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线充电电蚊拍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12366发布日期:2019-01-15 22:25阅读:690来源:国知局
一种无线充电电蚊拍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无线充电电蚊拍。



背景技术:

传统电蚊拍内置有锂电池进行供电,其手柄部位一般设有充电接口或可滑出式的充电插头,进行有线形式的充电,此种充电方式操作麻烦,用户体验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种无线充电电蚊拍,其蚊拍配合无线充电座可进行无线充电,操作方便,提高用户体验。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无线充电电蚊拍,包括蚊拍及无线充电座;

所述蚊拍包括相互匹配安装的面壳和底壳,面壳包括上盘及连接在上盘下部的上柄,底壳包括下盘及连接在下盘下部的下柄,上柄和下柄相互匹配安装且两者之间构成第一电器腔,上盘和下盘相互匹配安装且两者之间构成电网腔,第一电器腔和电网腔连通;

所述电网腔上下两端分别贯通上盘和下盘,电网腔内设有灭蚊网,灭蚊网固定在上盘和下盘之间;

所述第一电器腔内设有主控制面板、充电电池、无线充电接收面板及接收线圈,接收线圈设置在下柄的内底面上,灭蚊网、充电电池和无线充电接收面板分别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电连接,接收线圈通过线路与无线充电接收面板电连接;

所述无线充电座内设有第二电器腔,第二电器腔内设有无线充电发射面板及发射线圈,发射线圈通过线路与无线充电发射面板电连接;

所述蚊拍进行无线充电时,蚊拍放置在无线充电座上,底壳与无线充电座表面接触,接收线圈与发射线圈对齐,无线充电座的无线充电发射面板接通电源。

所述充电电池位于主控制面板后方,无线充电接收面板位于主控制面板下方,接收线圈位于主控制面板前方;所述充电电池及无线充电接收面板均设置在下柄的内底面上。

所述下柄内底面上设有若干用于定位主控制面板的定位柱,上柄内底面对应定位柱设有柱状插槽,主控制面板对应定位柱设有固定孔,定位柱穿过对应的固定孔并与对应的柱状插槽对插安装,主控制面板固定在定位柱和柱状插槽之间。

所述上柄的左侧面或右侧面上设有用于控制灭蚊网通断电的通电开关,通电开关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电连接。

所述上柄上表面设有指示灯,指示灯位于主控制面板上方,指示灯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电连接。

所述上柄的内底面上设有LED基板,LED基板位于主控制面板前方,LED基板上具有朝上的LED灯珠,上柄对应LED灯珠开设有透光缺口,透光缺口上设有透明板,上柄的左侧面或右侧面上设有用于控制LED灯珠开关的照明按钮,照明按钮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电连接。

所述上柄的左侧面或右侧面上设有用于外接电源并为充电电池充电的第一电源接口,第一电源接口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电连接。

所述无线充电座包括底座及设置在底座上的面盖,底座表面中心设有圆形凹槽,圆形凹槽一侧设有方形凹槽,发射线圈设置在圆形凹槽内,无线充电发射面板设置在方形凹槽内,无线充电发射面板连接有用于外接电源的第二电源接口,第二电源接口设置在底座侧面上。

所述下柄上设有用于容纳充电电池的电池仓,电池仓下部贯通下柄底面,下柄底面上设有用于盖合电池仓的盖板。

所述下柄内底面对应接收线圈设有环形固定筒,接收线圈嵌装入环形固定筒内,环形固定筒上盖装有用于将接收线圈紧压在下柄内底面上的压盖,环形固定筒侧部留有用于线路穿过的通道缺口,压盖表面、压盖侧部及环形固定筒侧部均覆盖有隔磁片。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蚊拍配合无线充电座可进行无线充电,操作方便,提高用户体验。

无线充电接收面板及接收线圈均设置在上柄和下柄围成的第一电器腔内,蚊拍其他的电子元器件均位于第一电器腔内,便于蚊拍电子元器件的布局和结构的紧凑性,在不改变蚊拍常规形状的情况下,使蚊拍具有无线充电功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无线充电状态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蚊拍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蚊拍的分解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蚊拍的局部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蚊拍的局部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无线充电座的分解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参见图1-图6,本无线充电电蚊拍,包括蚊拍及无线充电座;

所述蚊拍包括相互匹配安装的面壳和底壳,面壳包括上盘1及连接在上盘1下部的上柄2,底壳包括下盘3及连接在下盘3下部的下柄4,上柄2和下柄4相互匹配安装且两者之间构成第一电器腔,上盘1和下盘3相互匹配安装且两者之间构成电网腔,第一电器腔和电网腔连通;

所述电网腔上下两端分别贯通上盘1和下盘3,电网腔内设有灭蚊网5,灭蚊网5固定在上盘1和下盘3之间;

所述第一电器腔内设有主控制面板6、充电电池7、无线充电接收面板8及接收线圈9,接收线圈9设置在下柄4的内底面上,灭蚊网5、充电电池7和无线充电接收面板8分别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6电连接,接收线圈9通过线路与无线充电接收面板8电连接;

无线充电接收面板8及接收线圈9均设置在上柄2和下柄4围成的第一电器腔内,蚊拍其他的电子元器件均位于第一电器腔内,便于蚊拍电子元器件的布局和结构的紧凑性,在不改变蚊拍常规形状的情况下,使蚊拍具有无线充电功能。

所述无线充电座内设有第二电器腔,第二电器腔内设有无线充电发射面板10及发射线圈11,发射线圈11通过线路与无线充电发射面板10电连接;

所述蚊拍进行无线充电时,蚊拍放置在无线充电座上,底壳与无线充电座表面接触,接收线圈9与发射线圈11对齐,无线充电座的无线充电发射面板10接通电源。

蚊拍配合无线充电座可进行无线充电,操作方便,提高用户体验。

无线充电座同样可以为其他具有无线充电功能的电子移动设备进行无线充电,而蚊拍也可以与其他电子移动设备的无线充电座适配,提高蚊拍的通用性。

进一步地,所述充电电池7位于主控制面板6后方,无线充电接收面板8位于主控制面板6下方,接收线圈9位于主控制面板6前方;所述充电电池7及无线充电接收面板8均设置在下柄4的内底面上。

充电电池7为锂电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可理解。

进一步地,所述下柄4内底面上设有若干用于定位主控制面板6的定位柱12,上柄2内底面对应定位柱12设有柱状插槽13,主控制面板6对应定位柱12设有固定孔,定位柱12穿过对应的固定孔并与对应的柱状插槽13对插安装,主控制面板6固定在定位柱12和柱状插槽13之间,实现主控制面板6的固定,定位柱12为阶梯柱,包括同轴设置的下柱和上柱,其上柱的直径小于下柱的直径,其上柱穿过对应的固定孔,主控制面板6抵靠在定位柱12的下柱表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可理解。

进一步地,所述上柄2的左侧面或右侧面上设有用于控制灭蚊网5通断电的通电开关14,通电开关14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6电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上柄2上表面设有指示灯15,指示灯15位于主控制面板6上方,指示灯15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6电连接,便于用户掌握蚊拍的运行状态。

进一步地,所述上柄2的左侧面或右侧面上设有用于外接电源并为充电电池7充电的第一电源接口20,第一电源接口20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6电连接,不具备无线充电的条件下,通过第一电源接口20,即可进行有线充电,提高蚊拍的通用性。

进一步地,所述上柄2的内底面上设有LED基板16,LED基板16位于主控制面板6前方,LED基板16上具有朝上的LED灯珠17,上柄2对应LED灯珠17开设有透光缺口,透光缺口上设有透明板18,上柄2的左侧面或右侧面上设有用于控制LED灯珠17开关的照明按钮19,照明按钮19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6电连接,LED基板16和LED灯珠17的设置便于用户进行照明。

本实施例中,通电开关14和照明按钮19设置在同一侧,照明按钮19位于通电开关14前方,第一电源接口20设置在相反一侧,指示灯15的数量为两颗,分别用于指示蚊拍的充电状态和灭蚊网5的通电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理解。

进一步地,所述无线充电座包括底座21及设置在底座21上的面盖22,底座21表面中心设有圆形凹槽23,圆形凹槽23一侧设有方形凹槽24,发射线圈11设置在圆形凹槽23内,无线充电发射面板10设置在方形凹槽24内,无线充电发射面板10连接有用于外接电源的第二电源接口25,第二电源接口25设置在底座21侧面上,实现无线充电座的无线充电功能。

进一步地,所述下柄4上设有用于容纳充电电池7的电池仓26,电池仓26下部贯通下柄4底面,下柄4底面上设有用于盖合电池仓26的盖板27,电池仓26和盖板27的设置实现充电电池7的固定,另外,电池仓26的上下两端可设有接触片,充电电池7的正负极分别与上下两端的接触片连接,上下两端的接触片再通过线路与主控制面板6电连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可理解。

进一步地,所述下柄4内底面对应接收线圈9设有环形固定筒28,接收线圈9嵌装入环形固定筒28内,环形固定筒28上盖装有用于将接收线圈9紧压在下柄4内底面上的压盖29,环形固定筒28侧部留有用于线路穿过的通道缺口,至少压盖29表面、压盖29侧部及环形固定筒28侧部均覆盖有隔磁片30,下柄4内底面上其他有可能受发射线圈11所产生的磁场干扰的地方同样可以覆盖隔磁片30。

环形固定筒28和压盖29的设置实现接收线圈9的定位,有效避免接收线圈9的移位;

隔磁片30可为铁氧体材质,隔磁片30具有挡磁和散热功能,蚊拍在无线充电状态下,隔磁片30可有效地阻挡发射线圈11所产生的磁场干扰到主控制面板6、无线充电接收面板8、LED基板16等其他电子元器件,有效延长蚊拍的使用寿命,隔磁片30还可覆盖在环形固定筒28的周边,扩大其挡磁范围,隔磁片30有效引导接收线圈9的热量,保证接收线圈9通电时的稳定性。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而非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依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内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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