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趣味拖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07353阅读:582来源:国知局
一种趣味拖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拖鞋,特别是一种可以当玩具使用的趣味拖鞋。



背景技术:

生活中,因为拖鞋穿脱方便,所以在家里为了保证室内的干净卫士,很多人都会在家门口摆放拖鞋,方便在室内使用。而目前市场上的拖鞋种类繁多,每到晚上人们想起来上厕所的时候,打开灯就会吵醒身边的人,不开灯由于环境较黑看不见找不到鞋子,一般的拖鞋早晨没有叫醒的功能,十分不便。同时现有的鞋子样式单一,缺乏使用的趣味性,而在生活中有大嘴巴玩具,这种玩具一般为张着大嘴巴的卡通鳄鱼或狗狗,因为其造型独特,并且嘴巴可以张合而深受消费者喜爱,如果将鞋子设置成这种大嘴巴玩具,将能增加鞋子使用的趣味性。

实用新型的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方便照明,同时还能当玩具使用的趣味拖鞋。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趣味拖鞋,包括鞋面和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底与鞋面设置成卡通玩偶的身体造型,所述鞋面上方设有咬合装置,所述咬合装置包括卡通形上颚,在所述上颚下端设有一环形的上齿圈,所述上齿圈的末端分别设有连接部,此时在所述鞋底上鞋尖外围设有一环形下齿圈,所述下齿圈与上齿圈配合设置,在下齿圈的末端分别对称设有一个支柱,所以上齿圈通过连接部与支柱相连,在连接好后,所述上颚可以环绕支柱转动,在其转动到鞋底所在平面时,上齿圈刚好能与下齿圈相咬合,此时在上颚与鞋底之间的鞋面上设置有卡通玩偶的舌头。

较佳地,所述支柱上还套设有张力弹簧,所述张力弹簧的两端分别与上齿圈和下齿圈相抵触。

较佳地,所述上齿圈与下齿圈之间设有连接扣。

较佳地,所述鞋面上卡通玩偶的眼睛位置设置有LED灯,所述LED灯通过一触压开关与电池相连,所述触压开关设置在所述鞋底上鞋跟位置,所述电池采用纽扣电池,并将其隐藏设置在鞋底内。

较佳地,所述上齿圈与下齿圈采用脆质材料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通过在将鞋子设置成卡通玩偶的形状,并在鞋面上方设置咬合装置,这样走路时,在重力的作用上齿圈与下齿圈就会不断开合,从而形成大嘴巴卡通玩偶不断咬合的效果,增加了鞋子使用的乐趣。同时在晚上还可以通过LED灯进行照明,方面走路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趣味拖鞋上颚张开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趣味拖鞋上颚闭合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鞋底与鞋面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鞋面;2、鞋底;3、上颚;4、上齿圈;5、连接部;6、下齿圈;7、支柱;8、张力弹簧;9、连接扣;10、LED灯;11、触压开关;12、电池。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由图1可知:一种趣味拖鞋,包括鞋面1和鞋底2,所述鞋底2与鞋面1设置成卡通玩偶的形状,鞋面1上设置卡通玩偶的眼睛,鞋底2上的鞋尖外围设有一环形下齿圈6,而在鞋尖处的鞋面1上方设有咬合装置,所述咬合装置包括卡通形上颚3,所述上颚3下端设有一环形的上齿圈4,所述下齿圈6与上齿圈4采用脆质材料制成,并相互配合设置。所述上齿圈4的末端分别设有连接部5,此时,在下齿圈6的末端分别对称设有一个支柱7,所以上齿圈4通过连接部5与支柱7套接相连,在连接好后,所述上颚3可以环绕支柱7转动,当其转动至鞋底2所在平面时,上齿圈4刚好能与下齿圈6相咬合,此时在上颚3与鞋底2之间的鞋面1上设置有卡通玩偶的舌头。这样在穿上鞋子时,可以坐着,通过抖动脚尖,这样上齿圈4就会与下齿圈6不断咬合,并在咬合时发出脆响,方便当成玩具使用,也增加了鞋子使用的乐趣。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上齿圈4与下齿圈6之间设有连接扣9,平时不用时,通过连接扣9将上齿圈4与下齿圈6相互接在一起,这样就不会影响到鞋子的正常使用。

作为本实施例进一步的改进,如图3所示,所述支柱7上还套设有张力弹簧8,所述张力弹簧8的两端分别与上齿圈4和下齿圈6相抵触,这样在弹簧的张力下,上齿圈4会翘起在下齿圈6上,走路时,在上齿圈4会在鞋面1上上下晃动,这样也能实现咬合娱乐的效果。

作为本实施例进一步的改进,如图1和图2所示,所述鞋面1上卡通玩偶的眼睛位置设置有LED灯10,所述LED灯10通过一触压开关11与电池12相连,所述触压开关11设置在所述鞋底2上鞋跟位置,所述电池12采用纽扣电池12,并将其隐藏设置在鞋底2内。晚上走路时,人体脚跟会与触压开关11相接触,进而接通电源,使LED灯10发光,就可以通过LED灯10来照明,十分方便。

本实用新型已经通过上述实施例进行了说明,但应当理解的是,上述实施例只是用于举例和说明的目的,而非意在将本实用新型限制于所描述的实施例范围内。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例,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教导还可以做出更多种的变型和修改,这些变型和修改均落在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以内。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由附属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范围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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