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医用超声检查床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05827阅读:31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医用超声检查床。



背景技术:

超声检查是现代临床医学中非常重要的疾病诊断技术,其具有无创伤、检查范围广、费用低等优点,已成为医学上最常规的检测手段之一,应用广泛。目前,超声检查床都是结构简单的平板床或病床,在对病人进行超声检查时,病人需平卧位接受检查,因而会产生宫缩或腹肌紧张,增加了妊娠中晚期的孕妇或重患病人的痛苦,最主要的是孕妇到了中晚期起身非常的困难,需要有人帮助才能起身;而且床腿高度不可调,不能够很好地适用于不同身高的病人,虽然现在很多手术床的床腿上都设有万向滚轮,但是万向滚轮在长时间的重压下极易发生损坏,降低了手术床的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功能完善的医用超声检查床。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医用超声检查床,其包括床板、靠背板和床架,床板由左床板和右床板通过纵向转轴连接组成,左床板、右床板与床架之间均设有升降立柱,升降立柱由设置在床架上的第一驱动电机驱动升降;床架的下部四周设置有支撑腿,支撑腿底部设有防滑垫;靠背板与床板之间通过横向转轴连接,靠背板与床架之间设置有电动推杆;床架底面设有第二驱动电机和连杆机构,连杆机构连接两根分别安装有两个行走轮的轮轴,轮轴及行走轮位于支撑腿内侧,第二驱动电机通过连杆机构推动轮轴及行走轮上升或下降;上述的第一驱动电机、电动推杆、第二驱动电机与设置在床架上的控制装置连接,遥控器与控制装置进行无线通讯。

所述的医用超声检查床,其右床板外侧面设置有与右床板垂直的升降护栏。

所述的医用超声检查床,其右床板上表面设有防滑垫。

所述的医用超声检查床,其靠背板上设置有头颈支撑垫。

由于采用如上所述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越性:

该医用超声检查床,其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实用性强,安全可靠,经由升降控制开关控制电动推杆伸缩,可以调整升高靠背板,避免患者平卧位检查时发生宫缩或腹肌紧张的现象,减少妊娠中晚期孕妇或重症患者的痛苦;通过第一驱动电机控制左床板与床架之间的升降立柱升高左床板,协助患者由平卧位更换为左侧卧位,提高了检查效率,减少了人力消耗;通过第二驱动电机及连杆机构能够驱动行走轮上升或下降,使医用超声检查床能够在固定、移动两状态之间相互转换。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纵向转轴;2-右床板;3-左床板;4-靠背板;5-横向转轴;6-电动推杆;7-支撑腿;8-防滑垫;9-行走轮;10-轮轴;11-连杆机构;12-升降立柱;13-第一驱动电机;14-床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该医用超声检查床,其包括床板、靠背板4和床架14,床板由左床板3和右床板2通过纵向转轴1连接组成,左床板、右床板与床架之间均设有升降立柱12,升降立柱由设置在床架上的第一驱动电机13驱动升降;床架的下部四周设置有支撑腿7,支撑腿底部设有防滑垫8;靠背板与床板之间通过横向转轴5连接,靠背板与床架之间设置有电动推杆6,电动推杆的固定端与床架14铰接,电动推杆的伸缩端与靠背板4铰接;床架底面设有第二驱动电机和连杆机构11,连杆机构连接两根分别安装有两个行走轮9的轮轴10,轮轴及行走轮位于支撑腿内侧,第二驱动电机通过连杆机构推动轮轴及行走轮同时上升或下降;上述的第一驱动电机、电动推杆、第二驱动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遥控器与控制装置进行无线通讯。

上述的右床板外侧面设置有与右床板垂直的升降护栏,防止患者跌落。

上述的右床板上表面设有防滑垫,防止患者在检查时身体发生滑动,影响检查效果。

上述的靠背板上设置有头颈支撑垫。

操作遥控器上的控制第二驱动电机的按键,启动第二驱动电机驱动轮轴及行走轮下降与地面接触,支撑腿随之离地,便可推动超声检查床整体移动至检查地点,再启动第二驱动电机驱动轮轴及行走轮上升收起,使得床架下部四周的支撑腿及防滑垫与地面接触支撑住超声检查床,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

医生通过操作遥控器上的控制第一驱动电机的按键,驱动左床板、右床板底部的升降立柱同时伸长或收缩,调节床板的高度,适用于不同身高的患者。

医生通过操作遥控器上的控制电动推杆的按键,控制电动推杆伸长,电动推杆缓慢驱动靠背板抬升,便于患者倚靠;左侧卧位检查时,通过操作遥控器上的控制第一驱动电机的按键,驱动左床板底部的升降立柱伸长,驱动左床板进行折叠,患者逐渐由平卧位转换为左侧卧位,手动调节升降护栏防止患者跌落,到达预定角度后停止升降立柱动作,左床板将患者保持在左侧卧位,方便医生进行超声检查,检查完毕后,驱动左床板底部的升降立柱恢复原位。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属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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