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急给水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80123阅读:408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急给水系统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核电站安全保护系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核电站的直流蒸汽发生器的应急给水系统。



背景技术:

传统压水堆的应急给水系统作为主给水系统的备用系统在丧失主给水时使用。在电站事故停堆工况下,应急给水系统用来维持电站热停堆工况以足够的时间,并且将反应堆冷却到余热排出系统能够投入运行的状态。AP1000压水堆中设置了非安全有关的启动给水系统,该系统布置在常规岛,在丧失主给水和丧失正常交流电事件中,从凝结水贮箱吸水向蒸汽发生器提供给水,从而实现排出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热量的纵深防御功能,防止非能动安全系统动作。在上述过程中,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热量通过蒸汽发生器传递给二回路系统,二回路系统通过向汽轮机旁路系统或大气排放把热量带出。在现有的压水堆应急给水系统中,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泵、柴油机泵和汽动泵,在不同的核电站中,采用不同类型的驱动装置组合,实现多样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出一种应急给水系统。

应急给水系统包括:

蒸汽喷射泵,其设置在直流蒸汽发生器的主蒸汽管线和应急给水管线之间,经配置以提供应急给水;及

蒸汽储存罐,其设置在直流蒸汽发生器的主蒸汽管线上。

优选地,还包括主蒸汽管线,经配置以当丧失正常给水时,被及时隔离。

优选地,通过储存罐中的剩余蒸汽为喷射泵提供驱动蒸汽。

优选地,调节阀,其设置在驱动蒸汽管线上,经配置以用于调节蒸汽量从而控制给水流量。

优选地,所述系统用于核电站的直流蒸汽发生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应急给水系统,提出以蒸汽喷射泵提供应急给水,在主蒸汽管线上增加存储罐,在丧失正常给水后,可快速隔离主蒸汽管线,并通过储汽罐继续为喷射泵提供驱动蒸汽,从而使核电站的安全保护系统更加安全可靠。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应急给水系统,向蒸汽发生器提供应急给水,并通过蒸汽排放管线排出蒸汽带走热量,部分蒸汽循环作为驱动蒸汽,从而不断提供应急给水以带走堆芯衰变热。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核电站的直流蒸汽发生器的应急给水系统流程简图。

其中,1—反应堆压力容器;2—反应堆冷却剂泵;3—反应堆冷却剂管道冷段;4—反应堆冷却剂管道热段;5—直流蒸汽发生器;6—主蒸汽管线;7—安全阀卸压管线;8—安全阀;9—卸压管线;10—卸压阀;11—储汽罐;12—主蒸汽隔离阀;13—喷射泵进汽管线;14—驱动蒸汽调节阀;15—喷射泵进水管线;16—喷射泵进水隔离阀;17—喷射泵;18—应急给水止回阀;19—应急给水管线;20—主给泵进水管线;21—主给水泵;22—主给水止回阀;23—主给水管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所示,应急给水系统包括:蒸汽喷射泵,其设置在直流蒸汽发生器的主蒸汽管线和应急给水管线之间,经配置以提供应急给水;及蒸汽储存罐,其设置在直流蒸汽发生器的主蒸汽管线上。应急给水系统还包括主蒸汽管线,经配置以当丧失正常给水时,被及时隔离。通过储存罐中的剩余蒸汽为喷射泵提供驱动蒸汽。应急给水系统还包括调节阀,其设置在驱动蒸汽管线上,经配置以用于调节蒸汽量从而控制给水流量。所述系统用于核电站的直流蒸汽发生器。

核电站的直流蒸汽发生器的应急给水系统,包括主蒸汽管线、储汽罐、喷射泵和应急给水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卸压阀10、驱动蒸汽调节阀14和喷射泵进水隔离阀16关闭,由主给水泵20提供给水,给水经主给水管线23进入直流蒸汽发生器5,转变成蒸汽后经主蒸汽管线6进入汽轮机做功。

当发生丧失主给水事故时,及时关闭主蒸汽隔离阀12,减少储汽罐11的蒸汽输出。同时打开驱动蒸汽调节阀14和喷射泵进水隔离阀16,储汽罐11中的蒸汽经喷射泵进汽管线13进入喷射泵17,将喷射泵进水管线15中的流体吸入混合升压后,经应急给水管线19注入直流蒸汽发生器5,转变成蒸汽后进入主蒸汽管线6,适时打开卸压阀10,部分蒸汽通过卸压管线9排入大气带走堆芯热量,部分蒸汽进入储汽罐11,继续为喷射泵17提供驱动蒸汽,提供应急给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施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施例提供的应急给水系统,提出以蒸汽喷射泵提供应急给水,在主蒸汽管线上增加存储罐,在丧失正常给水后,可快速隔离主蒸汽管线,并通过储汽罐继续为喷射泵提供驱动蒸汽,从而使核电站的安全保护系统更加安全可靠。

2、本实施例提供的应急给水系统,向蒸汽发生器提供应急给水,并通过蒸汽排放管线排出蒸汽带走热量,部分蒸汽循环作为驱动蒸汽,从而不断提供应急给水以带走堆芯衰变热。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每个特定的应用来使用不同方法来实现所描述的功能,但是这种实现不应认为超出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实用新型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括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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