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静脉显示仪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10187阅读:49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用光学仪器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便携式静脉显示仪。



背景技术:

在打针或注射时,将针头插入血管并不像看起来那么容易,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护士时常会出错。当穿刺对象是儿童时,因为血管较细不易看清,快速准确而又一次性成功地在病人身上完成静脉穿刺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市场上见到的静脉显影装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红外光照射到皮肤表面,再通过红外摄像头将读取的信息进行增强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投影到皮肤表面或通过屏幕显示出血管分布,这种设备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公司生产的 AV300 静脉定位仪,其优点是不受穿刺位置限制可以观察皮肤表面5mm内任意位置的静脉分布,但是由于这种设备构造复杂以及需要DSP等高端数字处理芯片成本较高,不利于推广。另外一种设备则是直接通过强光光源照射手掌或脚掌这些静脉丰富且较薄的人体组织,由于血液的吸光特性,静脉血管部分被突出显示出来,这种设备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广东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生产的皮下静脉查找仪,其成本适中,体积较小,缺点是选用的光源穿透性太强,无法检测出组织深处以及较细的静脉血管,稳定性适用性较差,且医护人员给幼儿扎针时,无法有效固定幼儿手腕,因此国内并未推广开来。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携式静脉显示仪,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便携式静脉显示仪,包括灯座和设备托台,所述设备托台前方连接有手提把手,所述手提把手后方设置有安放插槽,所述安放插槽左侧设置有电源插口,所述电源插口右侧连接有镍氢电池板,所述镍氢电池板右侧设置有工作指示灯,所述工作指示灯右侧设置有液晶显示器,所述液晶显示器右侧设置有调节按键,所述调节按键右侧设置有设备盖,所述设备盖左侧设置有连接轴,所述连接轴上方连接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通过转轴与灯座相连接,所述灯座下方设置有摄像头,所述摄像头右侧设置有LED灯。

优选的,所述设备托台表面设置有反光片。

优选的,所述转轴内部设置有阻尼片。

优选的,所述设备盖内部连接有抗震隔层。

优选的,所述LED灯内部采用红色波段的多芯发光半导体发光灯管。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种便携式静脉显示仪通过在设备托台表面设置的反光片增强了灯光的穿透效果,达到了方便观察患者静脉血管的目的;通过在转轴内部设置阻尼片,达到了便于调整灯座角度方便医护人员观察的目的;通过连接在设备盖内部的抗震隔层,达到了防止仪器意外跌落损坏的目的;通过将LED灯内部采用红色波段的多芯发光半导体发光灯管,达到了使静脉血管成像更加清晰的目的。本实用新型实时、准确、清晰的显示静脉血管,通过增加手提把手和折叠式的设计,达到了便携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设备托台、2安放凹槽、3手提把手、4电源线插口、5镍氢电池板、6工作指示灯、7液晶显示器、8调节按键、9设备盖、10连接轴、11支撑杆、12转轴、13灯座、14摄像头、15LED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所示的一种便携式静脉显示仪,包括灯座13和设备托台1,所述设备托台1表面设置有反光片,所述设备托台1前方连接有手提把手3,所述手提把手3后方设置有安放插槽2,所述安放插槽2左侧设置有电源插口4,所述电源插口4右侧连接有镍氢电池板5,所述镍氢电池板5右侧设置有工作指示灯6,所述工作指示灯6右侧设置有液晶显示器7,所述液晶显示器7右侧设置有调节按键8,所述调节按键8右侧设置有设备盖9,所述设备盖9内部连接有抗震隔层,所述设备盖9左侧设置有连接轴10,所述连接轴10上方连接有支撑杆11,所述支撑杆11通过转轴12与灯座13相连接,所述转轴12内部设置有阻尼片,所述灯座13下方设置有摄像头14,所述摄像头14右侧设置有LED灯15,所述LED灯15内部采用红色波段的多芯发光半导体发光灯管。

工作原理:首先打开箱体,将支撑杆11支起后,调节连接轴10至适当角度后将其固定,由于仪器设置有镍氢电池板5,所以就算在无电力提供的情况下依旧可以长时间工作,将设备调整完毕后,病人即可将需要静脉现象的肢体放在设备托台1上,打开开关,便可直接从液晶显示器7上读取最直观有效的信息。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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