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734180发布日期:2021-01-26 11:24阅读:97来源:国知局
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环卫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


背景技术:

[0002]
烟草给国家财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比如2018年我国烟草纳税 11556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6%;另一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于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期望以政策的方式控制国内公民少吸烟,尤其控制在公共场所给周围的人群带来吸二手烟的危害;所以国内控烟,规划文明吸烟点,缓解矛盾已迫在眉睫;
[0003]
在机场、火车站等人流量高的公共场所,烟民随地吸烟还是随处可见;所以有必要在这些人流量大的地方规范合理的吸烟室,且搭乘飞机火车的乘客打火机等是不被允许带入飞机和火车等交通工具,所以有必要在吸烟室内配置点烟器;为集中吸烟人群,吸烟室的环境尤为重要;一般吸烟室均配置有室内空气循环处理器,但是烟民吸烟完之后,烟蒂随便就往地上乱扔,还给公共环境造成了污染,而把烟蒂扔普通的垃圾桶内更有火灾隐患,且易产生燃烧异味;影响吸烟室整体体验感。


技术实现要素:

[0004]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包括展示屏、点烟器、丢烟口,所述柜机设置有支撑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柜机还包括柜内氮气循环系统,所述柜内氮气循环系统包括竖隔板、灭烟机构、横隔板和风扇,风扇为柜内氮气循环系统提供原动力,所述横隔板和所述竖隔板垂直设置,所述横隔板支撑住所述竖隔板,所述横隔板下面为氮气内循环过渡腔;所述灭烟机构包括灭烟筒、支撑板、缓冲腔、外供氮气过渡腔,所述灭烟筒底部、所述支撑板、所述缓冲腔和所述外供氮气过渡腔的隔板和所述外供氮气过渡腔的底板设置有通孔,所述灭烟机构的过渡腔下端设置有通氮气的入口。
[0005]
优选地,所述丢烟口设置有档门,所述档门与所述柜机的壳体固定连接。
[0006]
优选地,所述灭烟筒为金属材质。
[0007]
优选地,所述缓冲腔中设置有缓冲板。
[0008]
优选地,所述缓冲板为石棉填充板。
[0009]
优选地,所述灭烟筒底部设置的通孔直径为1-40mm。
[0010]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一方面,从外界通入的氮气,通过过渡腔、缓冲腔进入灭烟筒,使丢入的烟蒂在缺乏氧气的环境下快速熄灭;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浪费氮气,本实用新型使柜机内部形成氮气循环,可有效节约成本;而且循环的氮气可使长时间播放的电器比如显示屏有效降温。
附图说明
[0011]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柜机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0012]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柜机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0013]
图3为图2中局部a放大结构示意图。
[0014]
图中:1-显示屏,2-点烟器,3-丢烟口,4-外门,5-底座,61-风扇,62-风扇,7-竖隔板,8-灭烟筒,9-支撑板,10-缓冲板,11-隔板,12-外供氮气过渡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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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供氮气入口,14-氮气内循环过渡腔,15-挡门,16-横隔板,17-缓冲腔。
具体实施方式
[0015]
下面结合附图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0016]
实施例
[0017]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公共吸烟点的专用柜机,包括展示屏1、点烟器2、丢烟口 3,所述柜机设置有支撑底座5,其特征在于,所述柜机还包括柜内氮气循环系统,所述柜内氮气循环系统包括竖隔板7、灭烟机构、横隔板16和风扇61和 62,风扇为柜内氮气循环系统提供原动力,所述横隔板16和所述竖隔板7垂直设置,所述横隔板16支撑住所述竖隔板7,所述横隔板16和所述竖隔板7把整个柜机内腔分成了三个腔室,分别为前腔室、后腔室和下腔室;所述灭烟机构置于所述前腔室内,所述下腔室为氮气内循环过渡腔14;所述柜内氮气循环系统中氮气循环的轨迹为:前腔室到后腔室到下腔室再到前腔室。
[0018]
所述灭烟机构包括灭烟筒8、支撑板9、缓冲腔17、外供氮气过渡腔12,所述支撑板9支撑所述灭烟筒8的摆放,所述缓冲腔17内设置有缓冲板10,所述灭烟筒8底部、所述支撑板9、所述缓冲腔17和所述外供氮气过渡腔12的隔板11和所述外供氮气过渡腔12的底板设置有通孔,所述灭烟机构的外供氮气过渡腔12下端设置有通氮气的入口13,所述丢烟口3设置有档门15,所述档门15与所述柜机的壳体固定连接;所述柜机的侧面还设置有便于去除灭烟筒8 的外门4。
[0019]
上述的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修改、等同变化、改进等,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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