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装药器,具体地说涉及一种有水炮孔装药器。
背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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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水炮孔是钻机进行湿式作业后水存留在孔中,以及自然降雨或地下渗水形成的。传统的应对有水炮孔时采用抽水机将炮孔内的水排空进行装药,但是,采用排水机进行排水费时费力,且炸药受温度、湿度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变质,致使炸药的爆破性能降低,甚至失效。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乳化炸药,其成本高,且由于炮孔内有水,形成向上的浮力,致使装药困难,装药效率低。因此,急需一种专用于有水炮孔装药的装药器,在保证爆破效果的前提下,既不增加炸药成本,又能保证装药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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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有效提高装药效率、保证爆破效果的有水炮孔装药器。
本实用新型由如下技术方案实施:有水炮孔装药器,其包括装药漏斗和可替换装药袋,所述装药漏斗的漏斗嘴活动伸入所述装药袋袋口内部;在所述装药漏斗外壁上均匀竖直设有至少三根伸缩式支撑杆,在任意一根所述支撑杆上设有手动气泵,所述手动气泵的出气口通过管路与所述装药袋的进气口连通。
进一步的,在所述装药漏斗的漏斗嘴外部设有环形卡台,在所述环形卡台上方的所述装药漏斗的漏斗嘴外部活动套设有固定套,所述固定套内壁与所述环形卡台外壁滑动接触。
进一步的,所述装药袋包括袋体,在所述袋体的袋口上设有绑带;在所述袋体上部外壁上设有环形的布气管,在所述布气管侧壁上设有所述进气口;在所述布气管下方的所述袋体外壁上竖直设有若干根下压管,所述下压管底端封闭,所述下压管顶端与所述布气管连通。
进一步的,所述袋体的口径小于炮孔直径。
进一步的,所述袋体的长度大于炮孔的深度,所述袋体底部到所述布气管顶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炮孔的深度。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通过装药袋盛放炸药,可以有效的将炸药与水隔离开,从而防止炸药变质,保证爆破效果;通过手动气泵向布气管内填充压缩气体,使下压管充满气体将袋体底部下压,进而将炮孔内的水挤出,克服炮孔内的水对装药形成阻力,以保证能够顺利的将炸药装到装药袋中,提高装药效率;通过调节支撑杆的高度来使装药漏斗适用于对不同深度的炮孔进行装药,适用性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2为装药漏斗结构示意图。
图3为装药袋结构示意图。
装药漏斗1、装药袋2、袋体21、绑带22、布气管23、进气口24、下压管25、支撑杆3、手动气泵4、环形卡台5、固定套6、炮孔7。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图3所示,有水炮孔装药器,其包括装药漏斗1和可替换装药袋2,装药漏斗1的漏斗嘴活动伸入装药袋2袋口内部,由装药漏斗1排出的炸药可直接落入装药袋2内部;在装药漏斗1的漏斗嘴外部设有环形卡台5,在环形卡台5上方的装药漏斗1的漏斗嘴外部活动套设有固定套6,固定套6内壁与环形卡台5外壁滑动接触,通过固定套6与环形卡台5配合可将装药袋2牢牢地固定在装药漏斗1的漏斗嘴外部;在装药漏斗1外壁上均匀竖直设有至少三根伸缩式支撑杆3,通过调节支撑杆3的高度来使装药漏斗1适用于对不同深度的炮孔7进行装药;装药袋2包括袋体21,袋体21的口径小于炮孔7直径,进而使袋体21能够活动置于炮孔7内,在袋体21的袋口上设有绑带22;在袋体21上部外壁上设有环形的布气管23,在布气管23侧壁上设有进气口24;在布气管23下方的袋体21外壁上竖直设有四根下压管25,下压管25底端封闭,下压管25顶端与布气管23连通;在任意一根支撑杆3上设有手动气泵4,手动气泵4的出气口通过管路与装药袋2的进气口24连通,手动气泵4通过管路将压缩空气输入布气管23后,压缩气体均匀的进入到各个下压管25内,进而将袋体21撑开,使炸药能够顺利进入到袋体21内部;袋体21的长度大于炮孔7的深度,袋体21底部到布气管23顶部的距离小于炮孔7的深度,当装药结束后,使炸药顶部与炮孔7顶部之间有足够的填充空间来填充填塞物;
使用说明:首先,将装药漏斗1置于炮孔7正上方;接着,将固定套6沿装药漏斗1的漏斗嘴向上推动,将装药袋2套设在装药漏斗1的漏斗嘴外部,之后向下推动固定套6,直至固定套6卡接在环形卡台5外部;然后,依据需要填塞的炮孔7深度调节支撑杆3的高度,并将装药袋2底部置于炮孔7内;接着,按压手动气泵4向布气管23内填充压缩气体,使下压管25充满气体,由于装药袋2袋口固定,因此,在下压管25充满气体的过程中,下压管25会带动袋体21底部向炮孔7孔底延伸,使装药袋2位于炮孔7内部;再向装药漏斗1内填充一定量的炸药,填充炸药的过程中,炸药不断装入袋体21内部,使袋体21逐渐撑开体积变大,进而将炮孔7中的大部分水挤出,仅有少量水残留在炮孔7中,并不影响装药和爆破效果;装药结束后,向上推动固定套6,使装药袋2脱离装药漏斗1,绑紧绑带22,将装药袋2剩余部分塞到炮孔7内,并在装药袋2上方的炮孔7内填充碎石等填塞物,进一步将装药袋2压在炮孔7内。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