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自动农耕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66439阅读:90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农业机械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全自动农耕工具。



背景技术:

传统耕地方式多为人工使用锄头进行耕地,此种方式效率低、耗时多、费劳力,在现代化农业进程中逐渐被淘汰,进而逐渐出现了各种专用于耕地的犁土机,现有的犁土机需要人为辅助其转向以实现耕地,整个过程离不开人,耗费人力。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的犁土机需要人为辅助其转向以实现耕地、耗费人力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全自动农耕工具。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种全自动农耕工具,包括机架、安装在机架上的动力箱、与动力箱输出端连接的传动齿轮、通过链条与传动齿轮相连的传动轴杆以及轴心穿过所述传动轴杆的多个耕地齿轮;所述动力箱底部均匀设置有至少三个万向轮,保证整个工具稳固不到的最少数量要求,所述动力箱底部中心设置有驱动轮,所述驱动轮同轴连接有一直行驱动电机、所述驱动轮中心轴上还设有一支架,所述支架上端连接一轴杆,所述轴杆同轴连接一转向驱动电机;所述传动轴杆还连接有一顶杆,所述顶杆通过动力装置驱动以支撑所述传动轴杆转动进而实现其离地功能;所述全自动农耕工具还包括一遥控器,所述遥控器与直行驱动电机、转向驱动电机、动力箱、动力装置电连接,以实现驱动轮的直行、转向、全自动农耕工具的启动与停止、顶杆的旋转。驱动轮由直行驱动电机驱动直行,并带动万向轮辅助直行;由转向驱动电机驱动转弯,并带动万向轮辅助转弯。顶杆绕动力装置旋转,带动传动轴杆旋转离地。

上述方案中,所述动力箱包括驱动装置、与驱动装置输出轴连接的变速箱,所述变速箱的输出端与所述传动齿轮连接。

上述方案中,所述顶杆一端与动力装置连接,连接点在机架位于所述传动齿轮轴心的地方,所述顶杆另一端带有环形连接机构,通过所述环形连接机构与所述传动轴杆连接。

上述方案中,所述顶杆长度为所述传动齿轮轴心到所述传动轴杆的最短直线距离。保证链条不会松动。

上述方案中,所述环形连接机构套在所述传动轴杆外。传动轴杆的转动并不会影响顶杆。

上述方案中,所述环形连接机构为轴承。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动力箱的底部加入驱动轮,实现整个全自动农耕工具的直行和转向,避免了现有的犁土机需要人为辅助其转向以实现耕地、耗费人力的技术问题。同时通过配套加入遥控器,可实现操作员在土地边进行操作。此外,考虑到在转向时,若耕地齿轮扎在土里,转向阻力较大,加入顶杆,可实现将耕地齿轮举起来离地。本申请解决了现有的犁土机需要人为辅助其转向以实现耕地、耗费人力的技术问题,并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了实质性功效。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记:1-机架,2-动力箱,3-传动齿轮,4-链条,5-传动轴杆,6-耕地齿轮,7-万向轮,8-驱动轮,9-直行驱动电机,10-支架,11-轴杆,12-转向驱动电机,13-顶杆,14-动力装置,15-环形连接机构。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下面结合附图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施例。

一种全自动农耕工具,包括机架1、安装在机架1上的动力箱2、与动力箱2输出端连接的传动齿轮3、通过链条4与传动齿轮3相连的传动轴杆5以及轴心穿过所述传动轴杆5的多个耕地齿轮6;所述动力箱2底部均匀设置有至少三个万向轮7,所述动力箱2底部中心设置有驱动轮8,所述驱动轮8同轴连接有一直行驱动电机9、所述驱动轮8中心轴上还设有一支架10,所述支架10上端连接一轴杆11,所述轴杆11同轴连接一转向驱动电机12;所述传动轴杆5还连接有一顶杆13,所述顶杆13通过动力装置14驱动以支撑所述传动轴杆5转动进而实现其离地功能;所述全自动农耕工具还包括一遥控器,所述遥控器与直行驱动电机9、转向驱动电机12、动力箱2、动力装置14电连接,以实现驱动轮的直行、转向、全自动农耕工具的启动与停止、顶杆的旋转。驱动轮由直行驱动电机驱动直行,并带动万向轮辅助直行;由转向驱动电机驱动转弯,并带动万向轮辅助转弯。顶杆绕动力装置旋转,带动传动轴杆旋转离地。

优选地,所述动力箱2包括驱动装置、与驱动装置输出轴连接的变速箱,所述变速箱的输出端与所述传动齿轮3连接。

优选地,所述顶杆13一端与动力装置14连接,连接点在机架2位于所述传动齿轮3轴心的地方,所述顶杆13另一端带有环形连接机构15,通过所述环形连接机构15与所述传动轴杆5连接。

优选地,所述顶杆长度为所述传动齿轮3轴心到所述传动轴杆5的最短直线距离。保证链条不会松动。

优选地,所述环形连接机构15套在所述传动轴杆5外。传动轴杆的转动并不会影响顶杆。

优选地,所述环形连接机构15为轴承。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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