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艾灸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艾灸室的排烟系统。
背景技术:
艾灸作为一种治病强身的方法,现今的艾灸器普遍采用燃烧艾灸条产生的艾热刺激体表穴位或特定部位,通过激发经气的活动来调整人体紊乱的生理生化功能。燃烧艾灸条产生的艾烟被患者吸入会导致不舒服,据现有技术,艾灸室单单在墙壁上设置一个排风扇,拍烟效果较差,室内烟雾较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以上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排烟效果好使得室内烟雾较小的用于艾灸室的排烟系统。
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用于艾灸室的排烟系统,包括设在艾灸室内用于把室内艾烟排出室外的排风扇,它还包括固定座、固定架、排风口和集气罩,所述的固定座固定在艾灸室内顶部,所述的固定架上端设在固定座下表面,所述的排风口一端设在固定架上端,所述的排风口另一端与排风扇连接,所述的固定架下端与集气罩连接,所述的集气罩、固定架、排风口和排风扇之间依次连通。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设置固定座、固定架、排风口和集气罩,集气罩、固定架、排风口和排风扇依次连接,打开排风扇,艾灸室内的艾烟通过集气罩进入到固定架内,接着从固定架进入到排风口,最后通过排风扇排出艾灸室外,就是利用集气罩把艾灸室内的艾烟收集起来一起排出,排烟效果好使得室内烟雾较小。
作为优选,所述的固定架与集气罩之间设有至少一个关节,所述的关节近固定架的部分可绕固定架转动,所述的集气罩可绕关节转动,便于调节集气罩的位置,使用方便。
作为优选,所述的关节的数量为两个,两个关节首尾相连,调节范围大。
作为优选,所述的固定架下端与关节之间设有可伸缩在固定架内的伸缩导管,便于调节集气罩的高度。
作为优选,所述的固定架下端与集气罩之间设有可伸缩在固定架内的伸缩导管,便于调节集气罩的高度。
作为优选,所述的固定架下端设有带动关节绕固定架轴线转动的旋钮,可以带动集气罩旋转,便于调节集气罩的位置。
作为优选,所述的固定架下端设有带动集气罩绕固定架轴线转动的旋钮,可以带动集气罩旋转,便于调节集气罩的位置。
作为优选,所述的旋钮可旋转360°,调节范围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用于艾灸室的排烟系统的主视图。
其中,1、排风扇,2、固定座,3、固定架,4、排风口,5、集气罩,6、关节,7、伸缩导管,8、旋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艾灸室的排烟系统,包括设在艾灸室内用于把室内艾烟排出室外的排风扇1,它还包括固定座2、固定架3、排风口4和集气罩5,所述的固定座2固定在艾灸室内顶部,所述的固定架3上端设在固定座2下表面,所述的排风口4一端设在固定架3上端,所述的排风口4另一端与排风扇1连接,所述的固定架3下端与集气罩5连接,所述的集气罩5、固定架3、排风口4和排风扇1之间依次连通,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设置固定座2、固定架3、排风口4和集气罩5,集气罩5、固定架3、排风口4和排风扇1依次连接,打开排风扇1,艾灸室内的艾烟通过集气罩5进入到固定架3内,接着从固定架3进入到排风口4,最后通过排风扇1排出艾灸室外,就是利用集气罩5把艾灸室内的艾烟收集起来一起排出,排烟效果好使得室内烟雾较小。
所述的固定架3与集气罩5之间设有至少一个关节6,所述的关节6近固定架3的部分可绕固定架3转动,所述的集气罩5可绕关节6转动,便于调节集气罩5的位置,使用方便。
所述的关节6的数量为两个,两个关节6首尾相连,调节范围大。
所述的固定架3下端与关节6之间设有可伸缩在固定架3内的伸缩导管7,便于调节集气罩5的高度。
所述的固定架3下端与集气罩5之间设有可伸缩在固定架3内的伸缩导管7,便于调节集气罩5的高度。
所述的固定架3下端设有带动关节6绕固定架3轴线转动的旋钮,可以带动集气罩5旋转,便于调节集气罩5的位置。
所述的固定架3下端设有带动集气罩5绕固定架3轴线转动的旋钮,可以带动集气罩5旋转,便于调节集气罩5的位置。
所述的旋钮可旋转360°,调节范围大。
所述的集气罩5上端设有调节气流的气流调节钮,用于调节排艾烟的气流大小。
所述的关节6与集气罩5连接的位置设有关节松紧旋钮,便于调节关节的松紧。
具体来说,本实用新型的原理是设置固定座2、固定架3、排风口4和集气罩5,集气罩5、固定架3、排风口4和排风扇1依次连接,打开排风扇1,艾灸室内的艾烟通过集气罩5进入到固定架3内,接着从固定架3进入到排风口4,最后通过排风扇1排出艾灸室外,就是利用集气罩5把艾灸室内的艾烟收集起来一起排出,排烟效果好使得室内烟雾较小,采用一个大排风扇,集气罩5、固定架3和关节6组成一个排气单元,通过管道与每个单独的排气单元连接,每个排气单元对应一个床位单独排气。
以上就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