壁均固定安装有滑杆,滑杆均活动贯穿于对应位置的滑肋板,滑杆表面均活动套设有弹簧,滑杆远离固定基座开口内侧壁的一端固定安装有限位盘。

优选地,所述吸盘上表面中部固定设置有一体结构的固定管,所述固定基座上表面中部开设有螺纹孔,所述固定管上下端分别连通于螺纹孔和吸盘,固定管上端与固定基座下表面固定连接,所述螺纹孔内配合连接有螺栓。

优选地,所述无线话筒下部外侧表面开设有环槽,所述第一半圆卡板及第二半圆卡板内侧壁均固定安装有尺寸与环槽相互配合的半圆凸出肋圈。

优选地,所述固定基座上表面在螺纹孔外围固定粘合有密封垫圈。

优选地,所述第一半圆卡板及第二半圆卡板上端内侧面均开设有弧型倾斜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固定基座下设置吸盘,通过吸盘能够很方便的将固定基座固定在办公桌面的任意位置,位置调整方便,话筒能够很方便的插设在第一半圆卡板和第二半圆卡板之间,通过弹簧的弹力能够将话筒稳定夹持,提高了话筒的稳定性,且放置和抽取话筒过程都比较简单快速。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的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的剖视图;

图3是图1中a处结构放大示意图。

图中:1固定基座、2无线话筒、3第一半圆卡板、4第二半圆卡板、5吸盘、6滑槽口、7滑肋板、8滑杆、9弹簧、10限位盘、11固定管、12螺纹孔、13螺栓、14密封垫圈、15环槽、16半圆凸出肋圈、17型倾斜面。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图2和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多媒体办公用话筒结构,包括固定基座1和无线话筒2,固定基座1下表面为开口状态,固定基座1的开口内设置有吸盘5,固定基座1上表面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半圆卡板3和第二半圆卡板4,第一半圆卡板3及第二半圆卡板4下部均固定安装有滑肋板7,固定基座1上表面两侧均开设有滑槽口6,滑槽口6贯通于固定基座1的开口,滑肋板7均活动插设于对应位置的滑槽口6内,固定基座1开口两内侧壁均固定安装有滑杆8,滑杆8均活动贯穿于对应位置的滑肋板7,滑杆8表面均活动套设有弹簧9,滑杆8远离固定基座1开口内侧壁的一端固定安装有限位盘10。

本实施例中,吸盘5上表面中部固定设置有一体结构的固定管11,固定基座1上表面中部开设有螺纹孔12,固定管11上下端分别连通于螺纹孔12和吸盘5,固定管11上端与固定基座1下表面固定连接,螺纹孔12内配合连接有螺栓13,通过拧送螺栓13,此时吸盘5泄气,能够使吸盘5脱离桌面,从而方便转移固定基座1。

本实施例中,无线话筒2下部外侧表面开设有环槽15,第一半圆卡板3及第二半圆卡板4内侧壁均固定安装有尺寸与环槽15相互配合的半圆凸出肋圈16,能够提高无线话筒2在第一半圆卡板3及第二半圆卡板4之间的稳定性。

本实施例中,固定基座1上表面在螺纹孔12外围固定粘合有密封垫圈14,能够保证螺纹孔12的密封性。

本实施例中,第一半圆卡板3及第二半圆卡板4上端内侧面均开设有弧型倾斜面17,便于话筒的插设。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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