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鞋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2482522发布日期:2020-10-13 07:45阅读:84来源:国知局
一种鞋子的制作方法

本申请涉及聚酯纤维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鞋子。



背景技术:

一般来说,鞋面对鞋子整体的支撑作用具有重要影响,当鞋子对足部所提供的支撑作用不足时,容易导致鞋子的偏扭变形,而增加崴脚危险。目前由于受限于鞋面的制备材料的材料性质,通常会导致鞋子所提供的支撑作用不足,特别是在篮球、足球等剧烈运动过程中,当足部所受到的冲击力或扭转力较大时,这种支撑作用的不足尤为显著,此时会大大增加崴脚的危险。因此,如何提供支撑作用足够的鞋子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鞋子,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鞋子对足部的支撑作用不足的问题。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鞋子,所述鞋子的鞋面包括防侧翻结构。

优选的,所述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的鞋跟处。

优选的,所述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侧面的鞋跟处。

优选的,所述防侧翻结构具体为三角形的防侧翻结构。

优选的,所述防侧翻结构覆盖所述鞋面中10%~50%的面积

本申请实施例采用的上述至少一个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以下有益效果:

采用本申请实施例所提供的鞋子,该鞋子的鞋面上包括防侧翻结构,通过该防侧翻结构能够提供支撑作用。当受到剪切力作用时,该防侧翻结构中的材料硬度发生快速、剧烈、非线性增加,从而提供支撑作用,从而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鞋子的一个侧面的具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鞋子的另一个侧面的具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鞋子的后视图;

图4为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对比例与一个示例的材料性能对比图;

图5为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不同质量分数的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的材料性能对比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申请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申请具体实施例及相应的附图对本申请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申请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

以下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申请各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鞋子,能够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该鞋子的鞋面包括防侧翻结构,通过该防侧翻结构能够提供支撑作用,从而降低鞋面变形的风险,进而防止由于鞋面变形而导致的崴脚等。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行走或其他运动过程中鞋面的受力特性,鞋面中的鞋跟处由于受到的冲击力通常较大,可以将该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的鞋跟处。当然,根据鞋面的受力特性,也可以将该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的其他位置,比如前脚位置等。

通常在鞋面中的鞋跟处设置该防侧翻结构时,可以将该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的鞋后跟处,也可以将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侧面的鞋跟处。

当然,在将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侧面的鞋跟处时,可以在鞋面内侧面和外侧面中的任意一个侧面的鞋跟处设置该防侧翻结构。由于运动过程中鞋子的外侧通常受力加大,也可以将该防侧翻结构设置于鞋面中的外侧面的鞋跟处,从而对该冲击力提供支撑作用。也可以在鞋面中的两个侧面的鞋跟处均设置防侧翻结构,从而提供更佳的支撑作用,但这种两个侧面的鞋跟处均设置防侧翻结构的方式,通常会增加制造成本,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可以结合具体需要来进行选择。

比如,图1至图3中所示出的鞋子10中,防侧翻结构11设置于鞋面中的外侧面的鞋跟处。其中,图1中的鞋子10为该鞋子10内侧面的示意图;图2为该鞋子10外侧面的示意图,该鞋面中的外侧面中包括一防侧翻结构11,设置于外侧面的鞋跟处;图3为该鞋子10的后视图。

通产鞋面上所设置的防侧翻结构的形状可以为梯形、矩形或如图1~图3所示的三角形,也可以为其他形状。该防侧翻结构的底端连接于鞋底,顶端接近于鞋顶。

另外,对于防侧翻结构在斜面中的覆盖面积,该覆盖面积越大时,对鞋子整体所提供的支撑作用越强,但生产成本也相应的越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比如在运动过程中鞋子的受力特性等设置该覆盖面积,通常该防侧翻结构覆盖述鞋面中10%~50%的面积,比如10%、15%、20%、25%、30%、33%、37%、40%、44%、48%、50%或介于10%至50%中的其他值。

上述是本申请实施例所提供的鞋子,该鞋子的鞋面上包括防侧翻结构,通过该防侧翻结构能够提供支撑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对于该防侧翻结构可以采用非牛顿流体的发泡材料来制备,区别于目前的普通发泡材料,该非牛顿流体的发泡材料的切应力和切应变之间的关系不服从牛顿力学定律。通过在鞋面上设置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当受到剪切力作用时,该防侧翻结构中的材料硬度发生快速、剧烈、非线性增加,从而提供支撑作用。

其原理为,当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在不受剪切或冲击力作用时,分散相粒子和分散介质由于氢键作用而形成网络结构,分散相粒子间互不干扰,而当其受到剪切或冲击力作用时,原先形成的网络结构逐渐解体,分散相粒子间由于相互碰撞而形成粒子簇,降低了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流动性,导致其粘度急剧增加,表现出增稠的现象,使得材料硬度发生快速、剧烈、非线性增加。当剪切力消失时,由于剪切或冲击作用形成的粒子簇逐渐分解,恢复到原先的网状结构,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也回到受剪切前的状态,表现为可逆性。这种随速度变硬的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可以用于降低崴脚瞬间时的风险。

对于用于制备该防侧翻结构的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该发泡材料可以通过如下的制备方法来制备:将基体材料、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交联剂、抗氧剂、发泡剂以及填料按照预设质量份数加入到密炼机中进行混炼,从而得到该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混炼胶),其中混炼时的预设温度可以为90-120℃,混炼的时长可以为8-12分钟。

比如可以将基体材料先放入密炼机中,100℃下混炼2分钟,然后加入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再混炼2分钟,然后依次加入填料、发泡剂、抗氧剂并混炼4-5分钟,最后加入交联剂,混炼1-2分钟,从而生成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

在制备出该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后,可以将其在双螺杆挤出机中进行造粒,再将所造出的粒子通过注塑机制备成防侧翻结构,从而作为鞋面中的部件,用于提高鞋子的支撑作用。

另外,对于基体材料、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交联剂、抗氧剂、发泡剂以及填料的预设质量份数,其可以为50~120份的基体材料、1~40份的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0~3份的交联剂、0.1~1份的抗氧剂、0~5份的发泡剂以及0~20份的填料。

对于基体材料,其质量份数可以为50份、70份、90份、100份、105份、110份、120份或介于的50~120份之间的其他份数。

另外,该基体材料可以为如下任意一种基体材料或多种基体材料的混合材料:聚氨酯(可以为聚醚型聚氨酯或聚酯型聚氨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乙烯-辛烯共聚物(poe)、乙烯-辛烯嵌段共聚物(obc)、热塑性聚酯弹性体(tpee)、尼龙弹性体(peba)、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sbs)、氢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sebs)、三元乙丙橡胶(epdm)、溴化丁基橡胶(biir)、顺丁橡胶(br)、硅橡胶、天然橡胶(nr)、丁腈橡胶(nbr)。

对于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其可以具体为聚硅氧烷凝胶或改性聚硅氧烷凝胶。其中,聚硅氧烷凝胶可以通过如下方法来制备,比如向400g粘度为10pa.s左右的a、w-二羟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中加入80g诸如白炭黑(比表面积为142平方米每克)等填料,然后在150摄氏度左右进行脱水混合约2小时,从而制成材料a;然后向240g的材料a中加入32g的a、w-二羟基聚二甲基硅氧烷、1.2g的铂-四乙烯基还四硅氧烷、12g的外壳聚氯乙烯树脂包封异丁烷微胶囊,并在常温下混合均匀,从而制得聚硅氧烷凝胶。

对于改性聚硅氧烷凝胶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制备,可以将240g上述制得的聚硅氧烷凝胶与28.8g的黏甲基氢聚硅氧烷在常温下搅拌,从而得到材料b;将6g的硼酸与100g的端羟基聚二甲基硅氧烷在160摄氏度下反应5小时,制得硼酸改性端羟基二甲基硅氧烷;将所制得的硼酸改性端羟基二甲基硅氧烷、212g的上述制得的聚硅氧烷凝胶、以及212g的材料b混合后,进行交联发泡反应,制得改性聚硅氧烷凝胶。

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的含量对于最终所生成的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性能有重要影响,因此其质量分数在一定范围内越高时,最终所生成的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非牛顿流体性能越佳,但成本也相对较高。该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的质量份数可以为1份、3份、5份、9份、15份、20份、23份、27份、30份、35份、38份、40份或者介于1~40份之间的其他份数。

用于制备该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交联剂,其主要用于在线型的分子之间产生化学键,使线型分子相互连在一起,形成网状结构,这样发泡材料的强度和弹性。该交联剂可以具体为如下任意一种交联剂或多种交联剂的混合:过氧化二异丙苯(dcp)、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氢异丙苯、二月桂酸二丁基锡、辛酸亚锡、三乙醇胺、磷酸。

对于该交联剂的质量份数可以为,0份(即不添加交联剂)、0.5份、1份、1.3份、1.5份、2份、2.4份、2.8份、3份或者介于0~3份之间的其他份数。

用于制备该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发泡剂,其可以使得所制得的发泡材料中产生孔,从而增加该材料的弹性。在实际应用中,该发泡剂可以为如下任意一种发泡剂或多种发泡剂的混合:偶氮二甲酰胺(ac);4,4'-氧代双苯磺酰肼;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碳酸氢钠;碳酸氢铵;水;正戊烷;环戊烷。

对于该发泡剂的质量份数可以为,0份(即不添加发泡剂)、0.3份、0.7份、1份、1.3份、1.6份、2份、2.4份、2.8份、3份、3.5份、3.7份、4份、4.5份、5份或者介于0~5份之间的其他份数。

用于制备该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填料,其可以为如下任意一种填料或多种填料的混合:氢氧化镁;碳酸钙;滑石粉;二氧化硅;硅灰石。通过添加该填料,能够改善复合材料性能的,同时能降低材料成本。其可以降低发泡材料的收缩率,提高制品的尺寸稳定性、表面光洁度、平滑性以及平光性或无光性

当然,对于填料的质量份数可以为,0份(即不添加填料)、1份、3份、3.7份、8份、10份、13份、16份、19份、20份或者介于0~20份之间的其他份数。

用于制备该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抗氧剂,其可以增加发泡材料的抗氧化性能。该抗氧剂具体为如下任意一种抗氧剂或多种抗氧剂的混合:抗氧剂264;抗氧剂1010;抗氧剂1076和水稳定剂单碳化二亚胺;多碳化二亚胺。

对于填料的质量份数可以为,0.1份、0.2份、0.3份、0.5份、0.8份、1份或者介于0.1~1份之间的其他份数。

下面可以结合对比例以及具体的示例对本本申请实施例所提供的非牛顿流体发泡材料的性能进行说明,其中对比例中没有添加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

对比例:100份的基体材料(具体为60份的eva,15份的poe,25份的sebs)、0.2份的抗氧剂1010,2.2份的ac、5份的滑石粉5份的白炭黑(二氧化硅)、0.8份的溴化丁基橡胶。利用本申请实施例所提供的制备方法,将上述比例的材料生成发泡材料1。

实施例1:100份的基体材料(具体为60份的eva,15份的poe,25份的sebs)、15份的改性聚硅氧烷凝胶、0.2份的抗氧剂1010,2.2份的ac、5份的滑石粉5份的白炭黑(二氧化硅)、0.8份的溴化丁基橡胶。利用本申请实施例所提供的制备方法,将上述比例的材料生成发泡材料2。

其中,该发泡材料2与发泡材料1的区别在于添加了15份的改性聚硅氧烷凝胶。

该发泡材料2的物性指标为:密度0.20g/cm3,硬度(邵氏c)50。

将发泡材料1制成防侧翻结构,并设置于鞋面中的鞋跟处;通过相同方式将发泡材料2制成防侧翻结构,并设置于鞋面中的鞋跟处。对两种发泡材料的鞋子在受到相同的外力冲击时,其力学特性如图4所示。在图4中,横坐标为受到外力冲击的时间,纵坐标为所提供的支撑力。

从图4中可以看出,发泡材料1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其在受到外力冲击时,约在15~20毫秒之间达到最大的支撑力,并且最大的支撑力大小约为700牛顿。发泡材料2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其在受到外力冲击时,约在5~10毫秒之间达到最大的支撑力,并且最大的支撑力大于1000牛顿。

因此,发泡材料2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更快的达到最大支撑力,并且最大支撑力也大于发泡材料1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因此所提供的支撑效果更佳。

实施例2:100份的基体材料(具体为60份的eva,15份的poe,25份的sebs)、20份的改性聚硅氧烷凝胶、0.2份的抗氧剂1010,2.2份的ac、5份的滑石粉5份的白炭黑(二氧化硅)、0.8份的溴化丁基橡胶。利用本申请实施例所提供的制备方法,将上述比例的材料生成发泡材料3。

其中,该发泡材料3与发泡材料1的区别在于添加了20份的改性聚硅氧烷凝胶,发泡材料3与发泡材料1的区别在于所添加的改性聚硅氧烷凝胶的份数不同。

将发泡材料2制成防侧翻结构,并设置于鞋面中的鞋跟处;通过相同方式将发泡材料3制成防侧翻结构,并设置于鞋面中的鞋跟处。对两种发泡材料的鞋子在受到相同的外力冲击时,其力学特性如图5所示。在图4中,横坐标为受到外力冲击的时间,纵坐标为所提供的支撑力。

从图5中可以看出,发泡材料2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其在受到外力冲击时,约在5~10毫秒之间达到最大的支撑力,最大的支撑力大于1000牛顿。发泡材料3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其在受到外力冲击时,也约在5~10毫秒之间达到最大的支撑力,并且最大的支撑力大于2500牛顿

因此,发泡材料3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与发泡材料3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大约同时到达最大支撑力,但发泡材料3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的最大支撑力也大于发泡材料2所制备的防侧翻结构,因此所提供的支撑效果更佳,说明增加非牛顿流体凝胶材料可以提高其性能。

需要说明的是,术语“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变体意在涵盖非排他性的包含,从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过程、方法、商品或者设备不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还包括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还包括为这种过程、方法、商品或者设备所固有的要素。在没有更多限制的情况下,由语句“包括一个……”限定的要素,并不排除在包括要素的过程、方法、商品或者设备中还存在另外的相同要素。

以上仅为本申请的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申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申请的精神和原理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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