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式病号服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36913发布日期:2019-08-16 21:38阅读:198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调式病号服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服装技术领域,涉及一种病号服,特别是一可调式病号服。



背景技术:

现有临床上使用的病号服为了保证舒适性和便于患者独立更换,大多采用较大一码尺寸,特别是衣袖部位,往往过大或者过长,导致患者在洗衣服及洗漱时候十分不便,且极易弄湿,从而导致患者不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可调式病号服。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通过下列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可调式病号服,包括衣服本体和两个衣袖,其特征在于,所述衣袖的下部向内对折且缝合后形成一个套管部,所述套管部内设置有束带,所述套管部开设有用于供束带局部穿出的通孔,且所述衣袖的中部外壁上设置有用于连接位于通孔外束带的纽扣。

束带从通孔穿出后可以钩连在纽扣上,从而使得衣袖的袖口收紧和卷起,使得患者在洗衣服及洗漱时更加方便。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所述纽扣的个数为1个,所述通孔的个数为2~8个。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所述通孔的个数为1个,所述纽扣的个数为2~8个。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所述通孔的个数为2~8个,所述纽扣的个数为2~8个。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各所述通孔沿着管套部的长度方向依次间隔设置。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各所述纽扣沿着衣袖的长度方向依次间隔设置。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各所述纽扣沿着衣袖的口径方向依次间隔设置。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所述通孔位于衣袖下部的外壁上。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所述束带上具有若干个增粗部,所述增粗部的外径大于通孔的口径。

在上述的可调式病号服中,所述束带为弹性束带。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的优点:

1、本病号服的衣袖长度可调节,使得衣袖在洗漱时不易弄湿;

2、本病号服的衣袖袖口可调节,避免拖沓,提高患者的使用舒适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中束带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二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三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四结构示意图。

图中,1、衣服本体;2、衣袖;3、套管部;4、束带;5、通孔;6、纽扣;7、增粗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实施例一:

参照图1,本实施例一为一种可调式病号服,包括衣服本体1和两个衣袖2,衣袖2的下部向内对折且缝合后形成一个套管部3,套管部3内设置有束带4,套管部3开设有用于供束带4局部穿出的通孔5,且衣袖2的中部外壁上设置有用于连接位于通孔5外束带4的纽扣6。

本实施例一中,纽扣6的个数为1个,通孔5的个数为2~8个,各通孔5沿着管套部的长度方向依次间隔设置。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束带4由不同的通孔5穿出以钩连到纽扣6上,当束带4不同的通孔5穿出时,衣袖2的收缩长度及袖口的口径可得到不同程度的调整。

进一步的,本实施例一中,通孔5位于衣袖2下部的外壁上。操作更加方便。

结合图2,本实施例一种的,束带4为弹性束带,且束带4上具有若干个增粗部7,增粗部7的外径大于通孔5的口径。

实施例二:

参照图3,本实施例二的结构与实施例一基本相同,不同的概念在于,通孔5的个数为1个,纽扣6的个数为2~8个,各纽扣6沿着衣袖2的口径方向依次间隔设置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束带4从通孔5穿出后钩连到不同纽扣6上,当束带4钩连到不同的纽扣6上时,衣袖2的收缩长度及袖口的口径可得到不同程度的调整。

实施例三:

参照图4,本实施例三的结构与实施例二基本相同,不同的概念在于,通孔5的个数为1个,纽扣6的个数为2~8个,各所述纽扣6沿着衣袖2的长度方向依次间隔设置。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束带4从通孔5穿出后钩连到不同纽扣6上,当束带4钩连到不同的纽扣6上时,衣袖2的收缩长度及袖口的口径可得到不同程度的调整。

实施例四:

参照图5,本实施例三的结构与实施例一基本相同,不同的概念在于,通孔5的个数为多个,纽扣6的个数也为多个,具体的,通孔5的个数为2~8个,纽扣6的个数为2~8个,即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或将束带4从单一通孔5中穿出后分别钩连到不同纽扣6上,也可将束带4从单一通孔5中穿出后同时钩连到多个纽扣6上,更可以将束带4从不同的通孔5穿出后再钩连到一个或多个纽扣6上。

本实施例三相对于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而言,收缩更加规则,患者的使用舒适性更好。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精神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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