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32390发布日期:2018-06-19 19:46阅读:638来源:国知局
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



背景技术:

儿童膝内翻和膝外翻是较常见的下肢畸形,可分为双侧膝内翻和双侧膝外翻,双侧膝外翻发病率占这类畸形总数的60%以上,双侧膝内翻约占25%,其他为单侧膝内翻和膝外翻。

目前常用治疗方法有三种:1、外支具矫正;2、手术截骨矫正;3、微创干预矫正,其中第三种办法-微创干预矫是一种矫正效果最佳、损失最小的手术方法,该技术是利用儿童骨骼具有继续生长的潜能,通过减缓一侧或双侧髓板生长速率实现矫正肢体额状面或矢状面的力线异常,最后达到矫正的目的。目前国内外常用的手术器械为一种门型钉或者采用一种整体八字板,配合两个螺钉完成一种干涉固定,这种器械的使用虽然也能部分达到手术治疗的效果,但其缺点是因为整体八字板是一块整体,随着骨骺端的生长而变形,在长期缓慢的生长期间中,骨骼产生的应力很容易导致螺钉的松动和脱落甚至钢板断裂而失去临床效果;也有文献报道国外临床使用一种铰链板来进行同样目的的儿童骨畸形矫正,但由于该铰链机构非常复杂且加工难度巨大,造价昂贵,一直没有被临床医生普遍接受和应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 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包括公板、母板、第一螺钉与第二螺钉,公板包括凸条与第一沉孔窝,且凸条设置在公板一侧,所述第一沉孔窝设置在公板的上表面,母板包括第二沉孔窝与凹槽,且凹槽设置在与公板配合的母板上,所述第二沉孔窝设置在母板的上表面,所述公板上的凸条与母板上的凹槽能够插入配合成为一对铰链并可以沿轴线做旋转,所述第一螺钉与第二螺钉分别插接在第一沉孔窝与第二沉孔窝内,且第一螺钉与第二螺钉上均设置有与第一沉孔窝与第二沉孔窝相配合的螺钉头。

优选的,所述公板与母板中间部位设置有贯穿公板与母板的引导孔。

优选的,所述公板、母板、第一螺钉与第二螺钉均由医用内植入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有益效果在于:该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的公板和母板插接形成一对铰链,既能最大满足医学临床的治疗要求,减小了体积、结构简单并且使用方便,又极大地减低了成本,从而降低了价格,使得市场应用和推广变得更加容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的公板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的母板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的公板与母板侧视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螺钉、2第二螺钉、21螺钉头、3公板、31第一沉孔窝、32凸条、33引导孔、4母板、41第二沉孔窝、42凹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4,一种儿童骨畸形矫形用八字板,包括公板3、母板4、第一螺钉1与第二螺钉2,公板3包括凸条32与第一沉孔窝31,且凸条32设置在公板3一侧,第一沉孔窝31设置在公板3的上表面,母板4包括第二沉孔窝41与凹槽42,且凹槽42设置在与公板3配合的母板4上,第二沉孔窝41设置在母板4的上表面,公板3上的凸条32与母板4上的凹槽42能够插入配合成为一对铰链并可以沿轴线做旋转,公板3与母板4中间部位设置有贯穿公板3与母板4的引导孔33,使用时,公板3、母板4、第一沉孔窝31与第二沉孔窝41之间形成8字型。

第一螺钉1与第二螺钉2分别插接在第一沉孔窝31与第二沉孔 窝41内,且第一螺钉1与第二螺钉2上均设置有与第一沉孔窝31与第二沉孔窝41相配合的螺钉头21,公板3之间相配。

第一螺钉1与第二螺钉2均由医用内植入材料制成,防止了其耐腐蚀性不良,从而影响使用人的安全。

使用时,公板3和母板4,利用公板3上凸条32插入到母板4的凹槽42形成一个铰链结构,使得原来的整体八字板变成了一对可围绕轴线旋转活动的铰链板,配合第一螺钉1与第二螺钉2固定这样就既能限制一侧骨骺生长又能随着骨骺生长中产生的长度变形而在一定的角度上随之而变形,这样铰链板又能把一端的骨骺限制生长速度,得以矫正骨畸形生长,而且,由于结构简单小巧,所占用的空间最小,加工容易成本大大减低,使得在临床治疗上普及起来变得非常容易。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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