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部补水器,包括具有出气口的主机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于所述出气口处的喷嘴,所述喷嘴具有喷气口、与所述出气口连通的入气口以及连通于所述入气口与所述喷气口之间并用于容置熏香材料和/或药物材料的内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与所述主机体连接的底座和可拆卸安装于所述底座上的盖体,所述喷气口设于所述盖体上,所述入气口设于所述底座上,且所述底座与所述盖体之间围合形成所述内腔。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顶部凹设有开口朝上的第一凹腔,所述盖体的底部凹设有开口朝下的第二凹腔,所述第一凹腔与所述第二凹腔围合形成所述内腔。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腔内凸设有导气管。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腔内还凸设有若干个位于所述导气管外侧壁与所述第一凹腔内侧壁之间的加强筋。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的数量至少为两个,且各所述加强筋沿周向均匀等间隔分布。
7.如权利要求2至5任一项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通过卡插连接或者卡扣连接或者螺纹连接或者螺钉连接方式安装于所述主机体上。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底部凸设有用于与所述主机体连接的连接管。
9.如权利要求2至5任一项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通过卡扣连接或者螺纹连接或者螺钉连接方式安装于所述底座上。
10.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面部补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气口斜向上设置于所述主机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