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农田喷雾播种一体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164689发布日期:2019-03-22 18:54阅读:213来源:国知局
一种农田喷雾播种一体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农用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农田喷雾播种一体机。



背景技术:

在农作物的播种过程中,有些作物需要向土壤中喷洒农药,目前如果想要喷洒农药和播种同时进行,往往是需要在播种机上安装电动喷雾设备和蓄电池,这往往造成播种机重量大、成本高,而如果不采用电动喷雾则需要至少两个人才能完成喷雾和播种的工作,人工成本比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农田喷雾播种一体机,用以解决现有播种设备难以兼顾喷雾和播种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具体地,该农田喷雾播种一体机包括车架、行走轮、喷雾机构和播种机构,行走轮转动连接在车架的两侧,喷雾机构与播种机构固定在车架上,播种机构设置在喷雾机构的后侧;

喷雾机构包括储药桶、注气机构和喷雾喷头,储药桶固定在机上车架的上侧,注气机构的输出端通过单向阀连通储药桶的上部,注气机构的输入端通过传动机构连接行走轮的转轴,喷雾喷头与储药桶的下部连通。

在所述的喷雾机构与播种机构之间还设有一个破土铧,破土铧固定在车架的下侧。

所述的播种机构包括种仓和取种转盘,种仓下部设有一个圆形的取种外壳,取种转盘转动设置在取种外壳的内侧,且取种转盘的圆周与取种外壳内壁相切,取种转盘的圆周上开设有多个取种凹槽,取种外壳的下侧开设有排种口,取种转盘与行走轮的转轴连接并同步转动。

所述的注气机构为打气筒,所述的传动机构为凸轮,打气筒固定在车架上,凸轮固定在行走轮的转轴上,打气筒的活塞杆端部固定有一个与凸轮相配合的滚轮,打气筒上还设有推动活塞杆向凸轮一侧移动的复位弹簧。

所述的储药桶的上部设有泄压安全阀。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在车架上设置了喷雾机构和播种机构,而且喷雾机构是通过传动机构取力于行走轮的转轴,通过机械传动的方式带动喷雾机构工作,代替了以往电动喷雾的结构,成本更低,重量更轻,尤其适合小面积播种作业。

本实用新型可以一次性完成喷洒农药与播种的工作,节省人力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把手 2-车架 3-种仓 4-取种转盘 5-取种凹槽 6-取种外壳 7-排种口 8-破土铧 9-链条 10-行走轮 11-凸轮 12-喷雾喷头 13-滚轮 14-复位弹簧 15-储药桶 16-打气筒 17-泄压安全阀 18-单向阀。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实施例1

参见图1,该农田喷雾播种一体机包括车架2、行走轮10、喷雾机构和播种机构,行走轮10转动连接在车架2的两侧,喷雾机构与播种机构固定在车架2上,播种机构设置在喷雾机构的后侧。本实施例在车架2的后端固定有把手1,通过人工完成喷雾、播种。

本实施例中的播种机构包括种仓3和取种转盘4,种仓3下部设有一个圆形的取种外壳6,取种转盘4转动设置在取种外壳6的内侧,且取种转盘4的圆周与取种外壳6内壁相切,取种转盘4的圆周上开设有多个取种凹槽5,取种外壳6的下侧开设有排种口7,取种转盘4与行走轮10的转轴连接并同步转动。取种转盘4的主轴伸出取种外壳6后通过链条9连接行走轮10的转轴上的链轮,取种转盘4转动的过程中,种仓3内的种子落入取种转盘4上侧的取种凹槽5内,当取种凹槽5转动至排种口7,种子向下掉落完成播种。通过取种转盘4可以保证定间距、定量播种,避免种子浪费,而且出苗均匀。

喷雾机构包括储药桶15、打气筒16和喷雾喷头12,储药桶15固定在机上车架2的上侧,打气筒16的输出端通过单向阀18连通储药桶15的上部,打气筒16的输入端通过传动机构连接行走轮10的转轴,喷雾喷头12固定在车架2的前端下侧并与储药桶15的下部连通,利用行走轮10的转动带动打气筒16工作,结构简单,成本低,而且不需要人力控制打气筒16,劳动强度低。本实施例中的传动机构为凸轮11,打气筒16固定在车架2上,凸轮11固定在行走轮10的转轴上,打气筒16的活塞杆端部固定有一个与凸轮11相配合的滚轮13,打气筒16上还设有推动活塞杆向凸轮11一侧移动的复位弹簧14。为了确保喷雾机构安全工作,在储药桶15的上部设有泄压安全阀17。

实施例2

参见图2,本实施例中,在喷雾机构与播种机构之间还设有一个破土铧8,破土铧8固定在车架2的下侧,通过破土铧8在土壤表面形成一条或多条播种沟,使得种子买入地下,进一步提高播种效率,并且提高出苗率。

实施例3

本实施例中的取种转盘4还可以通过皮带传动的方式连接行走轮10的转轴。

虽然,上文中已经用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了详尽的描述,但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可以对之作一些修改或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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