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0084919阅读:267来源:国知局
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有机蔬菜种植领域,具体地说,是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
【背景技术】
[0002]水培种植是一种新颖的科学种植方式,可以科学控制蔬菜生长过程中的养分输入,提高蔬菜的产量,使蔬菜的生长不再拘泥于土壤肥力和天气情况。现有技术中,水培种植蔬菜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叶类蔬菜,随着叶片的长大,在重力的作用下,叶片容易垂落下来,泡在培植液中,容易腐烂。
[0003]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面上出现了稳固蔬菜生长的固定托,但是多以漏斗状出现,底部太细,对于白菜、卷心菜等根较粗的蔬菜并不适合,容易损坏其根部,抑制蔬菜生长。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
[0005]本实用新型涉及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包括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内部设有培植架,培植架上设有培植板,所述培植板上每隔10cm设置一个碗状培植托,所述培植托的底部固定在所述培植板上,所述培植板与所述培植托底部的接触面设置若干给养孔道,每个给养孔道上设置一层载有有机蔬菜种子的种膜,所述培植板的下方设有培植液储液箱,在所述箱体的两侧设置培植液加液口,培植液加液口与所述培植液储液箱之间设置输液管道。
[0006]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方案,所述培植托上设置若干通气孔,孔径为10?15mm,孑L距为 15 ?18mm η
[0007]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积极效果是:
[0008]本实用新型设置碗状培植托,并在培植托底部与培植板的给养孔道,可以适宜根茎较粗的有机蔬菜进行水培栽种,不会破坏其根部,且利用碗状的弧度保护叶类有机蔬菜的叶片不会在重力作用下垂落被浸泡腐烂。
【附图说明】
[0009]图1是本实用新型箱体内部结构示意图;
[0010]图2是所述的培植板的俯视图。
[0011]附图1、2中的标记分别是:1.箱体;2.培植架;3.培植液储液箱;4.培植板;5.培植托;6.通气孔;7.培植液加液口 ;8.输液管道;9.给养孔道;10.种膜。
【具体实施方式】
[0012]本实用新型提供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效果更佳清楚、明确,以下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与限定本实用新型。
[0013]如图1、2所示,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包括箱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内部设有培植架2,培植架上设有培植板4,所述培植板4上每隔10cm设置一个碗状培植托5,所述培植托5的底部固定在所述培植板4上,所述培植板4与所述培植托底部5的接触面设置若干给养孔道9,每个给养孔道9上设置一层载有有机蔬菜种子的种膜10,所述培植板4的下方设有培植液储液箱3,在所述箱体1的两侧设置培植液加液口 7,培植液加液口 7与所述培植液储液箱3之间设置输液管道8。
[0014]其中,所述培植托5上设置若干通气孔6,孔径为10?15mm,孔距为15?18mm。
[001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的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主权项】
1.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包括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内部设有培植架,培植架上设有培植板,所述培植板上每隔10cm设置一个碗状培植托,所述培植托的底部固定在所述培植板上,所述培植板与所述培植托底部的接触面设置若干给养孔道,每个给养孔道上设置一层载有有机蔬菜种子的种膜,所述培植板的下方设有培植液储液箱,在所述箱体的两侧设置培植液加液口,培植液加液口与所述培植液储液箱之间设置输液管道。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培植托上设置若干通气孔,孔径为10?15mm,孔距为15?18mm。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水培有机蔬菜培植箱,属有机蔬菜种植领域。包括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内部设有培植架,培植架上设有培植板,所述培植板上每隔10cm设置一个碗状培植托,本实用新型设置碗状培植托,并在培植托底部与培植板的给养孔道,可以适宜根茎较粗的有机蔬菜进行水培栽种,不会破坏其根部,且利用碗状的弧度保护叶类有机蔬菜的叶片不会在重力作用下垂落被浸泡腐烂。
【IPC分类】A01G31/02
【公开号】CN204994386
【申请号】CN201520548907
【发明人】雷振山
【申请人】天津首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1月27日
【申请日】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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