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内针灸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2848阅读:39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鼻内针灸设备。



背景技术:

中医临床中常采用针灸治疗各种鼻炎、鼻窦炎、嗅觉障碍等鼻部疾病,为临床提供了除药物治疗之外的有效替代治疗方法,能够减轻症状,提高生活质量,减少药物的使用及其副作用,疗效较为肯定,更加符合患者的意愿。其通常采用鼻周和身体相关穴位作为取穴部位。

近年来,通过大量临床实践发现针刺鼻腔内特定部位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其可直接作用于鼻腔黏膜,改善鼻黏膜的病理变化,作用直接,起效快。一方面其可通过刺激患者局部组织,调节交感/副交感神经反应及神经肽含量,作用于局部血管及黏膜组织,达到调节局部炎症反应、减轻鼻阻情况,双向调节达到治疗目的;另一方面其可通过针刺刺激局部穴位,鼓动经络气血,从而促进机体机能的自我调节,达到治疗作用。但是,鼻内穴位作为针灸的特殊取穴方法,虽然疗效较为明显,但其取穴难度大,难于操作,不易标准化。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鼻内针灸设备,主要目的是提高准确度。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主要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方面,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鼻内针灸设备,包括:

针灸针;

套管,用于引导针灸针。

作为优选,还包括套管固定装置,所述套管固定装置用于将套管与鼻内引导装置固定。

作为优选,所述鼻内引导装置为鼻内镜。

作为优选,所述套管固定装置为卡环。

作为优选,所述卡环为开口环,所述开口环的开口占整个环体的四分之一。

作为优选,卡环的内径直径φ3.5mm,外径直径φ4.5mm。

作为优选,所述卡环环体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卡环环体的宽度为5mm。

作为优选,所述卡环开口的长度由内向外逐渐增大。

作为优选,所述套管内径1mm,外径1.1mm,长50mm。

作为优选,所述针灸针的直径为0.35mm,长度为80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采用套管对针灸针进行引导,极大地改善了针刺鼻内针灸取穴的困难,提高认穴的精准度,减少副损伤。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鼻内针灸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但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在下述说明中,不同的“一实施例”或“实施例”指的不一定是同一实施例。此外,一或多个实施例中的特定特征、结构、或特点可由任何合适形式组合。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鼻内针灸设备的结构示意图。参见图1,鼻内针灸设备,包括:

针灸针1;

套管2,用于引导针灸针1。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鼻内针灸设备通过套管1对针灸针进行引导,降低了取穴难度,提高了认穴的准确度,易于操作。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本实施例提供的鼻内针灸设备还包括套 管固定装置,套管固定装置用于将套管2与鼻内引导装置固定。通过与鼻内引导装置配合使用,进一步提高了本实用新型的鼻内针灸设备的操作的灵活性。鼻内引导装置可以是任何可进行鼻内操作是装置,包括任何适合的现有的医疗装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鼻内引导装置为鼻内镜3。本实施例中针灸针与套管和鼻内镜3相配合,实现鼻内取穴的可视化,使得操作过程更加灵活,取穴更加容易、准确。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套管固定装置可以为任一形状或结构的固定装置,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本实施例提供的套管固定装置为卡环4。通过卡环4将套管1和鼻内镜固定,对针灸针1进行可视化引导,提高取穴的准确度。

本实施例中的卡环具体为为开口环,开口环的开口占整个环体的四分之一。采用开口环,可以轻松实现将套管2和鼻内镜3固定。

卡环4的具体尺寸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实施例提供的卡环的内径直径φ3.5mm,外径直径φ4.5mm。该尺寸的卡环4适配于鼻内镜3。另外,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卡环4环体的横截面为矩形,卡环2环体的宽度为5mm。提高了卡环4与被固定物体(套管2和鼻内镜3)的接触面积,固定效果更好。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卡环4开口的长度由内向外逐渐增大。即开口由内至外逐渐放大,固定时,被固定物更易于卡入卡环内。

另外,本实用新型的另一实施例中的卡环4的内壁上可以开有轴向的凹槽,该凹槽用于对套管2进行限位,使得套管2相对于鼻内镜3更加稳固。

同样,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套管2及针灸针的规格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确定,本实施例中的套管2内径1mm,外径1.1mm,长50mm。可以对大多适于鼻内操作的针灸针1的型号。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针灸针1的直径为0.35mm,长度为80mm。上述各部件的具体型号并非某种限定,并不排除其他选择。如针灸针1的长度可以为75mm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 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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