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60200发布日期:2018-10-26 19:12阅读:16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骨科夹板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



背景技术:

目前常用的骨科夹板一般包括两片对应的夹板,然后通过扎带捆绑在骨折部位,从而实现辅助骨折部位固定的目的。现有的骨科治疗用的固定夹板结构简单,存在功能单一、制造粗糙、科技含量低等缺点。使用的时候,临床医生难于掌控夹板扎带在固定骨折中的松紧度,同时不能够提供保暖相应措施,在固定夹板时,操作也比较复杂,很难调整松紧度,同时舒适度也特别差,为此,我们提出一种舒适性骨科夹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包括左支架和右支架,所述左支架和右支架通过铰链活动连接,所述左支架和右支架上均设有吊耳,所述左支架和右支架的中部均开设有插孔,所述插孔内分别插接有第一推杆和第二推杆,所述第一推杆和第二推杆的相对面分别连接有左夹板和右夹板,所述左夹板和右夹板的相对面均连接有亲肤层和弹性层,所述亲肤层位于弹性层的外侧,所述第一推杆和第二推杆结构相同,所述第二推杆的两侧均开设有槽口,所述槽口内等距固定设有凸块,且所述第二推杆的上部等距设有限位孔,所述插孔的两侧等距设有与凸块相匹配的凹槽,所述右支架靠近插孔的附近开设有滑槽,所述滑槽内滑动连接有与限位孔相匹配的滑块,所述滑块呈T字型。

优选的,所述左支架和右支架的连接处相互咬合。

优选的,所述弹性层和右夹板之间设有粘胶层,且粘胶层为可拆卸式。

优选的,所述滑槽远离第二推杆的一侧固定设有弹簧,且弹簧与滑块固定连接。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有益效果在于:通过铰链将左支架和右支架铰接在一起,保证稳定性,利用第一推杆、第二推杆推动左夹板、右夹板夹持住腿部,且使腿部与亲肤层、弹性层之间接触,保证腿部的舒适度,同时利用凹槽和凸块配合找寻最适合的位置,最后利用限位孔和滑块配合固定,最后利用吊耳吊起,使腿部放置最佳的位置,使患者更加舒适,本装置对比现有的技术特点,具有较大的优势,且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更加容易调整松紧度,同时舒适度也特别好,比较符合现在医院使用,减轻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值得以后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左夹板和右夹板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第二推杆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第二推杆右侧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A处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中:左支架1、右支架2、铰链3、第一推杆4、第二推杆5、左夹板6、右夹板7、亲肤层8、弹性层9、吊耳10、槽口11、凸块12、限位孔13、凹槽14、滑槽15、滑块16。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5,一种高舒适性骨科夹板,包括左支架1和右支架2,左支架1和右支架2通过铰链3活动连接,左支架1和右支架2的连接处相互咬合,连接更加稳定,方便夹板固定后配合吊耳10吊挂。

左支架1和右支架2上均设有吊耳10,左支架1和右支架2的中部均开设有插孔,插孔内分别插接有第一推杆4和第二推杆5,第一推杆4和第二推杆5的相对面分别连接有左夹板6和右夹板7,左夹板6和右夹板7的相对面均连接有亲肤层8和弹性层9,亲肤层8位于弹性层9的外侧,弹性层9和右夹板7之间设有粘胶层,且粘胶层为可拆卸式,方便拆卸,便于清洗,保持整洁度。

第一推杆4和第二推杆5结构相同,第二推杆5的两侧均开设有槽口11,槽口11内等距固定设有凸块12,且第二推杆5的上部等距设有限位孔13,插孔的两侧等距设有与凸块12相匹配的凹槽14,右支架2靠近插孔的附近开设有滑槽15,滑槽15内滑动连接有与限位孔13相匹配的滑块16,滑块16呈T字型,滑槽15远离第二推杆5的一侧固定设有弹簧,且弹簧与滑块16固定连接,便于固定,且不会偏移,实用性比较强。

工作原理:通过铰链3将左支架1和右支架2铰接在一起,保证稳定性,利用第一推杆4、第二推杆5推动左夹板6、右夹板7夹持住腿部,且使腿部与亲肤层8、弹性层9之间接触,保证腿部的舒适度,同时利用凹槽14和凸块12配合找寻最适合的位置,最后利用限位孔13和滑块16配合固定,最后利用吊耳2吊起,使腿部放置最佳的位置,使患者更加舒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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